引用時,請註明資料來源,請確保資料之完整性,不得任意增刪,亦不得作為商業使用。 第十四條之罪,不以本法所定特定犯罪之行為或結果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為必要。 但該特定犯罪依行為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為申報者,免除其業務上應保守祕密之義務。 第一項之申報範圍、方式、程序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法
務部及相關機關定之;於訂定前應徵詢相關公會之意見。 前項、第七條第四項、第八條第三項及前條第三項之辦法,其事務涉司法
院者,由司法院會商行政院定之。 法務部洗錢防制處2025 違反第一項規定及第三項所定辦法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金融機
構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處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新
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除
本法另有規定外,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第一項一定金額、通貨交易之範圍、種類、申報之範圍、方式及程序之辦
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法務部及相關機關定之;於訂定前應徵
詢相關公會之意見。
法務部洗錢防制處: 洗錢防制黑錢收網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
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
權或其他權益者。 通報:指海關依洗錢防制法第十條及相關法令,向本局通報之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國境申報之資料。 一、法務部調查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防制洗錢及追查重大犯罪,並合理利用檔案資料,特訂定本局洗錢防制處(以下簡稱本處)作業要點。 (一) 處置:犯罪活動中獲得之資金(例如毒品交易),首 次投入或置於金融體系,或用於購買高價值商 品或財產。 於此階段,所謂「黑錢 ( 即所謂不 法所得,下同 )」最為明顯,極易偵測。
依前項規定取得國際傳遞檔案資料之公務機關如欲提供他人或於請求之目的外使用時,應先委託本處取得提供者之同意,始得為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頃修正「金融機構辦理國內匯款作業確認客戶身分原則」,名稱並修正為「金融機構辦理國內匯款及無摺存款作業確認客戶身分原則」,訂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請參照本處網站「國內法規」「其他相關法規」下之「銀行客戶審查」。 法務部洗錢防制處2025 希望將黑錢導入金融機構之人,可以透過 信任之家庭成員、朋友或商業關係人等「人頭」作為進行交 易的代表,試圖隱匿非法獲得財產來源。 透過這種方式,指 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較難藉由人頭偵測黑錢來源。 三、金融機構申報大額通貨交易資料與海關通報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大額外幣現鈔或有價證券入出國境資料之受理、分析、處理及運用。
法務部洗錢防制處: 洗錢防制法
以集團性或常習性方式犯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
人所得支配之前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
得者,沒收之。 對於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依第二十一條所簽訂之條約或協定或基於
互惠原則,請求我國協助執行扣押或沒收之案件,如所涉之犯罪行為符合
第三條所列之罪,不以在我國偵查或審判中者為限。 第一項留存交易紀錄之適用交易範圍、程序、方式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法務部及相關機關定之;於訂定前應徵詢相關公會之意見。
- 1932年9月,國民政府再成立「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調查統計局」(簡稱“軍統”),下轄二處:第一處負責中國國民黨黨務,第二處負責情報。
- 八、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八十九條、第九
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罪。 - 1997年4月23日,依據行政院覈定之《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設置要點》,調查局成立「洗錢防制中心」,執行金融情報中心及防制洗錢所涉相關業務。
- 至於以不實資訊或其他方式規避洗錢申報,金額逾1億者 ,可處1年至7年徒刑,得併科1000萬至5000萬元罰金。
- 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視特定財團法人之組織健全度、資金運用流程與透明度
、人員進用、活動計畫及核可程序之內控機制運作。
二、限制或禁止金融機構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為匯款或其他交
易。 三、採取其他與風險相當且有效之必要防制措施。 前項所稱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指下列之一者: 法務部洗錢防制處
一、經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公告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有嚴重缺失之國家或地
區。
法務部洗錢防制處: 洗錢之階段
二、經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公告未遵循或未充分遵循國際防制洗錢組織建議
之國家或地區。 三、其他有具體事證認有洗錢及資恐高風險之國家或地區。 第二項辦理融資性租賃、虛擬通貨平臺及交易業務事業之範圍、第三項第五款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其適用之交易型態,及得不適用第九條第一項申報規定之前項各款事業或人員,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指定。 依據《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之規定,調查局負責業務包括兩大任務與一項工作。
法務部洗錢防制處: 相關網站
該機構或事業之負責人、董事、經理人及職員,亦同。 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合理來源
且與收入顯不相當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
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名或以假名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 二、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
法務部洗錢防制處: 法務部公告《洗錢防制法》修正案 犯罪金額逾億最重判7年
三、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之罪。 四、破產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罪。 六、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後段、第四十七條之罪。 七、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
罪。 八、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八十九條、第九
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罪。
法務部洗錢防制處: 洗錢防制法相關法規
服務項目包括:電腦鑑識、數位資料儲存媒體鑑識、行動裝置鑑識、多媒體檔案鑑識、毀損硬碟資料回復。 第一項金融機構、第二項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及第三項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所從事之交易,必要時,得由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其使用現金以外之支付工具。 違反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及前項所定辦法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金融機構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處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犯本法之罪沒收之犯罪所得為現金或有價證券以外之財物者,得由法務部
撥交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協助查緝洗錢犯罪之機關作公務上使
用。 第一項一定金額、通貨交易之範圍、種類、申報之範圍、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法務部及相關機關定之;於訂定前應徵詢相關公會之意見。
法務部洗錢防制處: 法規資訊
兩大任務:法務部調查局是中華民國的司法調查機關,主要任務為維護國家安全與偵辦重大犯罪,包括防制內亂與外患、保護國家機密、貪瀆防制和賄選查察、國內安全調查,以及防制非法槍械、毒品、組織犯罪、詐騙集團與洗錢等。 一項工作:法務部調查局為有效打擊犯罪,設立鑑識科學、資通安全等專業單位,以提升維護國家全及偵辦重大犯罪之能力。 除此之外,亦受理民間服務工作,如親緣與DNA比對、焚毀鈔票的鑑定,貨幣、酒類等真假辨別(藉以追查偽鈔與假酒來源)等。 在資通安全處下設有資安實驗室,2006年建置完成,同年12月26日經總統陳水扁揭牌後啟用,為臺灣首座數位鑑識實驗室。 於2013年11月28日正式通過ISO/IEC 17025國際認證規範,係率先取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iwan Accreditation Foundation;TAF)認可之具備「資訊重現」能力之鑑識科學實驗室。
法務部洗錢防制處: 相關連結
第一項教育訓練,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 主管機關應對特定財團法人依風險評估結果,實施合宜之查覈措施。 前項查覈措施,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實地訪查。
法務部洗錢防制處: 業務宣導
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方式出入境,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辦理,總價值超過同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五項所定限額時,海關應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 前項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所得資料,應自業務關係終止時起至少保存五年;臨時性交易者,應自臨時性交易終止時起至少保存五年。 第六條第三項之查覈、第六條第四項、第七條第五項、第八條第四項、第
九條第四項、第十條第五項之裁處及其調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
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期陳報查覈
成效。 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
一、最輕本刑為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 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
二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第
三百四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九條之罪。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
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十、本處發現金融機構有違反洗錢防制法第七條及第八條之情形時,應函告有管轄權之公務機關,並副知其政風單位。 法務部洗錢防制處2025 第四點第一項各款之公務機關:本局應就提供檔案資料之查詢紀錄每季彙整列表乙次,函請查詢之公務機關辦理檢查。 檢送新修正之「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作業要點」第4點,並將原「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作業要點」名稱一併修正為「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作業要點」,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一日生效。
本法所稱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係指從事下列交易之事業或人員: 法務部洗錢防制處2025
一、銀樓業。 二、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從事與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之行為。 三、律師、公證人、會計師為客戶準備或進行下列交易時:
(一)買賣不動產。 (五)法人或法律協議之設立、營運或管理以及買賣事業體。
2007年12月19日,總統令公佈《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第2條第7款明定調查局掌理「洗錢防制事項」,第3條明定調查局設「洗錢防制處」。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應進行確認客戶身分程序,並留存其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所得資料;其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應以風險為基礎,並應包括實質受益人之審查。
以集團性或常習性方式犯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 第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不具公務員身分之人洩漏或交付關於申報疑似犯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罪之交易或犯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罪嫌疑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二條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並科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 檢察官於偵查中,有事實足認被告利用帳戶、匯款、通貨或其他支付工具犯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之罪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指定六個月以內之期間,對該筆交易之財產為禁止提款、轉帳、付款、交付、轉讓或其他必要處分之命令。 其情況急迫,有相當理由足認非立即為上開命令,不能保全得沒收之財產或證據者,檢察官得逕命執行之。
法務部洗錢防制處: 組織
違反第一項規定及前項所定辦法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金融機構
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處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新臺
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法務部洗錢防制處2025 金融機構應訂定防制洗錢注意事項,報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其 法務部洗錢防制處
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作業及內部管制程序。 三、指派專責人員負責協調監督本注意事項之執行。
進出口貨品均價查詢請善用財政部關務署、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開查詢資源,請利用「外部資源」→「國內連結」之「財政部關務署統計資料庫查詢系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進出口貿易統計」連結相關網頁。 法務部於108年11月25日公告指定製裁對象陳世憲予以除名,請參照本處網站「資恐防制法公告制裁名單」→「資恐防制法第四條第一項指定製裁名單」→「法務部108年11月25日除名公告」。 將較小面額或非法資金 ( 如街頭 販毒所得 ),轉換為較大面額之資金,透過跨境方式攜出, 掩飾資金來源。 犯第十四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十五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 第一項之指定期間如有繼續延長之必要者,檢察官應檢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前五日聲請該管法院裁定。 但延長期間不得逾六個月,並以延長一次為限。
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現任或曾任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重要政治性職務之客戶或受益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應以風險為基礎,執行加強客戶審查程序。 第一項制度之實施內容、作業程序、執行措施,前項查覈之方式、受委託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法務部及相關機關定之;於訂定前應徵詢相關公會之意見。 常見方式為現金分散提領、ATM分批存現及以提現為名,轉帳為實等方法移轉不法所得。 前條辨識及評估風險至少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固有風險部分:財團法人規模、活動性質、活動範圍、資金收付管道
,與捐款人、受益人及合作夥伴之背景資訊及財團法人內部成員背景
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