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交付審判制度,係參考德、日立法例而制定,在制度設計上且更接近於日本法制,但並未同時有類似日本刑事訴訟法應迴避嗣後同一案件審判之規定。 倘係立法者有意為之,應見其特別說明與德、日立法例不同考量之意見,但上述相關條文之立法過程或立法說明均未見對此有所討論敘述,應係明顯之法律漏洞,並非立法者有意排除。 日本刑事訴訟法2025 當事人開始協商程序後,除非有依法不能為協商判決的情形,法院就這類案件不會再依一般審理方式進行言詞辯論,就按被告同意的刑度及其他合意內容為協商判決。 另外,雖然是其他審判的案件,如果法官認為案件有必要,也可以主動來指定辯護。
司法院有鑑於此,根據88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的共識與結論,大力推動刑事訴訟改行「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 美國為聯邦制國家,對於羈押之規定散見於各州判決及判例中。 美國憲法修正案規定了對被告人之人權保障,因此聯邦和各州的羈押程序必須符合憲法上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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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或聲請再審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應以書狀向原審法院為之。 其遲誤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向管轄該聲請之法院為之。 除人權公約外,若干國家亦於憲法中規範迅速審判為被告之基本權,例如:美國聯邦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規定:「在所有刑事訴訟中,被告享有快速及公開審判的權利」;日本憲法亦於第37條第一項明定:「在所有刑事案件,被告享有公平法院之迅速且公開審判的權利」。 我國憲法雖無明文,但司法院透過釋字第446號、第530號解釋理由,已一再宣示人民享有受法院公正、合法及迅速審判之權利。
- 戈恩雖然已回到黎巴嫩,但和戈恩同時被捕的,還有一位外籍前總經理凱利目前仍在保釋中,原定四月的審訊應該還是會如期進行。
- 而這些當初被檢警認為是鐵證如山的事實,如今看來,不過就是預斷與偏見的組合,既可笑,也可悲。
- 對於到場之被告,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並記明筆錄者,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之效力;被告經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者,亦同。
- 判決在第三審確定者,對於該判決聲請再審,除以第三審法院之法官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五款情形為原因者外,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之。
- 不過我國最高法院,卻曾有被害人供述必須有補強證據的判決出現,可參見94年臺上字第3326號判決。
- 刑訴法第350條之3規定協商必須在檢察官、被告或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在場的情況下進行,協商結果須有辯護人署名同意。
此時,因為案情已經明朗,法院原則上可以不必開庭,但有必要時,仍然可以開庭訊問被告。 當然,這種「簡易程序」的案件,法院所宣告的刑度,必須在前面所講的範圍之內,目的是給被告有自新的機會,也可以節省開庭的勞費。 並將日本刑事訴訟制度與包括中國法在內的外國刑事司法制度進行了比較. 「不起訴再議」通常耗力費時,很多人都會因為「怕麻煩」而拒絕嘗試。 但是當告訴人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如果發現調查不夠詳盡,認為有重新調查的必要性,便可以提出再議的訴求,要求檢察官重新調查案件。 如果提出再議後,發現案件確實有調查不完整之處,便會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7條撤銷不起訴處分,重新調查案件;反之如果認為沒有必要,則會將再議駁回。
日本刑事訴訟法: 什麼是「起訴」、「不起訴」和「緩起訴」處份?
然而,「粗糙的正義,亦非正義」,若法院僅講求「迅速」,而不顧案件審理「品質」,當事人僅能得到粗糙的正義,空有迅速審判的形骸而無公平正義之實體,難以建立人民對司法的信心。 因此,速審權的實質內涵,除保障被告迅速得到確定判決之權利外,亦兼及社會利益的保護,即兼顧到公眾對司法信心的社會法益。 如警方認為有繼續調查的必要才能決定是否對案件移送法院起訴,可批准被告保釋,並要求被告定期返回警署,或直接到法庭應訊。 羈押的期間從其訴起為兩個月,認有特別繼續羈押之必要時,得以附具體理由之裁定,每月更新1次。 除同條但書之重罪、常業犯、湮滅罪證之虞、不知被告姓名或住居不明之情形外,其更新以1次為限。
- 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於訴訟參與人之代理人準用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訴訟參與人未經選任代理人者並準用之。
- 然而,如果收到不起訴處分,雖然覺得無奈,仍然可以透過法律管道,聲請再議,為自己所遇到的不公正再次討回公道。
- 法官對於受理之案件,負有合法、公正、妥速處理之義務,基於公平法院原則,則應立於客觀、公正、超然地位,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憲法第80條)。
-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
-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
- 「遲來的正義,非正義」,案件延宕多時,積案久懸未決為現代文明國家的通病,歐美各國之法院亦深受積案甚多無法迅速審判之苦,面對此一問題,思考如何在制度面使司法正義及時實現,是我們無可迴避的嚴肅課題。
- 日本刑事訴訟法 《日本刑事訴訟法》是2005年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松尾浩也。
敗戰後,日本在盟軍主導下轉型為以國會為中心的民主政體,天皇地位虛位化,同時依據新憲法放棄發動戰爭的權利,僅維持防禦性的武裝力量。 日本刑事訴訟法 外部環境就是朝鮮半島持續的動蕩,以及中土諸國逐鹿中原的爭鬥。 移入日本的包括特權階級、有經驗的官吏與技藝精湛的技工。 這些人被日本皇室錄用,授予品級(品級制度本身就是移民帶來的)。 此外,可能許多其他司法機構也在此時採用,這或許是日本史上第一次移植外國法律。
日本刑事訴訟法: 羈押
但等候指定辯護人逾四小時未到場,經被告主動請求訊問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的目的 精密司法與控罪答辯程式的關係,有罪答辯與無罪主張之間衝突與調和、可採性問題,以及被告人的程式處分權問題,最後,介紹了日本刑事訴訟法修改對當事人處分主義的… 外國刑事訴訟法教程 第三節 刑事訴訟中的憲法保障 第四節 證據規則 第五節 訴訟程式 第十章 日本刑事訴訟法 節 警察機關和檢察機關 第二節 法院 第三節 律師組織 第四節 證據… 國外刑事訴訟法通論 第二節 俄羅斯刑事訴訟中的司法機關 第三節 俄羅斯刑事訴訟程式 第四節 俄羅斯刑事證據制度 第五節 俄羅斯刑事訴訟改革動態 第十二章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一節 日本…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12章 鑑定
日本《刑事訴訟法》上之羈押,分為起訴前與起訴後兩個階段。 起訴前羈押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起訴後的羈押,至第一審判決之日前由法官執行,此後由法院執行。 當日本警察逮捕被疑人後,如認無留置之必要,應即釋放;如認有留置之必要,則應於48小時內解送至檢察官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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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之被告,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或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不受理之判決者,視為撤銷羈押。 日本刑事訴訟法 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並準用第一百十六條之二之規定;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並得繼續羈押之。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前項偵查,檢察官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或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聲請調查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鑑定人或被告。
日本刑事訴訟法: 日本刑事訴訟法
Tanase文章意識到日本保險公司,與美國相比,有更少的動機逃避全額法律賠償。 日本刑事訴訟法 這是因為財政部(財務省)規定了公司的賠償率,保障了合理收入,並強制性地安排各車輛保險公司分擔損失。 Tanase認為這使得保險系統更像是準公營社會保險項目以保障傷者得到數字適中的賠償. 其一,一定有某些朝鮮法律被(雖然是不繫統地)移植入日本,從品級制度和移民的風俗也可以看出這點。
日本刑事訴訟法: 日本刑事訴訟法要義 / 土本武司 董璠輿
四、條文中,所稱「証拠書類」,均譯為「證據文書」(即書證),例如供述筆錄、扣押、勘驗筆錄、監聽譯文,或醫師診斷書等。 國家書店因網路與門市共同銷售,若在您完成訂單程序之後,若內含售盡無庫存之商品,本公司保留出貨與否的權利,但我們仍會以最快速度為您下單調貨。 但恐原出版機關亦無庫存可供銷售,缺書部份我們將為您進行退款作業。 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
日本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
證人若是法官主動傳喚的,原則上先由法官訊問,問完,檢察官、辯護律師或被告認為有必要,可以要求法官准許問話。 這時候的問話具有「反詰問」的性質,至於由那一方當事人先進行問話,則由法官決定。 如果證人是被告一方聲請傳喚的,就由辯護律師或被告先問話,叫做「主詰問」;問完,檢察官如果認為有必要,也可以提出質疑,進行問話,叫做「反詰問」。
日本刑事訴訟法: 日本刑事訴訟法.PDF
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 日本刑事訴訟法2025 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關於法官迴避之規定,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辦理檢察事務之書記官準用之。 但不得以曾於下級檢察署執行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書記官或通譯之職務,為迴避之原因。 第六條所規定之案件,得由一檢察官合併偵查或合併起訴;如該管他檢察官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命令之。
第二審判決書,得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對案情重要事項第一審未予論述,或於第二審提出有利於被告之證據或辯解不予採納者,應補充記載其理由。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前,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於一個月內聲請法院承受訴訟;如無承受訴訟之人或逾期不為承受者,法院應分別情形,逕行判決或通知檢察官擔當訴訟。 第一項訊問及調查結果,如認為案件有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四條之情形者,得以裁定駁回自訴,並準用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法院或受命法官,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自訴人、被告及調查證據,於發見案件係民事或利用自訴程序恫嚇被告者,得曉諭自訴人撤回自訴。
日本刑事訴訟法: 日本刑事訴訟法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 但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檢察官應到場敘明理由,並指明限制或禁止之範圍。 日本刑事訴訟法2025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者,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
日本刑事訴訟法: 司法新聞查詢
至於戈恩,據傳找了好萊塢的經紀人打算將自己精彩的生平和逃亡故事搬上大螢幕。 2018年11月,為了參加董事會從國外飛回日本的戈恩,並不知情特搜組已佈下天羅地網,當飛機一降落在羽田機場,特搜組便立刻衝上機將其逮捕,昔日的日產救世主在一夕之間成為階下囚。 在那之後,檢方又陸續以不同的罪名起訴戈恩,而戈恩雖曾取得保釋,但旋即又遭到另一個罪名起訴,導致在拘留所數度進出。 像許多其他歐陸法系國家一樣,日本強調租客的權益,沒有合理理由,房東一般不許單方面停止契約,合理理由又是一個很狹窄的定義。 這造就了一個相對而言在提供賠償上與美國的民事侵權訴訟相比更可靠的體系。 Tanase估計法律費用只佔總賠償額的2%,調解與索賠費用只佔0.2%。
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因「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之情形停止羈押後,其停止羈押之原因已消滅,而仍有羈押之必要者。 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1審、第2審以3次為限,第3審以1次為限。 維基百科中的法律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 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請諮詢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人士。
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參與人之代理人準用之。 除有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法院應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受判決人於再審判決前死亡者,其再審之聲請及關於再審之裁定,失其效力。
日本刑事訴訟法: 法律的來源
日本的第三審稱為上告審,由於採法律審之故,對於上訴的要件趨於嚴格。 日本最高法院法官為15人,區分為3個小法庭,若上訴案件不涉及憲法問題,則由各小法庭自行審理,若屬憲法層次,則必須由15位法官為審理。 不過若為如此擴張解釋,大概很少有案件不能上訴第三審。 日本刑事訴訟法 憲法保障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有請求受公正而獨立之法院依正當法律程序審判之權利,且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憲法第16條、第8 日本刑事訴訟法 條)。 法官對於受理之案件,負有合法、公正、妥速處理之義務,基於公平法院原則,則應立於客觀、公正、超然地位,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憲法第80條)。 法官如兼為同一案件之訴追者及審判者,顯與控訴原則及其應公正執行審判職務之旨意有悖,自應迴避該案件之審判,不得執行職務(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7 款)。
日本刑事訴訟法: 第7章 期間
如果法院認為依法不可以協商判決,就會駁回檢察官的聲請,仍依通常、簡式審判或簡易程序進行審判;如果認為符合法律規定,就會在協商合意的範圍內而為判決。 本法第5條第2項至第4項、第9條係屬新制,宜有足夠期間供實務因應,爰予規定施行之緩衝期間,其他條文之施行日期則由司法院斟酌情形以命令定之(第14條)。 司法公正是人民對司法的基本要求,為了實現司法公正的目標,我們需要一個健全的訴訟制度。
日本刑事訴訟法: 日本
被告犯有他罪已經起訴應受重刑之判決,法院認為本罪科刑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者,得於他罪判決確定前停止本罪之審判。 行合議審判之案件,為準備審判起見,得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於審判期日前,使行準備程序,以處理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七十六條至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之事項。 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法院,並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但代理人為非律師者於審判中,對於卷宗及證物不得檢閱、抄錄或攝影。
日本刑事訴訟法: 日本刑事程序法入門
因此,保障人民有受公正、合法、迅速審判之權利,亦屬我國刑事被告的基本權之一。 也有人稱為交叉詰問,就是刑事案件在法庭開庭調查時,可以由檢察官、辯護律師或被告分別對證人直接問話,使證人講出對自己一方有利的證據;或是發現對方所舉的證人為誇大不實的虛偽陳述時,可以當庭提出質問,讓證人的虛偽陳述洩底而不被採信。 因為進行交互詰問,必須遵守一定的順序,一方問完才輪到另一方發問,所以才稱為交互詰問。 為了確保在協商期間能有充分的討論空間,如果法院未為協商判決時,被告或被告的代理人、辯護人在協商過程中所作的陳述,在本案或其他案件中,都不可以採為不利被告或其他共犯的證據,以保障被告或其他共犯的訴訟權益。 緩起訴是指對於一些輕微犯罪,檢察官經各種考量後,可以要求被告在一定期間遵守或履行某些事項,而做出暫時不起訴的處分,如果期間屆滿,緩起訴處分沒有被撤銷,除非符合法定的要件,否則不得對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日本刑事訴訟法 檢察官起不起訴並不是隨意評估的結果,要依據所查到的證據,判斷被告是否有犯罪嫌疑,如果發現沒有提起公訴的必要,並且符合刑法所規定的「不起訴事由時」,纔可以作出不起訴處分。
日本刑事訴訟法: 刑法
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聲請法院裁定。 本書是日本刑事訴訟法學界泰斗、東京大學名譽教授、日本法務省特別顧問——松尾浩也先生的代表作。 本書具有論據翔實、敘述客觀、行文流暢、通俗易懂的特點,是中國學術界客觀、全面、準確瞭解日本刑事訴訟和刑事司法的一部重要學術著作。
日本刑事訴訟法: 日本刑事訴訟法的書評 · · · · · ·
不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上級法院管轄。 日本刑事訴訟法2025 已繫屬於下級法院者,其上級法院得以裁定命其移送上級法院合併審判。 鑒定留置是刑事訴訟法的程序,專家要確認嫌疑人的精神疾病、有無殘疾及成長歷程等。 1月10日,山上徹也被從大阪拘留所移送到了搜查本部所在的奈良縣警奈良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