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項股東人數,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社會經濟情況及實際需要增加之;其計算方式及認定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 公司重整人,應於重整計畫所定期限內完成重整工作;重整完成時,應聲請法院為重整完成之裁定,並於裁定確定後,召集重整後之股東會選任董事、監察人。 法院對於重整監督人、重整人、公司、已知之公司債權人及股東,仍應將前項裁定及所列各事項,以書面送達之。 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七十二條及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時,準用之。
- 一、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之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經緩起訴處分或有罪判決確定。
- 法院於裁定重整前,得命公司負責人,於七日內就公司債權人及股東,依其權利之性質,分別造報名冊,並註明住所或居所及債權或股份總金額。
- 第二十條 營造業自行停業或受停業處分時,應將其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送繳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註記後發還之;復業時,亦同。
- 前項資訊登錄方式、標示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 第 21 條 企業經營者應依契約當事人之人數,將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契約書作成一式數份,由當事人各持一份。
- 被保險人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並於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者,應以原投保金額等級投保;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由保險人依第四十九條規定寄發被保險人繳納。
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 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 政院覈定後公告之。 前項應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 一、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第一項不得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 一、企業經營者保留契約內容或期限之變更權或解釋權。 三、限制或剝奪消費者行使權利,加重消費者之義務或責任。
法第19條: 政府採購資訊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召開股東會,應編製股東會議事手冊,並應於股東會開會前,將議事手冊及其他會議相關資料公告。 法第19條2025 法第19條2025 法第19條2025 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覈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 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
- 前二項化學品之範圍、標示、清單格式、安全資料表、揭示、通識措施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僱主應依規定填載職業災害內容及統計,按月
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並公佈於工作場所。 - 法院為企業經營者敗訴之判決時,得依職權宣告為減免擔保之假執行。
- 復按公司法第6條規定:「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後,不得成立」;而設立中之公司,尚未取得法人人格,自不得為公司股東,併為敘明。
- 僱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
,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 - 八、個別磋商條款:指契約當事人個別磋商而合意之契約條款。
- 董事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或違反法令或章程之重大事項,股東會未為決議將其解任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於股東會後三十日內,訴請法院裁判之。
- 前項必要之教育及訓練事項、訓練單位之資格條件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會議之決議,應有代表公司債債權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債權人之出席,以出席債權人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並按每一公司債券最低票面金額有一表決權。 發行公司債之公司,公司債債權人之受託人,或有同次公司債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公司債債權人,得為公司債債權人之共同利害關係事項,召集同次公司債債權人會議。 為前項撤銷覈准時,未發行者,停止募集;已發行者,即時清償。
法第19條: 工程款物價指數調整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 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 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 法第19條 為解除。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被害人因第十二條之情事致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僱
主應給予公假。 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僱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
一、哺(集)乳室。 法第19條2025 主管機關對於僱主設置哺(集)乳室、託兒設施或提供託兒措施,應給予
經費補助。
法第19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註釋-非公務機關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之要件
僱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者,處新臺幣三十萬
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僱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
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佈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 法第19條2025
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法第19條: 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對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前項職業訓練、就業服務
及再就業訓練,並於該期間提供或設置託兒、託老及相關福利措施,得給
予經費補助。 為審議、諮詢及促進性別工作平等事項,各級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工作平等
會。 前項性別工作平等會應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任期兩年,由具備勞工事務
、性別問題之相關學識經驗或法律專業人士擔任之,其中經勞工團體、女
性團體推薦之委員各二人,女性委員人數應佔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 前項性別工作平等會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各級主管機關另定之
。 地方主管機關如設有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亦得由該委員會處理相關事宜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法第19條: 政府採購爭議處理
僱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對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前項決定不服者,僅得於對該案件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 但第一項之人依法不得對該案件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得單獨對第一項之行為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第一項檢查時,得率同資訊、電信或法律等專業人員共同為之。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前項檢查時,對於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個人資料或其檔案,得扣留或複製之。
法第19條: 商品說明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違反第八十一條第五項或第七項規定者,由設立許可機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命其停辦或廢止其設立許可。 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六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違反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項規定,不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命令停止服務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佈其姓名。
法第19條: 工程技術
公司對法院裁定之價格,自第二項之期間屆滿日起,應支付法定利息,股份價款之支付,應與股票之交付同時為之,股份之移轉於價款支付時生效。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委託書送達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書面或電子受理方式、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 公司減少資本,得以現金以外財產退還股款;其退還之財產及抵充之數額,應經股東會決議,並經該收受財產股東之同意。
法第19條: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條文
第一項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各級主管機關應鼓勵、委託民間或自行創辦;其所屬公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業務,必要時,並得委託民間辦理。 前項轉銜及復學作業之對象、程序、違反規定之處理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法務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對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交付安置輔導或施以感化教育之兒童及少年,應依法令配合福利、教養機構或感化教育機構,執行轉銜及復學教育計畫,以保障其受教權。 主管機關依前二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覈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交付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結束、停止或免除,或經交付轉介輔導之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應予追蹤輔導至少一年。 兒童及少年有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或屬目睹家庭暴力之兒童及少年,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列為保護個案者,該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內提出兒童及少年家庭處遇計畫;必要時,得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團體辦理。
法第19條: 怎樣纔算是「行為時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呢?
僱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並設置
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自動檢查。 前項之事業單位達一定規模以上或有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工作場所者,
應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中央主管機關對前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得實施訪查,其管理績效良好
並經認可者,得公開表揚之。 前三項之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安全衛生組織、人員、管理、自動檢查、 法第19條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建置、績效認可、表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法第19條: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股票應用股東姓名,其為同一人所有者,應記載同一姓名;股票為政府或法人所有者,應記載政府或法人之名稱,不得另立戶名或僅載代表人姓名。 公司印製股票者,依第一項規定將已發行之票面金額股全數轉換為無票面金額股時,已發行之票面金額股之每股金額,自轉換基準日起,視為無記載。 法第19條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修改章程準用之;第三百十六條之規定,於前項公司不設立之決議準用之。 發起人應備認股書,載明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各款事項,並加記證券管理機關覈准文號及年、月、日,由認股人填寫所認股數、金額及其住所或居所,簽名或蓋章。
消費者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前,亦得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 第 40 條 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所稱企業經營者重大違反本法有關保護消費者規定之行為,指企業經營者違反本法有關保護消費者規定之行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 第 34 條 企業經營者經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命其就商品或服務限期改善、回收或銷毀者,應將處理過程及結果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18 條 消費者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前,亦得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 然而在前揭蒐集、處理與利用個人資料之過程中,公務機關仍應依《個資法》第18條與《個資法》施行細則第12條,對於其所保有之個人資料,善盡保護責任。 如有構成《個資法》第28條或第41條之違反時,而導致當事人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時,亦應負起相應之法律責任。
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 第 27 條 主管機關每年應將依法設立登記之消費者保護團體名稱、負責人姓名、社員人數或登記財產總額、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姓名、會址、聯絡電話等資料彙報行政院公告之。 第 24 條 主管機關認為企業經營者之廣告內容誇大不實,足以引人錯誤,有影響消費者權益之虞時,得通知企業經營者提出資料,證明該廣告之真實性。
法第19條: 政府採購法第99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十二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由僱主及行為人連帶負
損害賠償責任。 法第19條2025 但僱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
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僱主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
主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主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