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中介法內容15大著數2026!專家建議咁做…
國政會永續組副研究員褚瑞婷表示,NCC目前所屬財團法人的董事是由法人自行遴選後報請NCC同意,董事長也是由董事互相推舉而成,並非像中介法專責機構將人事權的遴選派任都交由NCC決定,而兩個財團法人的年度預算也只有1.6億,甚至於需NCC挹注,顯見NCC要提撥25億成立專責機構實在不合理。 2019 年和 TWNIC 在韓國大田參與 APRICOT,這是一場網路技術盛會,中間突然氣氛改變了,才知道,原來當時有立委提到中國的「31項惠臺措施」,透過某些方式買了 .TW 的域名,在網路上公然宣傳「31項惠臺措施」。 光是第 38 條就讓我覺得超級感動了,雖然我不知道有多少單位真的有辦法完成它而不淪於空談,但我絕對贊同導入這個機制。 甚至不僅網路平臺,而是整體網通基建,《己爸偶》說,依據法案第 4 條規定,法案納管對象為「中華民國設立商業據點,或與我國實質關聯」的數位服務。 對於《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引起民眾不滿與不安,賴祥蔚建議民眾,要捍衛自己的言論自由,臺灣是民主社會,民主社會就是可以選舉的時候可以展現民意,也可以主動的跟主管機關表達想法,或者是詢問在地選區的候選人,對於這個相關法案的態度是什麼。 歐盟在訂立此套法律所針對的業者是美國的科技巨頭:Apple、Meta(Facebook)、Twitter 與Google。 NCC要花25億成立專責機構,又賦予這個機構很多權力去定義規範假消息,在不透明也不公開的狀況下,可能造成寒蟬效應。 政府近年積極推動數位轉型與創新動能,盼臺灣能朝向「數位國家、智慧島嶼」前進。 《己爸偶》直言,該法案根本就是霸王條款,不當言論的定義除了兒少、人性尊嚴、犯罪偵查等內容外,「國家安全或國防等公共安全維持」也在內,一旦平臺方被警告後不刪除,最高可處1000萬元罰鍰,也可能遭電信手段阻斷使用、禁止網路連接。 以上只是根據 NCC 認定標準公告的指定線上平臺業者簡單舉例,目前中介法在草案階段,還尚未完全區分其他業者屬於什麼類型服務,還是有不少潛在業者會受到中介法規範。 快速存取服務則是提升資訊轉傳效率,經過通訊網路自動、中介、暫時儲存使用者資訊,例如CDN或邊緣雲服務。 根據法案條款,沒做好適當刪除之行為,單項最高可恐面臨1000萬元罰緩;採取「屬地主義」透過電信阻斷使用者接取或使用服務,禁止不限境內平臺的網路連接。 即便「與我國實質關係」已經寫下了包山包海的限制,內容中還多了一條「使用者對其服務及可及性」,根本是帝王條款。 所謂「可及性」意旨「只有我國使用者可觸及」所以不管在哪國公司,都可以透過網路存取到你的服務。 數位中介法內容 GDPR 是屬於歐盟國家須直接適用的法律,但《數位服務法》則是延續《電子商務指令》或是像一般比較熟知的著作權指令,屬於指導原則型的歐盟立法。 數位中介法內容: 新聞關鍵字 這個機制說起來很容易,但實做卻相當的困難,也常被各國主管機關所曲解。 此外,核能流言終結者創辦人黃士修也留言說「民進黨與共產黨的距離:0」、國民黨臺北市議員徐巧芯將自己的大頭照換成「本文因違反數位中介服務法已被刪除」的黑底黃字圖片外,也在蔡英文的貼文裡留言「本文因違反數位中介服務法已被刪除,#朝聖」。 其次是設立專責機構,由多方利害關係人組成議事架構,一方面形成中介產業的自律共識,另方面扮演政府各主管機關與中介業者間的單一溝通窗口。 而數位中介法草案掀起諸多爭議,推動此草案的NCC,8/24也改口承認事先對於整體影響評估、產業溝通都不夠。 行政院長蘇貞昌已經對外表示,沒有足夠共識的法案,行政院不會支持繼續推動。 蔡英文表示,目前要做的事情,就是「歸零思考、加強溝通」,和社會各界加強溝通,凝聚共識。 臺灣藝術大學廣電系教授賴祥蔚表示,依照NCC草案精神,要求網路業者迅速判定訊息是否正確,給予業者太高責任,而為了不用負連帶責任,業者容易在遇到有人檢舉時,認為發文內容有違法之虞就會先行下架,恐怕造成網路言論寒蟬效應。 《數位服務法》傳遞的是將網路服務的提供者視為重要的訊息閘道口、一個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