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扣繳2026詳細攻略!(小編推薦)
若乙在國內所得1,000萬、海外所得1,670萬,兩者加起來為全球所得2,670萬,2,670萬再扣掉免稅額670萬,等於2,000萬,也就是全球應課稅所得,其再乘以20%(單一稅率),就是乙在全球所得應繳的最低稅負400萬。 境外扣繳 最低稅負制的稅基有海外所得、特殊保險給付、私募受益憑證所得及非現金捐贈等項目,加總起來超過670萬就要進行申報。 境外扣繳 如果沒有獲得稅務機關的批准或申請被拒絕,預提稅為 40 萬新臺幣(新臺幣 200 萬 X 20%)。 例如:日籍人士之所得證明為:日本稅務署所核發之「確認書」、或該國大藏事務官或稅務署發給之英、日文納稅證明書。 對於本出版物中資料之準確性或完整性,不作任何陳述、保證或承諾(明示或暗示),DTTL、其會員所、相關實體、僱員或代理人均不對與依賴本出版物的任何人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 而海外所得部分,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不用計入基本所得額中計算;在10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 是以,實務上對於臺灣營利事業給付予外國營利事業之勞務報酬,無論該外國營利事業勞務提供之地點及形式為何,原則上均涉及有關臺灣來源所得之認定,除有明確函釋排除認定外,尚無法片面斷論不負扣繳義務。 綜上說明,給付外國公司權利金或技術服務費之核心扣繳議題,在於對該筆支出性質的認定,性質確定,才能擬訂稅務處理的方向(如適用優惠稅率或免稅)。 假設某家社羣媒體申請覈准,用提供電子平臺服務的行業別淨利率30%,乘上境內貢獻度100%,再乘上20%扣繳稅率,等於扣繳稅率實質降低為6%。 綜上說明,給付外國公司權利金或技術服務費之核心扣繳議題,在於對該筆支出性質的認定,性質確定,才能擬訂稅務處理的方向(如適用優惠稅率或免稅)。 而給付性質的認定,主要係雙方簽訂合約實質提供服務內容及提供方式而定;應在議約之前,即先通盤考量上述的稅務規定以擬訂合約,才能避免使用錯誤的扣繳方式,並減少不必要的爭端。 給付予外國公司權利金或勞務報酬,如約定應納所得稅由我國公司負擔,其扣繳稅額,應依前開規定辦理,以免因短扣稅款而招致稽徵機關補稅之處罰。 營業人雖能於駁回後向稽徵機關申請依”收入相對應之成本費用減除”核實認定。 但在國外成本費用如何舉證及外國營利事業提供相關成本費用資訊意願上,仍造成申請上的困難。 臺北國稅局提醒,原則上國內業者應依照給付款項全額,計算20%扣繳稅款,不過若提供服務的境外電商已申請覈定利潤率課稅,國內業者可以依據利潤率、境內貢獻度等大幅減輕扣繳額度。 境外扣繳: 會計師Fun眼看世界 個人海外所得在100萬元以上者,應再加計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包括: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未上市櫃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金額及綜合所得淨額後,計算基本所得額。 境外扣繳 個人部分,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的綜合所得淨額,加計應計入最低稅負稅基之免徵、免納所得額或扣除金額後之合計數。 國外薪資所得未自行申報或申報所得水準顯不合理且不能提示確實證明者,稽徵機關得按財政部核備之 外僑薪資所得標準調整之。 提供線上交易平臺,協助承租人或會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網頁設計建置費用、平臺租金、商品上架費用或廣告費用等。 但國稅局卻認為境外公司提供服務之對象為我國公司,其服務之提供地與使用地已相連結,且提供服務時,必須使用人員、設備及場所,應屬綜合性服務,依據所得稅法第8條第11款「其他收益」之規定,屬我國來源所得,故給付時如未予扣繳,就應補稅受罰。 境外扣繳 2.可扣抵境外稅額,係指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按實際繳納稅款日的匯率換算為新臺幣金額,營利事業應提出該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的結算應納稅額。 但該外國營利事業依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並經覈定其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者,得以我國來源收入依該淨利率及貢獻程度計算,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如上所述,營利事業如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提供技術服務勞務,可依「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審查原則」,向財政部申請適用,即可將原本需扣繳20%稅率下降至3%(20%×15%=3%)。 針對策略二,蔡雅萍指出,若要主張該筆所得我國無課稅權,則在符合條件下可申請主張該所得係屬臺灣與其他國家租稅協定第7條規範之營業利潤,應由外國提供服務公司之居住地國課稅,適用對象為依他方締約國核發居住者證明相關文件認定。 境外扣繳: 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公司稅務諮詢服務協理葉柏良指出,對外國營利事業課徵所得稅是採取屬地主義,國內扣繳義務人的扣繳責任範圍包括,外國營利事業之非居住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