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局電話詳細攻略
故管理委員會與管理負責人不會併存,沒有成立管理委員會才會推選管理負責人。 前開公告適用範圍係以有成立管理委員會者為限,並不包括未成立管理委員會而推選管理負責人者。 項規定,僱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並保存五年。 A:查私立各級學校依前開規定所進用之編制外校安人員,其任務為校園內外緊急事件處理、通報、急救相關業務,爰非屬編制外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自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 惟如有給付爭議,大廈管理委員會具有訴訟當事人能力,勞工訴訟後之確定判決,效力及於區分所有權人,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負擔最後清償責任。 另勞工所從事之工作,如為相關機關所委託或補助專案計畫,且該等工作具有於一定期間完成之特性,例如專案研究計畫、學期特定課程協助教學等,則於該特定期間內,學校得與勞工簽訂定期勞動契約,但該契約中應載明契約期間、工作內容、目的及依據。 至非屬前開工作者或縱屬前開工作者,惟未曾將勞僱間之約定以書面報該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者,仍應依勞動基準法一般規定辦理。 故私校編制外工作者若為退休後再受僱,學校仍應為其提繳退休金。 事業單位違反上開法令規定,除應依法處理並督責改進外,如勞工已有於例假日出勤之事實,其當日出勤之工資,仍應加倍發給,亦即除原本約定照給之工資之外,再加發一日工資。 A:查私立各級學校依前開規定所進用之編制外校安人員,其任務為校園內外緊急事件處理、通報、急救相關業務,爰非屬編制外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自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 小時,但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1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僱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依但書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答:查勞僱關係存續期間,勞工除有提供勞務的義務外,尚有忠誠、慎勤之義務,亦即勞工應保守公司的祕密及不得兼職或為競業行為的義務。 惟現行勞工法令並未明文禁止勞工之兼職行為,故勞工利用下班時間兼職,如未損害僱主之利益,且未影響其勞動契約之履行及正常生活,原則上並未違反勞動法令之規定。 勞工局電話: 勞動基準法專區 勞工向僱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僱主不得拒絕。 ,以執行計畫主持人個人之計畫為主,屬定期契約制僱用人員;而「約聘職員」則為負責校內行政業務,部分屬不定期契約僱用人員,兩者除經費來源不同外,嚴格來說,僱主亦不同,如併計年資,會造成認定上之疑義。 條規定意旨,除適用該法確有窒礙難行者外,原則上應適用一切勞僱關係。 惟適用該法致使成本增加之情形,非可作為窒礙難行而排除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理由。 答:查勞動基準法第13條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災保法)已有明定,僱主除有同條但書或災保法第84條所定各款情形外,不得終止勞動契約。 勞工局提醒勞工應注意空氣品質訊息,空氣品質惡化期間,僱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調配勞工戶外與室內工作… 36601~36623製造業之物理性、化學性等特殊危害作業場所之安全衛生、勞動條件及其他勞動法令之宣導、輔導、監督檢查或審查事項。 答:不用,已成立勞(就、職)保投保單位之管委會,勞保局會依勞(就、職)保加保資料,將適用勞退新制勞工以勞(就、職)保投保薪資為勞退月提繳工資及依僱主提繳率(不低於6%),自加保日提繳新制退休金,並開單通知管委會繳納。 A:勞工於工作場所超過正常工作時間自動提供勞務,僱主如未為反對之意思或防止之措施者,其提供勞務之時間仍應屬工作時間,並依勞動基準法計給延時工資。 條,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等有關事項,應在不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前提下,由勞僱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並依約履行。 (3)本輔導員為志願服務性質屬無給職,惟得支給專業輔導費,完成第一次輔導,而第二次輔導遭事業單位拒絕無法完成者,核給誤餐費、交通費800元;第一次輔導及第二次輔導皆能完成者核給專業輔導費1,800元/廠次。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廠商於履約期間無重大違約,於契約期滿3個月前,以書面徵求機關同意後,得以議價方式辦理後續擴充1年。 款規定,擔任導師係屬教師之義務,其職責係以輔導學生為主,非從事行政工作;對於「公、私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外」之教師,屬一致性規範。 如私校經營困難已是可預知之趨勢,為保障私校受僱勞工權益,更應將渠等納入勞動基準法之保障,避免因經營不善而損及勞工權益。 勞工局電話: 勞工法令諮詢 條及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規定事業單位應成立之勞工參與機制,其功能與職工申訴評議委員會不同。 項規定,勞工離職後再受僱時,應適用該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故私校編制外工作者若為退休後再受僱,學校仍應為其提繳退休金。 勞工局電話 A:勞動契約屬諾成契約,不以書面為必要,可依口頭合意、事實行為或默示同意而成為契約內容。 因此,為避免未來勞資爭議時,發生舉證困難之情形,建議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契約為宜。 另事業單位如確有需求,亦可於工作規則內明訂獎懲事項,以杜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