墊償基金是由所有適用勞基法的事業單位僱主按月提繳,有點類似僱主的「互助會」。 事業單位若僅是「停工」狀態,尚有復工之可能,與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有別,其勞工尚不得申請墊償(歇業事實認定期間,發生勞工收入斷炊之空窗期)。 主要有代位補償的功能;當僱主發生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時,勞工因此而被積欠之工資(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勞基法之退休金、資遣費或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可以由該基金先行墊付,而僱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償款償還給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法定申報調整「期限」為每年的2月及8月底須完成通報,調整均自通報之次月1日生效。 勞保局指出,為減輕投保單位作業負擔,勞保局將主動針對投保薪資第1級辦理逕調作業;然而,若是部分工時身分、職業工會低收入會員、庇護性就業身心障礙者或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考量其實際收入不隨基本工資調整,故不列入勞保投保薪資逕調對象,勞保投保薪資仍維持2萬5,250元。 因應112年基本工資由每月2萬5,250元調高至2萬6,400元,勞動部勞保局29日在記者會中表示,「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會配合同步修正,自112年元旦起實施。 前項診療範圍、醫療費用之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除準用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外,由保險人擬訂,並會商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覈定發布。 事實上,就算小潔想當個在家上班的SOHO族,並且在職業工會投保,除了上一篇所提到的,無法享有「就業保險」的保障外,仍然可以享有與「有固定僱主上班族」一樣的權益,一樣享有勞工保險中的「普通事故」,以及「職業災害」保險保障(請見下表1)。 勞工保險內容: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2年委託協助處理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僱主之勞工生活補貼事務後續相關作業案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由原投保單位為其辦理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 勞工保險內容 訴願人訴願意旨略謂,原處分僅以被申訴人片面提出之省O電腦有限公司調查聲明書為據,並未綜合觀察被申訴人提出解僱通知之期間係於訴願人安胎假期間,且在提出職員缺失改善計畫表前,即曾於110年4月20日要求訴願人簽署合意離職文件。 訴願人當時正在安胎,無法回到工作現場查證或證明,處於相當不利之地位。 訴願人104年間到職以來,均係從事會計相關事務,係之前人資人員離職後,被申訴人才請訴願人一併承辦保險加退保事務,但訴願人非保險相關科系,難謂訴願人漏為離職員工辦理退保事宜有何故意,縱此事構成訴願人工作違規,難謂達到解僱最後手段之重大情節,被申訴人以此作為解僱事由,足見歧視懷孕勞工。 另被申訴人對於懷孕勞工差別待遇或強迫離職之情形不僅針對訴願人,亦曾針對他名請安胎假之案外人陳○○(以下稱陳君),只要調查內部資料即可查明,原處分機關未就有利訴願人事項一併審酌。 同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受僱於未滿5人之單位者,得準用本條例自願加保。 前項審議之決定,應自收到審議申請書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但不得逾二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 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另外被申訴人主張訴願人構成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所定違反工作規則之諸多行為,是否有客觀資料可證已難期待被申訴人採用解僱以外之方法(如教育訓練、輔導、通知改善、調職或懲處等)繼續與訴願人之勞動契約,而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符合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項所定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條件而延後請領者,於請領時應發給展延老年年金給付。 雖然勞工平時比較難感受到勞保的存在,甚至在工資被扣繳時,常覺得為什麼要繳保費;但當上述事故發生,勞僱雙方繳費支持的勞保制度才能適時地給予相關勞保給付,協助勞工度過困境。 前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不受前條第二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被保險人保險年資滿十五年,並符合第五十八條第二項各款所定之條件,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其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之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前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或老年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不受前條第二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第一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不受前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前項被保險人符合失能年金給付條件,並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保險人應按月發給失能年金給付金額之百分之八十,至原已局部失能程度依失能給付標準所計算之失能一次金給付金額之半數扣減完畢為止。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第二項規定條件時,除依前二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勞工保險內容: 勞工保險 此外,就業保險年資滿1年以上的A,如果在小孩滿3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申請育嬰假,也可以依就業保險法申請每個月薪資60%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最多6個月,勞工可以一併注意。 給付標準: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計算,每滿一年,發給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一點五五;金額不足新臺幣四千元者,按新臺幣四千元發給。 被保險人於轉投軍人保險、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時,不合請領老年給付條件者,其依本條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之年資應予保留,於其年老依法退職時,得依本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標準請領老年給付。 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其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之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者,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規定之給付標準,請領失能補助費。 資格問題:未設置剝奪制度,規定如「因不良行為勒令退伍不能領取退伍軍人福利」,但尚未規定「因犯下嚴重不良行為或嚴重犯罪者,不得領取年金」,而這些人還能領取年金不被社會所認同。 勞動部表示,災保法擴大納保對象,提供多元加保管道,以確保在第一線工作的勞工朋友,都可以獲得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保障。 勞工保險主要提供生育、傷病、職災醫療、失能、死亡、老年等給付項目,提供勞工基本的保障。 前項被保險人符合失能年金給付條件,並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保險人應按月發給失能年金給付金額之百分之八十,至原已局部失能程度依失能給付標準所計算之失能一次金給付金額之半數扣減完畢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