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38條懶人包
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僱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 僱主積欠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依第二項規定墊償之;僱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不得因派遣勞工提出第二項意思表示,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給予之特別休假日數,勞工得於勞僱雙方協商之下列期間內,行使特別休假權利:一、以勞工受僱當日起算,每一週年之期間。 三、依法令規定或勞僱雙方約定,得扣除項目之金額。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所定僱主應發給工資,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發給工資之基準:(一)按勞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乘以其一日工資計發。 第一項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之認定基準、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勞工年齡、工作性質及受國民義務教育之時間等因素定之。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準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僱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僱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祕密,致僱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僱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勞基法38條: 第 六 章 退休 相形之下,我國勞工特別休 假門檻過高,爰予以修正。 四、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 本法第三十條第五項所定出勤紀錄,包括以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 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 間工具所為之紀錄。 前項出勤紀錄,僱主因勞動檢查之需要或勞工向其申請時,應以書面方式 勞基法38條 提出。 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所為之約定未逾合理範疇,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競業禁止之期間,不得逾越僱主欲保護之營業祕密或技術資訊之生命 週期,且最長不得逾二年。 是勞工能否行使其特別休假權利,皆需待覈放結果決定。 故原告制定之「特別休假申請程序」相關規則,使其擁有得預先審核、準駁勞工申請之特別休假之權限,已違反或實質減損勞動基準法第38條新法規定,賦予勞工之特別休假優先指定權,實屬違法。 (二) 未與勞工協商就拒絕勞工特別休假之申請,當然違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