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第36條必看攻略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 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 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 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例假得於每7日之週期內調整。 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 負本章所定僱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前項之職業災害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要派單位或派遣事 業單位支付費用補償者,得主張抵充。 要派單位及派遣事業單位因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規定,致派遣勞工發 勞基法第36條 生職業災害時,應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要派單位或派遣事業單位依本法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 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僱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勞基法第36條: 勞動基準法第30~43條【工作時間、休息與休假】 但僱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 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僱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 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僱主應發給工資 。 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僱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 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僱主應發給工資。 僱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 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 勞基法第36條 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違反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勞基法第36條: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