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詳盡懶人包
106年12月18日召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研究修正委員會」第7次會議,會中就草案之期間規定及審判權爭議案件類型等議題進行討論。 107年1月8日召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研究修正委員會」第9次會議,會中就草案第九章「附則」相關條文進行討論。 107年3月19日召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研究修正委員會」第11次會議,會中就本法之整體架構及制度設計再為通盤之檢修及討論,並於該次會議完成此草案全部內容之討論。 I 國家最高機關,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楊舒婷(2021),《聲請大法官解釋的程序是什麼?一般人民也可以聲請大法官解釋嗎?(上)——2021年以前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地方自治團體,在特定情況下,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而受的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為損害受憲法所保障的地方自治權,可以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的判決。 ﹝2﹞各法院、人民或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或行政機關,對於經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判決宣告未違憲之法規範,因憲法或相關法規範修正,或相關社會情事有重大變更,認有重行認定與判斷之必要者,得分別依第三章或第七章所定程序,聲請憲法法庭為變更之判決。 1992年5月28日,中華民國憲法第二次增修條文公佈,其中第5條: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78條的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的解散事項;並於同條第3項規定,政黨之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由於在前二部法令時期,法源規定係由「大法官會議」掌理司法院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與命令之事項;惟至1993年《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公佈後,法令修改為由「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 因此,舊制所謂的「大法官會議」,僅指由司法院大法官以合議之方式召開之會議,而非作成解釋之機關;然一般民眾或習於舊稱,仍常沿「大法官會議」之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在1947年1月1日公佈,同年12月25日施行。 制憲之初,即於憲法第78條、第79條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掌理解釋憲法,並且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的權限,開啟中華民國由大法官行使法令違憲審查權的司法制度。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大法官釋字位階 舉例來說,根據現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13條後段規定,只有在大法官覺得必要的時候,才會召開言詞辯論,讓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和相關政府機關到場說明。 其餘大多數情況,當事人在提出釋憲聲請書之後,就只能搓著雙手、在家等公文,連大法官一面都見不到。 2019年1月4日公佈之《憲法訴訟法》在2022年1月4日實施,原大法官會議制度改制成立「憲法法庭」,透過「憲法法庭」的名義,以法庭方式審理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機關爭議案件,總統及副總統彈劾案件,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地方自治保障案件,以及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同時原釋憲幕僚單位的「大法官書記處」更名為「憲法法庭書記廳」。 蘇俊雄著,〈論憲法審判之法律性與政治性兼論功能導向分析法之運用(上)〉,軍法專刊第45卷第11期,1999年11月。 蘇俊雄著,〈從「整合理論」(Integrationslehre)之觀點論個案憲法解釋之規範效力及其界限〉,載於《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1998年6月。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鍾秉正著,〈社會保險中強制保險之合憲性基礎─兼論釋字第472、473號解釋〉,載於《黃宗樂教授六秩祝賀─公法學篇(一)》,學林文化公司,2002年5月。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依《憲法訴訟法》第77條規定,政黨之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依《憲法訴訟法》第68條第1項與《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7項規定,得經立法院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提議,全體委員2/3以上決議,就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案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彈劾成立之判決。 依《憲法訴訟法》第49條規定,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惟關於違法解職(聘)處分嗣經撤銷之復職(聘)並申請追溯加保者,立法者就該重複加保情形並未規範,其重複加保期間之年資即應採認為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之年資,始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相符。 【解釋文】本於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人民因其公務人員身分,與其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發生公法上爭議,認其權利遭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權利之必要,自得按相關措施與爭議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並不因其公務人員身分而異其公法上爭議之訴訟救濟途徑之保障。 中華民國92年5月28日修正公佈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第1項、第78條及第84條規定,並不排除公務人員認其權利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其權利之必要時,原即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請求救濟,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均尚無違背。 您同意為您自身言論負完全法律責任,您不會發表不適當言論,包含但不限於惡意攻擊言論、歧視言論、誹謗言論、侵害他人權利或任何違法情事。 立法院昨(18)日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未來大法官會議將改制為憲法法庭,除了規定大法官將具名釋憲、以達過程公開透明之外,未來民眾如果認為自身案件的終審判決結果有牴觸憲法的疑慮,也能夠聲請釋憲。 訴訟代理人或依第八條毋庸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庭辯論之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憲法法庭得逕為裁判。 但該其他聲請案件,以於判決宣示或公告前已向憲法法庭聲請,且符合受理要件者為限。 2022年2月25日作成《111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認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原第35條相關規定違憲 。 許院長宗力偕同黃大法官虹霞、黃大法官瑞明於108年8月29日至9月7日率團至英國量刑委員會、皇家司法院、最高法院、蘇格蘭量刑委員會、蘇格蘭最高法院等地訪問交流。 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佈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刑法第48條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與憲法一事不再理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佈之日起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