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12條不可不看攻略
調整時,僱主應於調整當月底前,填具提 繳率調整表通知勞保局,並自通知之次月一日起生效;其提繳率計算至百 分率小數點第一位為限。 勞工之工資如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其僱主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 整後之月提繳工資通知勞保局;如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 年二月底前通知勞保局,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起生效。 僱主為第七條第一項所定勞工申報月提繳工資不實或未依前項規定調整月 提繳工資者,勞保局查證後得逕行更正或調整之,並通知僱主,且溯自提 繳日或應調整之次月一日起生效。 保險人應依保險法規定專設帳簿,記載其投資資產之價值。 勞工 復職時,僱主應以書面向勞保局申報開始提繳退休金。 ﹝1﹞因季節關係或因換班、準備或補充性工作,有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僱主經工會或勞工同意,並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得將第三十條所定之工作時間延長之。 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 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僱主訓練之人。 要派單位違反前項規定,且已受領派遣勞工勞務者,派遣勞工得於要派單 位提供勞務之日起九十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 表示。 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陳君尚有公司財產未歸還之情形,訴願人尚在追討程序中,各項程序、手續尚須一定時間,何以認定有遲發工資,訴願人提供每月薪資匯款紀錄,亦可證明訴願人從無遲發、短發工資之情事。 又兩造已於調解程序獲得共識,訴願人確無片面調降陳君工資等語。 查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意旨在給予僱主與特定勞工合理協商工作時間的彈性,僱主與勞工雖得就工作時間及假日等事項另為書面約定,惟仍必須報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備後,始生效力。 A並非不能工作,卻於B催告A履行勞務給付義務時,拒絕復職,自不受勞基法第13條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7條規定之保護,則B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系爭勞動契約,並無違反同法第13條前段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7條規定之情事。 勞動基準法第12條: 第五章 童工、女工 十、要派契約:指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就勞動派遣事項所訂立之契約 。 勞工於上述各種假期內兼差工作,與該法設定各種假期之立法原意有違背,惟勞工於上開假期內,僱主亦無調派其工作之權利,故因勞工個人原因臨時兼差,應以不影響其勞動契約之履行及正常生活為原則。 …於工作規則中將「勞工於各種假期內未經許可,而往他處工作者」列為解僱要件之一,限制範圍過大,且勞工於假期內兼差是否影響原勞動契約之履行,應依個案事實認定,如該公司確有訂定必要,亦宜由勞資雙方先行協商後,具體明訂於工作規則中,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之。 查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僱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按勞務提供係勞動者之主要義務,且勞務提供具有繼續性,而依民法第123條規定:「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是以,本案所稱一個月」應以首次曠工事實發生之日起依曆計算一個月。 但僱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勞動基準法第12條: 第二章 勞動契約 保險人之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該保險業 務之主管機關定之。 僱主每月負擔之年金保險費,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 前項僱主應負擔之年金保險費,及勞工自願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數額,由保 險人繕具繳款單於次月二十五日前寄送事業單位,僱主應於再次月月底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