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88條好唔好2026!(震驚真相)
民法條文 (民國 97 年 05 月 23 日修正)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 第 88 條 (錯誤之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 … (意思表示之解釋) 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雖然這裡發生的錯誤是傳達人傳達不實導致的錯誤,但傳達人基本上是受到表意人的委託,對外就是代理表意人,所以民法第89條規定:「意思表示,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者,得比照前條之規定撤銷之。」也就是適用第88條表意人自身錯誤的相關規定。 因動機錯誤係隱藏於表意人內心,相對人難以知悉,原則上不影響意思表示合致之效力,以保護交易安全,故契約確實成立。 至於被上訴人雖於八十六年六月三日電傳上訴人,表示將發函國貿局、臺灣駐華府代表等機關文字記載,惟被上訴人是否為上開行為,乃其權利之正當行使,則亦難以該函即認被上訴人有不法之脅迫行為。 況該電傳函發出日期八十六年六月三日,係於兩造簽訂本件和解書之後,更不足作為上訴人簽訂本件和解書時受被上訴人脅迫之論據。 民法88條 縱被上訴人在簽訂本件和解書前有要求退貨或欲舉發之行為使上訴人產生心理上壓力而簽訂本件和解書,惟此乃上訴人權衡利害得失所作成之決定,不足認被上訴人所為係脅迫上訴人之行為。 民法88條: 律師線上諮詢 舉例來說,某A賣了一輛車給某B,之後撤銷了「賣車」這個意思表示,那AB之間的買賣契約就不存在了,但基於物權無因性(與債權行為分開判斷),某A移轉車給某B的行為還是存在,並沒有被撤銷。 這時候某B還是取得車的所有權,某A事後要再向某B主張不當得利返還。 這裡的「1年」,性質上是「除斥期間」而非「消滅時效」,簡單來說就是不會因為任何情況中斷,1年過了,撤銷權就當然消滅而無法再行主張撤銷(後面講到消滅時效時會再詳細說明)。 民法88條 檢視現行法條 第 113 條 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 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 當事人之資格包括年齡、性別、學經歷、職業、專長、才能、資格、健康狀況、刑罰前科、聲望、支付能力等等,例如誤以為甲為律師而與其成立委任契約,但甲實無律師資格。 物之性質則是足以影響物之使用或價值之事實或法律關係,如誤認販售之畫係真品而購買,但實際上為贗品。 隨著網購普及,財政部宣佈,明年起有經營網路平臺或者行動裝置App銷售等的營業人,稅籍登記應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且要在銷售網頁、交易App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