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月休詳解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但僱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一、勞工人數:為估算當年度終了時適用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保留本法工作年資之在職勞工,且預估於次一年度內成就本法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退休條件者。 勞工於同一事業單位或同一僱主所屬不同事業場所工作時,應將在各該場所之工作時間合併計算,並加計往來於事業場所間所必要之交通時間。 目前的規定,未變形狀況下,正常工時是每天8小時,每週40小時;加班費是 BY天計算,而不是看月總工時有沒有超過。 3.2週變形及8週變形行業,例假日為7休1,經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一4週變形之行業,例假日可依該規定調整為14休2。 僱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或其遺屬依本法規定受領職業災害補償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職業災害補償金之用。 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工作場所,在原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範圍內,或為原事業單位提供者,原事業單位應督促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對其所僱用勞工之勞動條件應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佈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排班方式除了可選擇一例一休正常排班,法令還有彈性工時規定讓僱主排班更有彈性,但也要留意每日、每週工時的天花板,還有最低休假天數的規定,以免觸法! 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其實一例一休新法實施後,確實有些地方需要改變,建議如果在公司上下理解能接受的範圍內,盡量改成以週的方式去排班吧。 勞基法月休 勞基法月休 例如四週變形工時,是四週內,也就是28天內,兩週要有兩個例假,且這28天內總共要有8天的假,用月去排休就容易出錯。 若是以全年總週六日的日數,做為可排班放假的天數,這樣的方式不是不可行,但是如此做法,雖然總休假天數是夠了,但是很可能仍然會違反休假週期的原則。 事實上,我們在兩年多前就曾經以Youtube影片解釋過月休八天的問題為何,有興趣的讀者們也可以回顧一下這支影片,就能多少了解了以月休排定休假的問題所在。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前項第一款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三、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勞基法月休: 勞動法解析 工時篇 – 『月休N天』如何合法操作? 僱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僱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僱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 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經中央主管機關覈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僱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僱主照給。 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懂一點法律,纔不會讓自己喫虧」,勞工在簽訂勞動契約時,也是捍衛自身權益非常重要的時刻,如果還沒有頭緒,可以參考Glints文章「勞動契約簽訂太重要了,求職者該注意的3大重點!」。 勞工因出差或其他原因於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致不易計算工作時間者,以平時之工作時間為其工作時間。 看完此篇文章,相信大家已經學會如何計算「今年特休有幾天」,熟知「特休能否換成工資」以及「工資如何計算」。 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違反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 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覈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