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164詳細資料
有上述情形,數量達到相應標準10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一)盜竊價值2000元爲“數額較大”(特殊情形(1-8)爲50%),兩年內三次盜竊的,入戶盜竊的,攜帶凶器盜竊的,或者扒竊的,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5.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酒後(血液酒精濃度超過0.2mg/ml)、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嚴重超載駕駛的;爲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刑法164 (一)陸軍獨立工兵團工兵保養班技工,如非直接參與作戰或調回後方休養整訓者,即不屬於出征抗敵軍人婚姻保障條例所稱之出征抗敵軍人。 (二)搶奪騙價值人民幣4萬元爲“數額巨大”(特殊情形(3-10)爲50%),或者致人重傷、自殺的,刑期三年至十年。 (一)搶奪價值人民幣1500元爲“數額較大”(特殊情形爲50%)或者2年內3次搶奪的,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刑法164 (一)敲詐勒索價值人民幣4000元爲“數額較大”(特殊情形爲50%)或2年內敲詐勒索達3次,立案追訴,刑期三年以下。 電信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1.發送詐騙信息5000條以上的,或者撥打詐騙電話五百500人次以上的;2.在互聯網上發佈詐騙信息,頁面瀏覽量累計5000次以上的。 刑法164: 刑法の各罪名や法定刑・時効について (五)敵偽沒收之土地經偽地政局讓與中國人者,不應認為公有,原所有人如不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受讓人仍得繼續佔有,受讓人之取得時效已完成者,並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一)各省市縣議會或臨時參議會參議員遴選補充規程第五條所稱之現任官吏,係指委任以上之文職(派任人員亦同)及尉官以上之軍職而言,省通志館館長如即為各省市縣文獻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之主任委員,自非現任官吏,國營事業機關之職員如非委任以上之文職,亦非現任官吏。 (一)在非常時期工商業及團體管制辦法施行期內有該辦法第七條所定應處罰鍰之行為者,於該辦法失效後,除另有替代該辦法之管制法令對於該項行為仍繼續處罰外,不得再依該辦法處罰。 (四)陸海空軍刑法第九十五條與第九十六條之二、三兩款,既均無關於過三日或六日之規定,則無故離去職役既遂與未遂之區別,應視其已否離去職役為斷。 刑法164 至不就職役之不作為犯性質上不生未遂問題,第九十七條投敵之既遂與未遂亦當視其已否投至敵方為區別之標準。 (一)士兵於向人詐欺取財時已預萌逃亡之念,此不過詐欺之動機,雖於取得財物後即行逃亡,既不能認為牽連犯,亦非想像上數罪競合,應併合論罪。 3.非法經營數額在12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5萬元以上,且有以上(1)至(4)四種情形之一的。 (一)土地法第一百條之規定於施行前未終止契約之不定期租賃亦適用之,至定期租賃契約無論其訂約係在施行前抑在施行後均無同條之適用,院解字第三二三八號解釋應予變更。 (一)漢奸盜匪經宣告死刑電請覈准者,仍應製作判決書,並依法送達,其致最高法院之電文,應以參與判決之推事名義行之。 非法拘禁他人3次以上、每次持續時間在4小時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計時間在12小時以上的,應當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刑期三年以下。 (一)非常時期公務員因案奉準停職,送由軍法執行總監部訊明判決無罪,准予復職時,應由該公務員之長官,本其職權,補發停職期內之俸給,與公務員懲戒法第十六條第三項之規定無關。 (一)漢奸盜匪經宣告死刑電請覈准者,仍應製作判決書,並依法送達,其致最高法院之電文,應以參與判決之推事名義行之。 (一)送審證件上之印信並非偽造,僅於文件內捏造事實者,如係捏造關於品行能力服務之事實足生損害於證明之機關或個人,應成立刑法第二百十二條之罪。 105、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刑法177條之1第2款)【41】(一)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足以僞造可進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義進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張以上不滿5張的,以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處罰,刑期三年以下。 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公務員錄用等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涉及的體育、體能測試等體育運動中,組織考生非法使用興奮劑的,應當以組織考試作弊罪定罪處罰。 刑法164 刑法164 參加恐怖活動組織,但不有前兩款規定情形的,應當認定爲刑法一百二十條規定的“其他參加”,以參加恐怖組織罪定罪處罰,刑期三年以下。 符合上述情形,但行爲人能夠真誠悔罪,明確表示退出邪教組織、不再從事邪教活動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刑法164: 刑法の各罪名や法定刑・時効について (一)孀婦改嫁違反民法第九百八十七條之規定者,其前夫之母既為其前夫之直系血親,依民法第九百九十四條之規定,自得向法院請求撤銷其結婚。 (一)米殼(鴉片煙殼)及煙帽(鴉片花蒂),如經化驗含有鴉片成分即係禁煙禁毒治罪條例第一條所稱之煙,其持有者雖無煙癮,仍應視其有無運輸或意圖販賣等情形,分別依該條例第五條或第十條論罪刑。 (八)法院或檢察官羈押被告逾期而未經法院裁定延長者,該承辦之推事或檢察官,除濫用職權羈押者外,僅由有監督權之長官依法院組織法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辦理。 (四)執行逮捕拘禁之機關解送被逮捕拘禁人已逾二十四小時者,即應依同法第十條辦理,不發生扣除在途期間之問題。 刑法164 (二)本條例第二條第五六兩款所謂「重要職務」及同條第九款所謂「重要工作」,不專以其所任職務或工作在形式上之重要為限,凡實際參預機要或領導工作確有損於人民或有利於敵偽者皆包括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