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職勞基法2026必看介紹!專家建議咁做…
僱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者,必須具備:1.勞工無正當理由曠工,2.繼續曠工三日之法定要件,若僅符合其中之一者,尚不構成終止契約之事由。 從而,勞工雖繼續曠工三日,但其曠工非屬無正當理由者,僱主即不得據以終止勞動契約。 勞工遲到,表示在勞資雙方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沒能依約提供勞務,則僱主當然可以針對勞工未依約提供勞務的時段「不予計薪」。 第11條第2項規定:「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倘僱主違反上開規定,依該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僱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 僱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僱主 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僱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 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 曠職勞基法: 第八章 職業培訓 林秋寶也呼籲,臺灣生育率不斷創新低,「生不如死」已是國安問題,減少早產發生不僅是準準媽媽的課題,也是全國所有人都要一起支援的任務,需要大家共同推動友善生育環境。 尤其,政府資源應該要從生命根源介入,從補助生育經費開始,全面守護每一個到來的新生命,一起作早產兒家庭的陪跑員。 文曄教育基金會林秋寶執行長提到,創辦人許文紅也是早產兒媽媽,有了醫師與基金會的協助健康養育了孩子,也成為文曄基金會投入早產兒議題的契機。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 倍發給。 僱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 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 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經主管機關處罰或依第二十七條規定限 期令其給付而屆期未給付者,派遣勞工得請求要派單位給付。 要派單位應 自派遣勞工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 要派單位依前項規定給付者,得向派遣事業單位求償或扣抵要派契約之應 付費用。 不曉得來信有沒有打錯法條編號,民法第74條是關於暴利行為的規定,在勞動契約關係中應無本條之適用。 但僱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 報主管機關覈定者,不在此限。 關於「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的計算「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是指勞工沒有任何正當理由卻連續曠工3天。 僱主所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僱主共同組織勞工退休準備金監 督委員會監督之。 所幸,勞動部在104年發布瞭解釋令(註1),認為勞工如果有請假的事由,僱主仍要依法給假,即便勞工是用通訊軟體(如:LINE)告知僱主請假理由及天數,事後仍然要依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如果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職3日,或一個月內曠職達6日時,僱主得不經預告終止雙方間的勞動契約。 因此,如果勞工沒有請假,也沒有其他正當理由,就直接不到班,就算曠職,一旦連續曠職3日以上,或是一個月內累積滿6日以上的話,僱主可以不經預告終止雙方的契約,也不需要付資遣費,勞動法學上稱為「懲戒性解僱」。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 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