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37條8大優點
投票日照常到工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 勞動基準法37條 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逢星期六或工作日舉行投票放假一日,前經本部以鑯臺內勞字第三五七○九一號函規定在案。 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六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六十九條第一項準用規定之處罰,適用本法罰則章規定。 勞動基準法37條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四、僱主、僱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 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僱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 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僱主應發給工資。 僱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 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僱主應依下列規定 予以補償。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但書所定坑內監視為主之工作範圍如下: 一、從事排水機之監視工作。 四、從事生產或營建施工之紀錄及監視工作。 勞工於同一事業單位或同一僱主所屬不同事業場所工作時,應將在各該場 所之工作時間合併計算,並加計往來於事業場所間所必要之交通時間。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所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及第三項所稱適用 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係指中央主管機關依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規定 指定者,並得僅指定各行業中之一部分。 勞動基準法37條: 法令專區 勞工在同一僱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 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但僱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 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僱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 排定特別休假。 八、要派單位:指依據要派契約,實際指揮監督管理派遣勞工從事工作者 。 九、派遣勞工:指受派遣事業單位僱用,並向要派單位提供勞務者。 十、要派契約:指要派單位與派遣事業單位就勞動派遣事項所訂立之契約 。 又,上開假日如適逢事業單位之例假日,翌日應補假一日。 內政部七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臺內勞字第三六六六七五號函所示: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及春節應各放假二日。 (元月一日、二日及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之紀念日、第二項之勞動節及第三項之春節、民族掃墓節、端午節、中秋節、農曆除夕、臺灣光復節如適逢例假,皆應於假期之翌日補假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