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局不可不看詳解
新北市勞工局製作「知否,職否,災影某」影片,力邀知名藝人蔡振南領銜配音,更改編4則職災真實故事,分別是早餐店店員阿昱、大樓保全小唐、工地臨時工小倍及塔吊司機阿鴻,每位主角面對職業災害沉重的打擊,如何在親友與新北市勞工局的協助下度過。 勞工局 影片中同時透過律師、專家分享職災新法與資源,以及職災勞工現身說法,談談職災發生後的困境與突破,讓他們逐步走出傷痛,邁向新人生! 完整版影片請至「新北勞動雲-影音專區」點擊,或掃描QR 勞工局 Code觀看。 【新北市訊】攤開阿德公司的行政人員薪資明細,包含了本薪30000元,還有全勤獎金2000元、職務加給3000元,另外9月加班2小時加班費335元,以及勞健保費勞工自付額扣項等等。 老闆阿德在受檢時表示,都有按照加班時數發加班費給這位行政人員,卻仍被新北市勞動檢查員認定有「加班費發給不足」的情形。 上一則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5-7條最新修正條文 勞工局 下一則 97年11月份本局覈定積欠工資墊償案計13件, 墊償人數308人,墊償金額1,512萬4,949元。 勞工局表示,發送的第一戶位南區,黃姓案主原本擔任大樓管理員,因中風無法工作,領有重度身心障礙證明,目前由妻子照顧,全家仰賴微薄的社福津貼度日,住家老舊居住環境不佳,勞工局「做工行善團」已協助其改善居住環境,讓黃姓案主能安心休養。 如私校經營困難已是可預知之趨勢,為保障私校受僱勞工權益,更應將渠等納入勞動基準法之保障,避免因經營不善而損及勞工權益。 本次適用對象排除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爰同一學校中教學工作者兼任行政職務或行政職務兼任教學工作者,均納入適用。 該職災案發生後,市長黃偉哲獲知訊息立即指示勞工局前往關懷,由勞工局職災個管員開案服務,並安排免費律師諮詢服務;另考量案家經濟陷入困境,協助連結五個市級總工會一起前往關懷李姓勞工並發給五萬慰問金;勞工局同仁及工會志工一日一起到案家歲末送暖,讓案主感受愛心與溫暖。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長期與工會合作助弱勢,勞工局1日與電氣工會合力送暖,兵分三路將紅包、白米、泡麵及暖暖被等愛心物資發送給廿戶職災、弱勢家庭,讓他們感受社會的關懷。 勞工局: 專區服務 惟如有給付爭議,大廈管理委員會具有訴訟當事人能力,勞工訴訟後之確定判決,效力及於區分所有權人,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負擔最後清償責任。 另因主任委員係大廈管理委員會之代表人,有關行政文書之送達,向主任委員為之。 勞工局 A:勞動基準法係規範勞動條件最低標準,如納入適用,原優於勞動基準法之規定仍可維持,至於低於勞動基準法之部分,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勞工局長王鑫基表示,每年工會都主動贊助愛心物資,持續關懷職災案家和弱勢家庭,讓案家感受來自社會各界的愛心,希望這份感動可以成為鼓勵他們勇敢面對困境的動力。 勞資雙方得依前開規定,自行約定按月、按日、按時計酬;於檢視是否符合基本工資規定時,應分別適用之。 答:不用,已成立勞(就、職)保投保單位之管委會,勞保局會依勞(就、職)保加保資料,將適用勞退新制勞工以勞(就、職)保投保薪資為勞退月提繳工資及依僱主提繳率(不低於6%),自加保日提繳新制退休金,並開單通知管委會繳納。 6、退離訓者一年內不能參加勞動力發展署及分署自辦、委外或補助辦理之職前訓練課程,且三年內不得參加相同班名之職前訓練課程。 為保障渠等勞動權益,爰公告私立各級學校編制外之工作者(不包括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自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本網站使用前瞻技術提供更好的使用體驗,同時尊重使用者隱私,為維護您的權益,開始使用前懇請事先詳閱「隱私權保護政策」。 所稱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指僅從事國民中小學、高級中等學校相關課程綱要所列課程、大專校院發給學分或授予學位之課程教學者。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為協助勞工順利求職,積極建置完善就業服務網絡及環境,於豐原、沙鹿就業服務站和各服務臺,設置雙螢幕及大型電視,提供企業職缺與工作環境介紹影片或照片,讓市民獲得更清楚資訊、順利就業。 勞工局長張大春表示,自6月起已於各就業服務臺增設雙螢幕,部分公共空間更設置液晶電視,除臨櫃服務時可透過雙螢幕同步向民眾解說作業流程外,也宣導各項中央或市府政策資訊,打造一站式整合服務,有效媒合在地企業所需人才。 在巨輪興業服務的洪先生表示,公司提供生育津貼減輕生活開銷的負擔,也能運用親職假帶小孩去施打疫苗及看醫生,讓他覺得上班很有安全感,更能專注於工作。 受惠於渣打銀行提供較長產假的林小姐表示,剛坐完月子身體還是很虛弱,且是產後憂鬱症發生的高峯期,公司給20週有薪產假讓自己有充足的時間調養身心及照顧小孩,真的是非常吸引女性勞工的職場福利。 勞工局: 業務宣導 所稱「團體協商」如係指依團體協約法進行之協商,如經簽訂團體協約,工作規則與之牴觸者,無效。 事業單位於工作規則中針對不同對象分別訂立不同規範,亦無不可,惟仍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且不得違反法令及團體協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