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2026詳細攻略!內含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絕密資料
五、以塔式起重機進行高層建築工程等作業,於該起重機爬升樓層及安裝基座等時,應事前擬妥安全作業方法及標準作業程序,使勞工遵循,並採穩固該起重機等必要措施,以防止倒塌。 四、搭乘設備自重加上搭乘者、積載物等之最大荷重,不得超過該起重機作業半徑所對應之額定荷重之百分之五十。 僱主對於固定式起重機之過捲預防裝置,其吊鉤、抓鬥等吊具或該吊具之捲揚用槽輪上方與捲胴、槽輪及桁架等(傾斜伸臂除外)有碰撞之虞之物體下方間,應調整其間距,使其符合法定值。 前項荷重試驗,指將相當於該起重機額定荷重一點二五倍之荷重置於吊具上,實施吊升、直行、旋轉及吊運車之橫行等動作之試驗。 本規則所稱額定速率,在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或人字臂起重桿,指在額定荷重下使其上升、直行、迴轉或橫行時之各該最高速率。 前項起重機,應設有如捲揚用鋼索或吊鏈斷裂時,能自動控制該駕駛室或 駕駛臺下降之裝置。 但駕駛室或駕駛臺之揚程在二‧五公尺以下者,不在 此限。 固定式起重機之控制裝置,應於操作人員易見處標示起重機之動作種別、 動作方向及動作停止位置。 但具有操作人員自控制裝置之操作部分放手時 ,能自動恢復至停止位置之構造者,得不標示該停止動作位置。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四章 附屬部分 第四節 駕駛室及駕駛臺 1 八 吊升裝置等之等級及作業係數確認 1 九 固定式起重機竣工檢查前僱主或製造人自行檢查紀錄表 … 僱主對於使用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或人字臂起重桿(以下簡稱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之勞工,應僱用曾受吊掛作業訓練合格者擔任。 但已受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起重機具操作人員訓練合格或具有起重機具操作技能檢定技術士資格者,不在此限。 前條攀登梯或其他起重機之攀登梯,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踏板應等距離設置,其間隔應在二十五公分以上三十五公分以下。 二、踏板與伸臂及其他最近之物間之水平距離,應在十五公分以上。 三、踏板未設置側木者,應有防止足部橫滑之構造。 前項溫度計算之範圍,為攝氏負二十五度至四十五度。 垂直靜荷重為構成起重機之荷重,扣除垂直動荷重部分之重量。 可移動之 吊運車,置於漏斗內與起重機內輸送機上之零組件重量,應計入垂直靜荷 重。 垂直動荷重指額定荷重、吊鉤組、吊具(抓鬥、吊樑、電磁吸盤等)與揚 程五十公尺以上之鋼索等重量之總合。 第26條吊升裝置及起伏裝置,應設置控制荷物或伸臂下降之制動器。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三章 機械部分 第一節 制動器 三、階面寬度應在十公分以上,且各階面應相等。 四、高度超過十公尺者,應於每七‧五公尺以內設置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