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26條12大優點2026!(小編貼心推薦)
出典人不願補償者,於回贖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 典權人因支付有益費用,使典物價值增加,或依第九百二十一條規定,重建或修繕者,於典物回贖時,得於現存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償還。 民法第126條 依第一項設定典權者,於典權人依第九百十三條第二項、第九百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九百二十四條規定取得典物所有權,致土地與建築物各異其所有人時,準用第八百三十八條之一規定。 經轉典之典物,出典人向典權人為回贖之意思表示時,典權人不於相當期間向轉典權人回贖並塗銷轉典權登記者,出典人得於原典價範圍內,以最後轉典價逕向最後轉典權人回贖典物。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其債務人於受質權設定之通知後,對出質人取得債權者,不得以該債權與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主張抵銷。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其債務人受質權設定之通知者,如向出質人或質權人一方為清償時,應得他方之同意。 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其與債權人應負擔之義務或與債權人債務人間之約定相牴觸者,亦同。 會首依前項規定收取會款,在未交付得標會員前,對其喪失、毀損,應負責任。 但能證明其於物品之接收保管、運送人之選定、在目的地之交付,及其他與承攬運送有關之事項,未怠於注意者,不在此限。 運送人交與旅客之票、收據或其他文件上,有免除或限制運送人責任之記載者,除能證明旅客對於其責任之免除或限制明示同意外,不生效力。 運送之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旅客運送人之責任,除另有交易習慣者外,以旅客因遲到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為限。 民法第126條 旅客運送人對於旅客因運送所受之傷害及運送之遲到應負責任。 但因旅客之過失,或其傷害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26條: 民法第126條規定: 運送物由數運送人相繼運送者,除其中有能證明無第六百三十五條所規定之責任者外,對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連帶負責。 倉單遺失、被盜或滅失者,倉單持有人得於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向倉庫營業人提供相當之擔保,請求補發新倉單。 主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客人保管前項物品者,對於其毀損、喪失,應負責任。 其物品因主人或其使用人之故意或過失而致毀損、喪失者,亦同。 旅店或其他供客人住宿為目的之場所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物品之毀損、喪失,應負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內,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時,遺產管理人在繼承人承認繼承前所為之職務上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 稱終身定期金契約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自己或他方或第三人生存期內,定期以金錢給付他方或第三人之契約。 動產之留置,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得為之。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未定清償期或清償期尚未屆至,而拍定人或承受抵押物之債權人聲明願在拍定或承受之抵押物價額範圍內清償債務,經抵押權人同意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出租人就租賃物所受損害對於承租人之賠償請求權,承租人之償還費用請求權及工作物取回權,均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債之全部消滅者,債務人得請求返還或塗銷負債之字據,其僅一部消滅或負債字據上載有債權人他項權利者,債務人得請求將消滅事由,記入字據。 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 債務人非依債務本旨實行提出給付者,不生提出之效力。 但債權人預示拒絕受領之意思,或給付兼需債權人之行為者,債務人得以準備給付之事情,通知債權人,以代提出。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 民法第126條: 民法名詞解釋 – 定期給付債權 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阻止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 前條第三項之情形,如為不動產分割者,應受補償之共有人,就其補償金額,對於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不動產,有抵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