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地方法院2026必看攻略!(持續更新)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訟案件)網址ptd.judicial.gov.tw臺灣屏東地方法院院長現任李淑惠首長上任時間2021年12月27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是中華民國的三級法院之一,位於臺灣屏東縣,屬於普通法院,通常又被簡稱為屏東地方法院或屏東地院。 [新頭殼newtalk] 國民黨屏東縣長候選人蘇清泉今日前往臺灣屏東地方法院遞狀提告,要求屏果縣選委會查封前天縣長選舉所有選票,並進行重新計票。 他說,他曾輸過兩次,所以他不怕輸,也不是輸不起,而是開票過程中有太多引人啟人疑竇的地方,他和支持者要求的是一個公道,「有真相就沒有屏東縣長!」 蘇清泉昨天晚八點多就透過媒體羣組預告今天將向屏東地院提告,今天上午不到10點,就有大約20多名支持者聚集在屏東地院外的棒球路上,警方也連夜調來拒馬將法院大門… 地方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 因目前屏東地方法院及屏東地方檢察署建築自1988年遷移使用至今,因屏東地區的案件量大幅增加而不敷使用,加上建物老舊,已有搬遷至屏東縣立棒球場現址之計畫。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各項歲入歲出預算案編列情形,包括歲入來源別預算表、歲出機關別預算表等主要表… 檢察官認被告如事實欄一所示部分係犯殺人未遂罪,容有誤會,惟起訴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是依被告上開供述,足見被告主觀上僅欲摳挖告訴人潘莉雯雙眼,致其失明,並無致告訴人潘莉雯受有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重傷害犯意,至其客觀上雖有以左手手臂環勒告訴人潘莉雯頸部,以右手拳頭徒手毆打告訴人潘莉雯鼻部、頭部,然此係因告訴人潘莉雯之掙扎抵抗,被告為達其摳挖告訴人潘莉雯雙眼目的,所為壓制行為,難認被告主觀上另有致告訴人潘莉雯受有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重傷害犯意,公訴意旨認被告認被告主觀上另有致告訴人潘莉雯受有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重傷害犯意,容有誤會,併予指明。 全臺大型跨年晚會蓄勢待發,國境之南屏東縣有2場,縣府主辦的跨年晚會31日晚上7時起縣立體育館前草地登場,由YELLOW黃… 屏東地方檢察署召開111年度地區政風業務聯繫協調中心會議 屏東地方檢察署為強化與屏東地區各機關政風機構間業務聯繫,特於111年9月14日召開「111 年地區政風業務聯繫協調中心會議」,會議由本署檢察長陳盈錦主持,另邀請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副組長張茂泉及屏東縣政府政風處處長陳建利蒞臨指導,本署主任檢察官魏豪勇、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分署政風室劉明癸主任及屏東縣政府政風處暨府轄局處及鄉鎮公所政風室主管及屏東地區中央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政風主管等 44人出席與會。 國民黨屏東縣長候選人蘇清泉質疑11月26日開票計票有誤及過程瑕疵,28日前往屏東地方法院聲請證據保全及驗票,屏東地院今天指出,證據保全部分駁回,驗票則還要開調查庭。 1898年7月19日總督府改正「臺灣總督府法院條例」,全臺地方法院僅餘三座,原屬恆春地方法院所轄之案件又歸臺南地方法院鳳山出張所管轄。 當事人或關係人使用遠距視訊方式開庭的相關技術支援與操作指引,請參考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的視訊開庭或本院網站防疫訊息內的法院遠距視訊開庭操作手冊。 2.告訴人範林月琴遭被告毆打、踢踹及持刀揮砍後,經送醫診斷受有頭部外傷併腦震盪、胸壁挫傷、右側第六肋骨骨折、胸壁、頸部、腹壁、左腰多處割傷、右手、雙膝擦傷之傷勢,醫囑:於110年6月30日7時28分,入急診診療,於同日10時出院,回門診追踨等情,有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警800卷第26頁)。 依上開診斷證明書所示,告訴人範林月琴當時經送醫急診,其遭被告持刀揮砍之傷勢僅有胸壁、頸部、腹壁、左腰多處割傷之傷勢,告訴人範林月琴於110年6月30日7時28分許經急診診療,於同日10時許即出院,佐以證人即告訴人範林月琴於偵訊中亦證述:我後來有再爬起來,我牽著腳踏車用走的返家,我回家拿手機報警等語(偵8853卷第 頁)。 足見告訴人範林月琴經被告持刀揮砍後,尚得自行牽自行車徒步返回住處,並自行撥打電話報警,且經送醫急診治療,僅診治2小時許即得出院,毋庸住院觀察,被告持菜刀揮砍告訴人範林月琴左側頸部、腹部及胸口所致傷勢均為割傷,而無任何穿刺傷,顯見告訴人範林月琴尚無立即之生命危險,傷勢均非甚重。 又依被告係持菜刀揮砍攻擊,且告訴人範林月琴所受前揭非重之傷勢情形,益徵被告揮刀時力道非猛,足見本件被告下手時力道有所節制,則依上開被告施力之程度,傷口係割傷等情事,則被告持刀揮砍告訴人範林月琴時,是否有殺害告訴人範林月琴之意思,已非無疑。 1.就被告與告訴人範林月琴之關係觀之,關於本件雙方產生糾紛進而發生告訴人範林月琴遭被告持刀揮砍之起因,依證人即告訴人範林月琴於警詢中證稱:我認識被告,我與被告之母在20年前因鄰田土地糾紛有告上法院,被告與他哥哥另有持棍棒至我家中破壞門窗欲強行侵入,之後有達成和解,就沒互相往來等語(警800卷第14-17頁);於偵訊中證述:我和被告是同村的人,我買的地與被告家土地相鄰,因被告家佔用我土地而有爭訟,此土地糾紛已超過30年,我與被告無何糾紛等語(偵8853卷第47-49、 頁)。 屏東地方法院: 國民黨新埔鎮長當選人 檢提當選無效之訴 司法院112年律師轉任法官公開甄試及律師、公設辯護人自行申請轉任法官自112年2月6日起至112年3月6日止受理申請,請至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查詢。 司法院112年律師轉任法官公開甄試及律師、公設辯護人自行申請轉任法 官自112年2月6日起至112年3月6日止受理申請,詳情請至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查詢。 司法院112年律師轉任法官公開甄試及律師、公設辯護人自行申請轉任法官自112年2月6日起至112年3月6日止受理申請,詳情請至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查詢。 〔記者張文川/臺北報導〕潘姓女子購買屏東地方法院執行的法拍土地用以興建冷凍廠房,2年後卻被原地主以未收到法院裁定書為由打官司討回,潘女被迫拆屋還地,她認為屏院送達程序有疏失,造成她的損失,訴請國家賠償700萬元;一審橋頭地院認定屏院確實有過失,判屏院應國賠678萬元,二審高雄高分院改判應賠458萬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屏院確定應賠458萬元。 ㈠按殺人與傷害之區別,應以有無殺意為斷,即行為人於下手時有無決意取被害人生命為準,至於被害人受傷處是否致命部位,及傷痕多寡、輕重為何等,亦僅得供審判者心證之參考,究不能據為絕對之標準。 準此,行為人於行為當時,主觀上是否有殺人之故意,除應斟酌其使用之兇器種類、攻擊之部位、行為時之態度、表示外,尚應深入觀察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衝突之起因、行為當時所受之刺激、下手力量之輕重,被害人受傷之情形及行為後之態度等各項因素綜合予以研析(最高法院101年度臺上字第4995號判決意旨參照)。 屏東地方法院 屏東地方法院 從而,認定行為人行為時究係出於殺人或傷害之犯意,乃存繫行為人內心之主觀情狀,旁人無法直接察知,僅能由行為人客觀外顯行為及相關事實資以探知判斷。 至被害人之受傷程度、傷痕多寡及傷勢輕重情形、受傷處所是否為致命部位、行為人下手輕重、砍向部位之手段、所用兇器之利鈍、行為人與被害人曾否相識、有無宿怨等關係、行為後之情狀、行為動機等項,雖可藉為認定行為人有無殺人犯意之心證依據,且為重要之參考資料,然非判斷殺人或傷害之絕對標準,仍須斟酌當時客觀環境、行為人下手實行之經過及其他具體情形予以綜合觀察判斷。 屏東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