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49條介紹
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始得為之。 僱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 關備查。 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該業若有需要,可向本會申請指定為同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 依上開條文規定,中央主管機構指定之行業,僱主經工會或勞工半數以上同意後,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之限制,但僱主應提供完善安全衛生設施。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勞僱雙方議定之工資總額。 勞工向僱主申請其 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僱主不得拒絕。 未依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七項、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黃維琛提及,假設僱主原本就已經提供女工夜間工作的協助措施,未來新法上路後,不分性別的保障都應一致,假設男女有別,就涉及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可處30萬元至150萬元。 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六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六十九條第一項準用規定之處罰,適用本法罰則章規定。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勞基法49條: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 供擔保。 勞基法49條 勞工或其遺屬依本法規定受領職業災害補償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 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職業災害補償金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 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 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 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二、前項第二款與第三款積欠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其合計數額以六個月平 均工資為限。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一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第二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五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覈定 之。 僱主積欠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 墊償基金依第二項規定墊償之;僱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