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工作時數規定詳盡懶人包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僱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但醫 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 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僱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 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僱主應 勞基法工作時數規定 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僱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 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僱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 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 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 第一項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之認定基準、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勞工年齡、工作性質及受國民義務教育 之時間等因素定之。 二、前項第二款與第三款積欠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其合計數額以六個月平 均工資為限。 契約中約定保障年薪十四個月,僱主發放方式中包括三節節金,則可認為該三節節金亦屬勞動契約中僱主應給付的工資之一部分。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規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 參、定義 部分工時勞工:謂其所定工作時間,較該事業單位內之全部時間工作 勞工(下稱「全時勞工」)工作時間(通常為法定工作時間或事業單 位所定之工作時間),有相當程度縮短之勞工,其縮短之時數,由勞 僱雙方協商議定之。 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僱主按月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比率之擬訂或調整,應經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覈定。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僱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不得因派遣勞工提出第二項意思表示,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勞基法工作時數規定: 工時制度及工作彈性化措施介紹 ﹝6﹞派遣勞工因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與要派單位成立勞動契約者,其與派遣事業單位之勞動契約視為終止,且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以上舉例倘若誤會解不開,心中不滿日積月累越藏越深,終究哪天爆發舉報公司違法,免不了一場時間、金錢、人力成本拉距戰。 科技時代下,我們不應該被繁雜行政法規綑綁,這些細則我們可以善用系統化思維模式,讓人資系統輔助 H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