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1049大著數2025!專家建議咁做…
第一類:建築用地,如住宅、官署、機關、學校、工廠、倉庫、公園、娛樂場、會所、祠廟、教堂、城堞、軍營、砲臺、船埠、碼頭、飛機基地、墳場等屬之。 要旨:土地法第一百條第一款所謂收回重建之必要,不得僅以物理上堅固與否為準,如建物之價值與土地之利用價值顯不相當,為配合都市之繁榮發展,亦應在斟酌之列。 B.調解不成立(指未能達到本條第一項要件者),任何共有人均可於調解當時,或於接到地政機關所送調解筆錄十日內聲請地政機關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共有人申請調解時,應載明共有土地或建物標示、不能協議之原因、及處理意見,並應提附土地或建物登記簿謄本。 丁為典權人,其優先購買似有所疑義,可從兩個面向討論: A. 土地法104 從文義上解釋,其優先購買權權源為土§104,根據土§104…,因具有土地利用之考量,屬於物權效力。 最新法規條文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五、如基於不可歸責於承批人且行政長官認為充分的理由,則應承批人的申請,行政長官可批准中止或延長土地利用的期間。 優先購買權人若要行使優先購買權,則應在接到出賣通知10日內向出賣人表示,否則視為放棄優先權。 二、如屬豁免公開招標的情況,土地批給的申請人接納經行政長官確認的批給合同擬本後,須向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申請臨時劃界。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因強制執行之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二、批給被解除後,已繳付的溢價金及以任何方式已在土地上作出的改善物,一概撥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承批人無權獲得賠償或補償,但不影響第七十條第四款、第一百四十條第五款及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 二、移轉都市性土地或具有都市利益土地的有償確定批給所衍生狀況,均按不動產移轉的規定作出,但不影響上款的規定。 屬許可將臨時批給所衍生的狀況作死因移轉的情況,自許可批示的通知日起計一年後,如仍未作出判決或訂立確認繼承人資格的公證書,則有關許可即告失效。 三、第一款所指的公證書須註明批給合同及受移轉人已接受有關條款,以及按有關情況須附註提醒該等受移轉人留意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土地法104 二、如按本法律或合同規定,移轉確定批給所衍生的狀況須經行政長官預先許可,則在有關移轉獲許可前,公證員不得繕立有關移轉的公證書。 土地法104: 第四編 土地稅 第七章 欠 稅 競得人應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時間進行建設,並在項目開工、竣工時,向石家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局書面申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 土地法104 1926年國民黨政府通過的政綱,提出了“二五減租”(即減輕佃農田租25%)。 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革命根據地和解放區,人民政權爲了廢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曾先後制定一系列的土地法。 如1928年12月制定的《井岡山土地法》、1929年4月制定的《興國土地法》和1931年頒佈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土地法》。 二、可處置的土地屬私產土地,可將之撥入公產或予以批給,而有關撥入或批給均須按已覈准的城市規劃的規定進行。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但登記錯誤或遺漏,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之。 如1928年12月制定的《井岡山土地法》、1929年4月制定的《興國土地法》和1931年頒佈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土地法》。 除屬徵收或設定行政地役權的情況,保留地的設立不影響原先透過臨時批給或確定批給所設定的權利,但導致臨時使用或臨時佔用的許可失效。 物業登記局須最遲在每月的最後一日,將上月依據第一百二十五條所指的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而作出的所有登記的清單寄予土地工務運輸局。 聲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如非由他共有人共同或單獨承受時,應由出賣人出具保證書,或於聲請書備註欄載明:「他共有人已放棄優先購買權,如有不實,出賣人願負法律責任」。 無須另附出賣人之書面通知或他共有人放棄優先購買之證明文件。 本條第一項共有人會同權利人辦理變更登記時,他共有人無須於契約書及聲請書蓋章,亦無需檢附印鑑證明、委託書。 土地法104 如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本條第一項共有人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土地法104 若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意即不動產即使經辦竣移轉,但優先購買權人仍有權對買受人主張該買賣為無效而塗銷其依法所為之登記,合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