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搜索5大好處
﹝1﹞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1﹞法官、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及扣押,除依法得不用搜索票或扣押裁定之情形外,應以搜索票或扣押裁定示第一百四十八條在場之人。 ﹝3﹞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偵查中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有立即扣押之必要時,得逕行扣押;檢察官亦得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 刑事訴訟法搜索 ﹝2﹞檢察官於偵查中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 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覈,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第七十八條執行機關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採取電子監控、不定期檢查等監視方法對其遵守監視居住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在偵查期間,可以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進行監控。 第七十五條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第二十六條几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 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 刑事訴訟法搜索: 第二百零八條 自訴程序,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四十九條及前章第二節、第三節關於公訴之規定。 犯刑法偽證及誣告罪章或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得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 行獨任審判之案件宣示判決,應自辯論終結之日起二星期內為之;行合議審判者,應於三星期內為之。 撤回起訴與不起訴處分有同一之效力,以其撤回書視為不起訴處分書,準用第二百五十五條至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 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聲請再議者,其再議期間及聲請再議之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應記載於送達告訴人處分書正本。 二、上款所指之聲請,應自就歸檔批示或就拒絕重開偵查之批示作出通知起十五日期間內提出,又或自就駁回對以上所指兩批示所提出之異議之上級批示作出通知起十五日期間內提出。 第二百六十六條 監獄、看守所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書面意見的,應當將書面意見的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六十七條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 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經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對於其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所提起之上訴,已有刑事上訴書狀之理由可資引用者,得不敘述上訴之理由。 ﹝1﹞審判長預料證人、鑑定人或共同被告於被告前不能自由陳述者,得於其陳述時,命被告退庭。 ﹝2﹞前項文書,有關風化、公安或有毀損他人名譽之虞者,應交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閱覽,不得宣讀;如被告不解其意義者,應告以要旨。 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1﹞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1﹞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遺留在犯罪現場之物,或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任意提出或交付之物,經留存者,準用前四條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搜索: 第一百三十一條 法官迴避之聲請,由該法官所屬之法院以合議裁定之,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如並不能由院長裁定者,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 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 刑事訴訟法英文版中國刑事訴訟法(英文版) 37頁 5財富值 刑法英文版 144頁 1財富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5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