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與其說是憲法問題,到不如說是一個法律社會學的問題。 是法律的效力和法律的效果的衝突,而不是法律效力本身的衝突。 本來,蘊涵於第306條的法律目的,是對辯護人、代理人科以不做僞證的義務。 統計表明,新刑法公佈後,適用第306條的案件時有發生,說明還是被司法實務所遵守的。
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從以上司法院之見解可知,法律上對出租人另有規定行使權利的方法,例如出租人訴請法院判決返還房屋,如租約經公證也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因此,並非出租人有民法上的權利,即可自由進出租賃的房屋。 在耿民代理的這起案件中,鹹陽律師閆某,受律師事務所指派擔任一起搶劫案中的辯護人之一,這位性格耿介的律師,被檢察院指控授意當事人親屬尋找證人作證,並使得證人改變了曾經對檢察院做出的證言。 耿民經過詳細的調查,最終為自己的同行做無罪辯護,但最終,法院對其判處了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 刑法306條 多年來,僅在陝西,就發生多起律師被指控偽證的案件,但真正被法律追究的,這是近年來的第一起。 因此,告訴乃論之罪允許告訴人撤回告訴,從而發生「公訴不受理」的法律效果;亦即,倘若檢察官在欠缺告訴的情形下提起公訴,法院將會以「欠缺起訴條件」為由駁回起訴。
刑法306條: 刑法306條評析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 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一、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之瀆職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行使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於災害之際,關於與公務員或慈善團體締結供給糧食或其他必需品之契約,而不履行或不照契約履行,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損壞礦場、工廠或其他相類之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或致令不堪用,致生危險於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妨害鐵路、郵務、電報、電話或供公眾之用水、電氣、煤氣事業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306條2025 因過失致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而生公共危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306條: 刑法-名詞解釋 無故侵入&隱匿、留滯&附連圍繞之土地&船艦
有關機關 應於本解釋公佈之日起二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妥為修正;逾期未修正者, 上開規定有關吊扣執業登記證、廢止執業登記部分失其效力。 於上開規定 修正前,為貫徹原定期禁業之目的,計程車駕駛人經廢止執業登記者,三 年內不得再行辦理執業登記。 從而,自不得再以違反同條例第 37 條第 3 項為由, 適用同條例第 68 條第 1 項(即中華民國 99 年 5 月 5 日修正公佈 前之第 68 條)之規定,吊銷計程車駕駛人執有之各級車類駕駛執照。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又所謂「正當理由」不限於法律有規定的,雖然法律並無規定,但行為合乎一般社會常理、習慣,也算正當理由。 例如推銷員沒敲門就直接進入他人的辦公室推銷,探訪朋友時見門沒關就自己走進去。
- 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
-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失實,不是有意偽造的,不屬於偽造證據。
- 新聞採訪者於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屬大眾所關切 並具一定公益性之事務,而具有新聞價值,如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其 跟追倘依社會通念認非不能容忍者,即具正當理由,而不在首開規定處罰 之列。
- 理由一、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
- 受政府之委任,處理對於外國政府之事務,而違背其委任,致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略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略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306條: 相關新聞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而犯第一百六十四條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本章之罪,亦適用於地域或對象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行為人違反各條規定者,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 四、以關於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軍略之祕密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於敵國者。
刑法306條: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婦女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略誘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二、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行為或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行為者。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306條: 刑法第三百零六條規定註釋-侵入住居罪
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 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306條: 法律熱門新聞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變造、毀棄或隱匿可以證明中華民國對於外國所享權利之文書、圖畫或其他證據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
刑法306條: 告訴乃論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製造違背定程之度量衡,或變更度量衡之定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塗抹郵票或印花稅票上之註銷符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行使偽造、變造之郵票或印花稅票,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306條: 告訴6月期限 法界:過了就GG
而刑法學家趙長青教授依法為重慶黑幫分子黎強做出辯護,雖被認為給眾多旁聽者「上了一堂法制課」,但也在網上受到攻擊,被人謾罵為「黑社會的狗頭軍師」。 「這是律師制度、刑事辯護制度的悲哀。」張冬生感嘆說。 因民事案件中上海福隆律師事務負責人何芬諸順民兩名律師,幫助違法單位梅隴鎮外環生態工程指揮部這一枚假公章僞造證據,幫助當事人逃脫法律制裁的違法行爲。 幫助當事人毀滅、僞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 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僞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而北京大學陳瑞華教授,早在2000年前後就對這一條款存在的問題進行了研究。 陳教授曾經建議,首先,在依據第306條時,原來案件的偵查員不應該再參加對律師的偵查,原來的公訴人更不應該參加對案件的起訴,甚至檢察院本身都應該變更管轄。 其次,能不能把律師送交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處理,恐怕不應該取決於公檢機關,考慮到律師的行為是妨害法庭上的司法公正,因此應該由法院決定是否進入刑事追訴程序,這也是尊重司法權威的一個表現,也能緩解濫用追訴權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六條 刑法306條 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僞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僞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僞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306條: 淺論刑法上「侵入住宅罪」
當年,她以全國人大代表的身份參加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展的律師執法檢查,結果,檢查組發現,來自律師界最強烈的呼聲便是取消律師偽證罪。 據耿民介紹,這個人此前曾被檢察官要求作證,據他自己說是不厭其煩了,做出了一個指控被告人有罪的證明。 後來當事人家屬找到這個人,要求他說真話,這個人就又說了對被告人有利的證言。
「自1997年以來,刑法第306條立法的負面效應,給本來步履維艱的律師刑事辯護工作雪上加霜。刑事辯護職能的弱化甚至消失,已成為近年來冤假錯案頻出的重要原因之一。」2008年,耿民在為同行辯護的意見書裏這樣說。 據耿民律師介紹,對於刑事辯護中的律師收費,一般來說,各地物價部門會做出一個具體規定。 以陝西而言,律師刑事辯護的幾個階段,收費標準總體在2500元到2萬元之間,對複雜的案件,會有其它費用,但總體來說,刑事案件的收費不能超過14萬元。 不否認個別律師引誘證人作僞證現象的存在,但這並不意味着一定要用刑法來管。
刑法306條: 刑法306條解釋
」司法院據此於三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成院解字第三0二七號解釋:「刑事被告之原審辯護人,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為被告利益提起上訴,但既非獨立上訴,無論是否為公設辯護人,其上訴均應以被告名義行之。 爲了維護法律的公正及當事人的權利,國際上很多國家都確立了律師的刑事辯護責任豁免原則,這其中也包括與中國同屬大陸法系的法國和德國。 刑法306條 在司法實踐中,曾出現過辯護人因所謂的“誘導性詢問”一審被判構成辯護人妨害作證罪而二審被判無罪的案例。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此前的6月,張凱等人在重慶代理案件時,受到了不明身份者毆打。 李方平和黎雄兵日前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他們的建議暫時沒有得到回應,但相當多的律師認可他們的努力。 「對我們反映的問題,律師界基本上是有共識的。」李方平說。
刑法306條: 淺論刑法上「侵入住宅罪」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祕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306條: 法律熱門新聞
但他認為,這些行為是違反律師執業規定還是構成犯罪,值得商榷。 又衡情若無急迫或雙方有約定之情形,於晚上10時許之時點,通常係一般人在家休息、準備就寢或已就寢之時間,並非適宜突然前往拜訪他人。 上訴人進入前並未先在門外呼叫或敲門引屋內人注意,以嘗試徵詢告訴人之同意,反係默不作聲,逕自將手伸入鐵門之鐵條縫隙,反手從內部將門閂打開。 刑法306條 雖告訴人住處大門設置之門閂及開啟方式簡易,可輕易開啟,然於夜間既已將門閂上,即明確對外表示該時點謝絕訪客、不欲他人進入之意,上訴人所為已嚴重侵犯告訴人之居住安寧,且顯已違反告訴人之意願。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投棄、放流、排出、放逸或以他法使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損壞礦坑、工廠或其他相類之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306條: 刑法306條評析
須注意的是,即使進入時有正當理由,如果主人要求離去卻賴著不走,就可能構成本條第二項「受退去之要求仍留滯」的犯罪。 是否「無故」須以客觀事實認定,而不是當事人主觀上的想法,例如探訪朋友其實真正目的在討債,也不算無故;即使目的在訪友,如果翻越牆垣或破壞門鎖進入,則會被認為是無故侵入。 大荔農民高進發強姦殺人案,經他辯護,最終被法院以「疑罪從無」的司法理念,宣告無罪。 他也擔任了陝西數起涉黑案的辯護人,包括董天運案、潼關「523」案。 「代理涉黑案件,尤其要謹慎。許多涉黑案件和富人有關,給富人辯護,更是要把握好自己。」他說。 在耿民看來,如果媒體的報道屬實,李莊的一些做法的確不符合律師的執業要求,包括將同案犯罪嫌疑人的筆錄念給當事人聽,以及收費不規範的問題等。
刑法306條: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此外,無論居住者有無居住之權利,只要有供人日常生活起居的事實,就算是住宅。 由於本條保障的是個人居住安全的法益,欠繳房租或無權佔用者的居住安全仍受到法律保護,屋主只能循正當法律途徑收回房屋,不能擅自進入。 刑法306條 所謂「建築物」,指住宅以外有門牆足以遮蔽風雨的建築,例如辦公室、學校、商店、倉庫等。
僞造證據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幫助當事人毀滅、僞造證據。 僞造證據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僞造證據罪。 法律所涉問題複雜,每個細節都有可能決定案件走向,若問題緊急,建議 立即諮詢 律師,並詳細描述自身問題,以獲得 針對性解答。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我國法院認為,理由是否正當要綜合判斷進入建築的目的、有無急迫的必要性、被侵入者的受害程度來綜合判斷。
所謂「他人」,即自己以外之人,包括他人所有或在他人的支配或管理中。 例如旅館的房間或出租中的房屋,未得房客同意,旅館老闆或房東也不能擅自進入。 但如果管理者是受自己指示代為管理,則仍屬自己管理之延伸,不構成本罪。 我不這樣看,刑法既有一般規定,又設立特殊規定,本身並不能說明是歧視。 刑法單獨規定了過失致人死亡罪,同時又規定了交通肇事罪,但我們不能據此就說刑法從立法就在歧視司機。 如果認爲第306條針對辯護人、代理人的僞證罪是歧視立法的話,那麼第305條針對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的僞證罪,是不是也是歧視呢?
刑法306條: 刑法第三百零六條規定註釋-侵入住居罪
律師協會和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擔當起應有的角色,可以由類似“律師懲戒委員會”這類組織,對違紀律師加以懲處。 豁免權不是律師的特權,而是維護律師職業道德的自然補充。 因此,爲了避免律師受到不公平對待,爲了避免刑辯律師“青黃不接”,非常有必要對《刑法》第306條加以修改,從法律上明確律師的刑事辯護責任享有一定豁免權這一原則。 結合上文的分析,本罪的“引誘”應與這種在法庭上的“誘導性詢問”不同。
刑法306條: 中華民國情況
但這種詢問並不能從根本上左右被詢問人的意志自由,其答覆仍是被詢問者的意思體現,對此仍應由被詢問者負責。 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306條2025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十八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306條2025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