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人民調解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根據自願原則進行調解。 民事訴訟法138條 當事人對調解達成的協議應當履行;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1﹞婚姻無效、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撤銷婚姻、離婚或夫妻同居之訴,得合併提起,或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 民事訴訟法138條 ﹝2﹞夫妻之住所地法院不能行使職權或在中華民國無住所或其住所不明者,準用第一條第一項後段及第二項之規定。 ﹝2﹞夫妻之住所地法院不能行使職權或在中華民國無住所或其住所不明者,準用第一條第一項中段及第二項之規定。 ﹝1﹞公示催告程序,因提出證券或其他原因未為除權判決而終結者,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撤銷禁止支付之命令。 ﹝1﹞因宣告無記名證券之無效聲請公示催告,法院準許其聲請者,應依聲請不經言詞辯論,對於發行人為禁止支付之命令。
民事訴訟法138條: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章 任務、適用範圍和基本原則
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 對於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如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適用前項規定。 法院通常最終言詞辯論程序後,會宣告一個時間點作為「宣判日」。 ﹝3﹞撤銷監護宣告之聲請,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其管轄法院者,得向曾就監護宣告之聲請為裁判之地方法院為之。
- ﹝1﹞當事人於戰時服兵役,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者,或因天災、戰事或其他不可避之事故與法院交通隔絕者,法院得在障礙消滅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 如果當事人不想經過調查,願意由法官依已有的資料決定勝敗及其內容時,也可以同意法院用上述的方法為裁判。
- 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續行訴訟而再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者,以一次為限。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最高法院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134條送達代收人,經指定陳明後,其效力及於同地之各級法院。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法院認第三人撤銷之訴為有理由者,應撤銷原確定終局判決對該第三人不利之部分,並依第三人之聲明,於必要時,在撤銷之範圍內為變更原判決之判決。 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
民事訴訟法138條: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第四章 小額訴訟程序〉〉相關裁判全文
有調查證據權限之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依鑑定調查證據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前二項之發問,與應證事實無關、重複發問、誘導發問、侮辱證人或有其他不當情形,審判長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限制或禁止之。 證人不陳明拒絕之原因、事實而拒絕證言,或以拒絕為不當之裁定已確定而仍拒絕證言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證人須依據文書、資料為陳述,或依事件之性質、證人之狀況,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命兩造會同證人於公證人前作成陳述書狀。 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 審判長及法院書記官應於筆錄內簽名;審判長因故不能簽名者,由資深陪席法官簽名,法官均不能簽名者,僅由書記官簽名,書記官不能簽名者,由審判長或法官簽名,並均應附記其事由。
﹝1﹞抗告法院廢棄或變更第五百三十八條第三項之裁定時,應依抗告人之聲請,在廢棄或變更範圍內,同時命聲請人返還其所受領之給付。 其給付為金錢者,並應依聲請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 但因第五百三十四條至第五百三十七條之規定而不同者,不在此限。 ﹝3﹞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2﹞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一項之逕向最高法院抗告、第四百八十六條第四項之再為抗告,準用第三編第二章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138條: 第九編 人事訴訟程序 第二章 親子關係事件程序 (刪除)〉〉相關裁判全文
但已表示無異議或知其違背,或可知其違背,並無異議而為本案辯論者,不在此限。 ﹝1﹞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1﹞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應以書狀向為裁判之原法院為之;遲誤其他期間者,向管轄該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之法院為之。 ﹝5﹞原告、聲請人、上訴人或抗告人未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指定送達代收人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1﹞前條第一項情形,受救助人為兒童或少年,負擔訴訟費用致生計有重大影響者,得聲請該法院以裁定減輕或免除之。
民事訴訟法138條: 第四編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 第二十七章 仲 裁
特殊情形:向契約所定債務履行地、侵權行為發生地、票據付款地(如支票付款行庫所在地,本票發票人住所地或擔當付款人所在地)的法院簡易庭遞狀起訴。 一般情形:向請求的對方即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簡易庭遞狀起訴。 如果被告是公司或行號者,向公司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的法院簡易庭遞狀起訴。 每一所地方法院的聯合服務處都有準備相關的格式化起訴狀例稿可供填寫及參考,如有疑問,也可以向聯合服務處的法院人員洽詢,另外,各大學法律服務社也有訴訟輔導的服務,可就近洽商處理。
民事訴訟法138條: 第一編 總 則 第五章 訴訟參加人 第二節 訴訟代理人
﹝1﹞前條第一項之聲請,法院應即調查裁定之;其不合於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之規定,或有其他不應準許之情形者,法院應即以裁定駁回之。 ﹝1﹞由請求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假處分之裁定者,同時應定期間,命債權人向本案管轄法院聲請就假處分之當否為裁定。 ﹝1﹞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1﹞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二、債務人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1﹞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138條: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第二節 言詞辯論之準備〉〉相關裁判全文
先別擔心,以下帶你瞭解「民事訴訟法第138條」及「寄存送達」到底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乃是以民事實體法上權利實現及救濟為目的所制定的法律。 民事訴訟如同刑事訴訟、行政訴訟一樣,都是透過國家所設立 … 故當就私法上的權利發生爭執時,當事人起訴與否,在什麼範圍內對於何人起訴,以及於何種情況下終結訴訟,原則上亦應該 …
民事訴訟法138條: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第三節 證據 第六目 證據保全〉〉相關裁判全文
由於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寄存送達」從寄放之日起10天後生效,所以即便收信人不予理會而未領取,仍視同已完成送達。 民事訴訟法138條2025 如果收信人未在法定期間內因應,將依法承受不利的法律結果(例如:未在期間內申復或上訴而使案件確定等)。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係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上訴者,應依被上訴人聲請,以裁定就第一審判決宣告假執行;其逾時始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可認為係意圖延滯訴訟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138條: search:民事訴訟第138條相關網頁資料
但以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十二款情形為再審之理由者,不在此限。 ﹝2﹞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法院合併管轄。 但對於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係本於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三款事由,聲明不服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 ﹝2﹞前項第七款至第十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決或處罰鍰之裁定已確定,或因證據不足以外之理由,而不能為有罪之確定判決或罰鍰之確定裁定者為限,得提起再審之訴。 ﹝2﹞判決書內應記載之理由,如第二審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者,得引用之;如有不同者,應另行記載。 關於當事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應併記載之。
但應送達的文書如果是通知書,必須將通知書黏貼在公告處。 寄存送達在寄存後第10日,文書就會發生送達的效力,即使沒有人去領取也一樣。 民事訴訟法138條2025 而這類的送達,寄存機關(自治或警察機關)會保存文書2個月。 郵差到應受送達地未能送達時(例如無人在家),可採寄存送達,把法院文書置於當地派出所(警察機關),並將一式二份的送達通知書分別張貼於住家門口,另一份置於信箱或適當位置。
民事訴訟法138條: 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 第二章 第三審程序〉〉相關裁判全文
﹝2﹞前項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第一項之律師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應限定其最高額,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全國律師聯合會等意見定之。 ﹝3﹞命當事人預納之前二項費用,應專就該事件所預納之項目支用,並得由法院代收代付之。 ﹝1﹞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第四十條第三項之代表人或管理人及依法令得為訴訟上行為之代理人準用之。 ﹝1﹞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第四十條第三項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第四項機關之代表人及依法令得為訴訟上行為之代理人準用之。 ﹝1﹞前二條規定,於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之一、第四十四條之二被選定人及第四十五條之一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者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138條2025 ﹝4﹞第一項之期間至少應有二十日,公告應黏貼於法院公告處,並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其費用由國庫墊付。
﹝1﹞法院認應證之事實重要且舉證人之聲請正當者,應以裁定命第三人提出文書或定由舉證人提出文書之期間。 民事訴訟法138條 ﹝1﹞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2﹞除前條第一項情形外,鑑定人已就鑑定事項有所陳述或已提出鑑定書後,不得聲明拒卻。 ﹝1﹞被告於收受訴狀後,如認有答辯必要,應於十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原告;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五日前為之。 民事訴訟法138條2025 ﹝11﹞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情形,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受訴法院聲請撤銷許可登記之裁定。 其本案已繫屬第三審者,向原裁定許可之法院聲請之。
根據民事訴訟法§393規定,假執行應由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請,一般而言,債權人會在起訴狀中就向法院表明如果獲得勝訴判決的話,願意提供擔保來假執行債務人的財產。 而如果獲得勝訴判決,法官也會在判決主文中準許對被告為假執行。 送達的規定在民事訴訟法及行政程序法都有,本文只介紹民事訴訟法的部分。
民事訴訟法138條: 第二編 審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審普通程序 第五節 判決和裁定
﹝4﹞債權人之請求係基於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贍養費、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者,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 ﹝4﹞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者,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 民事訴訟法138條2025 ﹝1﹞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2﹞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辦法及前項酬金支給標準,均由最高法院擬訂報司法院覈定之。 ﹝1﹞調解委員行調解時,由調解委員指揮其程序,調解委員有二人以上時,由法官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調解委員指揮之。 ﹝4﹞依第三百七十七條之一或第三百七十七條之二視為和解成立者,應於十日內將和解內容及成立日期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參加和解之第三人,該通知視為和解筆錄。
民事訴訟法138條: 第一編 總則 第三章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 第五節 訴訟救助〉〉相關裁判全文
﹝1﹞公司或其他團體或其債權人對於社員,或社員對於社員,於其社員之資格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該團體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1﹞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除了無意思能力外,原告還有主張撤銷受詐欺所做的意思表示,借款的債權、抵押權設定的物權,兩項行為都是無效的。」律師犀利地為黃奶奶安身立命的房子,努力陳述。
民事訴訟法138條: 第一編 總 則 第十一章 訴訟費用
通常訴訟事件,原則上由地方法院管轄第一審,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第二審,最高法院管轄第三審。 若案件符合訴訟要件,根據民事訴訟法§277,原告則須提出書狀、答辯狀,並通知他造(被告),闡明訴訟關係,整理並簡化爭點,調查證據及其他必要事項。 當私權糾紛發生時,依民事訴訟法§129 ,原告須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狀,開始訴訟流程。 同時,為了防止「向他人借錢的債務人」脫產,使「借他人錢的債權人」(原告)拿不回自己的錢,法院可以在起訴前啟動假扣押或假處分保全程序。 但認領子女之訴,由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起訴,因無理由被駁回者,其判決對於非婚生子女,不準用第五百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138條2025 ﹝1﹞撤銷婚姻或離婚之訴,當事人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附帶請求法院於認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時,並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