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船票、火車、電車票或其他往來客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製造、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失火燒燬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依法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宣告緩刑須具備刑法第九十條所列之條件,刑律之第六十三條限制尤嚴, 上訴人是否合於緩刑之條件,原審及第一審均未調查,遽以上訴人為女流 予以緩刑,則原判決宣告緩刑是否合法,亦屬無從斷定。 關於刑之量定及緩刑之宣告,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 倘其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 ,以為第三審上訴之理由。 (宣告緩刑→自由裁量﹞1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量刑之輕重,苟於量刑時,已依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範圍,又未濫用其職權,即不得遽指為違法。 (刑之宣告是否執行在所不問﹞1刑法第74條規定所謂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祇須受刑之宣告為已足,是否執行在所不問。
刑法74條: 刑法 74 條
五、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二、原條文改列第一項,分別於第一款及第二款增列「因故意犯罪」字樣,使曾因過失犯罪,受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及曾因故意犯罪,受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再因過失犯罪,受徒刑以上之宣告者,均屬於得適用緩刑規定之範圍。 四、緩起訴有關緩起訴處分書附記事項及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之規定,應有一併規定於緩刑宣告之必要,爰增訂第三項及第四項,明定第二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其中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刑法74條2025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 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79年臺非字第146號有罪判決確定後,檢察官發見為累犯,依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聲請更定其刑,係以主刑漏未依同法第四十七條累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為聲請之範圍。
- 不過緩刑並非無所限制,仍須符合一定條件,以下為大家簡單說明囉。
- 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
- 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科罰金時,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審酌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 如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刑法74條: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74條
(二)刑法第七十四條關於緩刑之宣告,凡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罰金之宣告者,均包括在內,故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之 案件,如合於緩刑條件,且認為以暫不執行為宜而為緩刑之宣告時 ,即應將徒刑與罰金一併宣告緩刑。 本件被告因連續犯業務上侵佔 罪,經原確定判決處以有期徒刑二年、併科罰金四千五百元,乃僅 就徒刑部分宣告緩刑,將併科罰金除外,顯屬違背法令,且於被告 不利,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緩刑部分撤銷,另行判決。 條文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法院對於具備緩刑條件之刑事被告,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者,得宣 告緩刑,為刑法第七十四條所明定,至於暫不執行刑罰之是否適當,則由 法院就被告有無累犯之虞,及能否由於刑罰之宣告而策其自新等一切情形 ,依其自由裁量定之,與犯罪情節是否可原,並無關係。 對於科刑之被告諭知緩刑,除應具備一定條件外,並須有可認為以暫不執 刑法74條 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刑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甚明,原審認上訴人等所受刑 之宣告,並無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爰將第一審判決關於緩刑部分撤 銷,尚非違法。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74條2025 刑法74條2025 意圖供偽造、變造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或電磁紀錄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減損通用貨幣分量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74條 行使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74條: 刑法第 74 條
前項情形,併執行無期徒刑者,適用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二以上有期徒刑合併刑期逾四十年,而接續執行逾二十年者,亦得許假釋。 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判決前已經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即不合於緩刑條件,所謂受有期徒 刑以上刑之宣告者,祇須受刑之宣告為已足,於是否執行在所不問,因而 前受有期徒刑之宣告,雖經同時諭知緩刑,苟無同法第七十六條失其刑之 宣告效力之情形,仍不得於後案宣告緩刑。 緩刑為法院刑罰權之運用,旨在獎勵自新,祇須合於刑法第七十四條所定 之條件,法院本有自由裁量之職權,上訴意旨僅就原審刑罰裁量職權之行 使而為指摘,不能認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 2至於暫不執行刑罰是否適當,則由法院就被告有無累犯之虞,及能否由於刑罰之宣告而策其自新一切情形,依其自由裁量定之,3與被告犯罪情節是否可原,並無關係。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19年上字第1351號宣告緩刑須具備刑法第九十條所列之條件,刑律之第六十三條限制尤嚴,上訴人是否合於緩刑之條件,原審及第一審均未調查,遽以上訴人為女流予以緩刑,則原判決宣告緩刑是否合法,亦屬無從斷定。
刑法74條: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相關關鍵字
本章之罪,亦適用於地域或對象為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行為人違反各條規定者,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刑法74條2025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刑法74條: 第164條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於火災、水災、風災、震災、爆炸或其他相類災害發生之際,隱匿或損壞防禦之器械或以他法妨害救災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74條: 緩刑-刑法第74條(刑事責任)
受政府之委任,處理對於外國政府之事務,而違背其委任,致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假釋中另受刑之執行、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算入假釋期內。 但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之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在此限。
刑法74條: 緩刑須符合哪些條件?任何犯罪都可緩刑嗎?
二、酌修第二項第五款有關緩刑宣告時,得命犯罪行為人義務勞務之受服務者範圍:(一)原規定所稱之「地方自治團體」,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係指依該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包括直轄市、縣、市、鄉、鎮、縣轄市。 刑法74條 地方自治團體並設有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等自治組織,代表地方自治團體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由於實際上行使權利履行義務者,為地方自治團體之組織機關,而非公法人本身,且「地方自治團體」之範圍並未包含中央政府機關及政府機構,範圍過於狹隘,爰修正為「政府機關」。 (二)政府機關於其權限、職掌範圍內所設立之附屬機構,於組織上並非機關或其內部單位,惟亦常有接受義務服務之需求,爰予增列。 另行政法人負有特定公共任務,學校為教育之場所,均有類此需求,亦皆予納入。 (三)本款所稱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學校、公益團體或社區,仍須其有接受服務之意願及需求,並無強制接受問題。
刑法74條: 緩刑的內容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祕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74條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婦女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略誘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28年非字第40號(一)刑法第七十四條關於緩刑之宣告,凡受二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者,均包括在內,故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案件,如合於緩刑條件,且認為以暫不執行為宜而為緩刑之宣告時,即應將徒刑與罰金一併宣告緩刑。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29年上字第38號被告曾經犯違反兵役罪判處徒刑,雖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但依刑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應以已執行徒刑論,其刑之執行完畢,既尚在五年以內,即與同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所定得諭知緩刑之情形不合。 故成立累犯者,若符合緩刑之前提要件,經審酌後,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仍非不得宣告緩刑。 二、換言之,緩刑之宣告與否,依刑法第74條第1項之規定,除須具備該條第1款、第2款之前提要件外,尚須法院審酌個案結果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始得為之。 被告是否為累犯,有無再犯之虞,應屬法院審酌個案認為有無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參考因素之一,並非刑法第74條第1款、第2款所定宣告緩刑之前提要件。
被告於民國二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因傷害案曾受拘役一月之宣告,雖經諭 知緩刑二年,但該項緩刑期限尚未滿期,又犯徒刑之罪,即與刑法第九十 條所列緩刑之要件不符。 凡在判決前已經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即不合於緩刑條件,至 於前之宣告刑已否執行,以及被告犯罪時間之或前或後,在所不問,因而 前已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即不得於後案宣告緩刑。 (宣告緩刑→自由裁量﹞法院宣告緩刑,屬其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然除應具備刑法第74條所定條件外,並須有可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始得為之,是當事人不得以原審未諭知緩刑指為違背法令。
刑法74條: 刑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註釋-緩刑要件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依法宣告沒收之物,或係法定必予沒收者,或係得予沒收而經認定有沒收必要者,自與刑法第七十四條所稱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緩刑本旨不合,均應不受緩刑宣告之影響。 有罪判決確定後,檢察官發見為累犯,依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聲請更定 其刑,係以主刑漏未依同法第四十七條累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為聲請之 範圍。 至於,確定判決主文諭知之從刑及其他部分,例如沒收、緩刑、保 安處分等是,因非聲請更定之範圍,即令有違法之情形存在,如合於非常 上訴之條件者,應另以非常上訴救濟之,尚非可依更定其刑之裁定程序予 以救濟而將之撤銷。 刑法74條2025 (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者﹞1對於具備緩刑條件之刑事被告,法院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者,固得依刑法第74條宣告緩刑。 但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及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
條文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一、向被害人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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