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185-3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173條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再舉一例,喝醉酒的機車騎士,沒有發動引擎,而是牽著機車回家,在途中被警察攔查。 這個情況恐怕也不能論為酒駕,因為機車是用人力牽行,本質上等同於一個喝醉酒的人在路上散步,所以也沒有所謂的駕駛行為。 綜上所述,刑法185-3條第1項第1款的酒駕處罰規定,是否必須再檢討修改,確實值得立法者和大眾深思。 根據媒體報導,2015年7月間,新北市樹林區一名男子在山上喝完酒後想要下山,但因為機車引擎故障,因此操控機車滑下山坡,但途中與另一臺機車相撞。 經警方到場進行酒測後,男子酒測值高達1.015,因此被依刑法185-3條的不能安全駕駛罪移送法辦。
刑法185-3: Tags: 酒駕 不能安全駕駛罪 危險犯 刑法
第187條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185-3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行政函釋第178條決水浸害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或火車、電車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文曄教育基金會林秋寶執行長提到,創辦人許文紅也是早產兒媽媽,有了醫師與基金會的協助健康養育了孩子,也成為文曄基金會投入早產兒議題的契機。
- 但也有主張認為,引擎是否啟動不是問題,重點在於車輛行進的速度(註二)。
- 二.許玉秀教授:刑法第185 條之3 的構成要件描述方式可以稱為抽象危險犯,也可以稱為具體危險犯,而不管稱為什麼,都不影響證明危險的證據方法。
-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最高法院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186-1條無正當理由使用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根據統計,臺灣早產發生比例已突破10%,等於每10個嬰兒就有1名是早產兒,這些提早呱呱墜地的巴掌仙子,對於寶寶自己、家庭,甚至於整個社會與醫療支出都帶來不少影響。
- 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意圖影響第一項物品之交易價格,而散佈不實資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第二百四十條或第二百四十一條之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185-32025 刑法185-3 製造、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妨害衛生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185-3: 刑法名詞解釋 – 動力交通工具&駕駛&本罪之性質&不能安全駕駛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於災害之際,關於與公務員或慈善團體締結供給糧食或其他必需品之契約,而不履行或不照契約履行,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於營造或拆卸建築物時,違背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萬元以下罰金。 妨害鐵路、郵務、電報、電話或供公眾之用水、電氣、煤氣事業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無正當理由使用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爆炸,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於火災、水災、風災、震災、爆炸或其他相類災害發生之際,隱匿或損壞防禦之器械或以他法妨害救災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行為人對此危險性應有認識,卻輕忽危險駕駛可能造成死傷結果而仍為危險駕駛行為,嚴重危及他人生命、身體法益。
- 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應該是不行的,畢竟車子還在靜止狀態,就算引擎發動,也還沒對交通造成威脅,所以也不能論為刑法185-3條的駕駛。
-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經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無期徒刑於執行滿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第一項有關合併計算執行期間之規定不適用之。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十八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但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之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在此限。 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科罰金時,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審酌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
刑法185-3: 社會與公眾
二、至於行為人未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或測試後酒精濃度未達前揭標準,惟有其他客觀情事認為確實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時,仍構成本罪,爰增訂第二款。 三、修正原條文第二項就加重結果犯之處罰,提高刑度,以保障合法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一、行為人有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行為,因不能安全駕駛,除有提高發
生交通事故之風險外,更有嚴重危及用路人生命身體安全之虞。 若行為人曾因違
犯本條,而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或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則其歷此司法程
序,應生警惕,強化自我節制能力,以避免再蹈覆轍。 二、至於犯本條之罪並肇事,倘綜合一切情狀足以證明行為人對於其行為造成他人死
亡、重傷或傷害之結果,有第十三條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之情形,本即應依第二
十二章殺人罪或第二十三章傷害罪各條處斷,附此敘明。
刑法185-3: 立院初審 酒駕最重判3年、肇事致死傷刑度不變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依法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經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無期徒刑於執行滿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第一項有關合併計算執行期間之規定不適用之。 前項情形,併執行無期徒刑者,適用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二以上有期徒刑合併刑期逾四十年,而接續執行逾二十年者,亦得許假釋。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185-3: 刑法第185條
前二項之期間為五年以下;其執行期間屆滿前,檢察官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之,第一次延長期間為三年以下,第二次以後每次延長期間為一年以下。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刑法185-32025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朝野立委提案修法加重酒駕刑責,例如將酒駕未肇事的刑責,改為3年以下或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因而致人於死的法定刑,納入死刑、無期徒刑,並非只有現行規定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委會員審查時也通過5項附帶決議,包括法務部應會同交通部、衛生福利部等相關部會,參酌日本酒駕防制經驗,積極研議並推動有效的酒駕社會連帶防制措施,以保障國人生命安全等。
刑法185-3: 酒駕累犯致死最重判死刑 法務部草案出爐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刑法185-32025 對於還沒有造成實際侵害的交通違規行為,運用抽象危險構成要件,在立法上規定為犯罪,就是為了保護超越個人的生活利益。 稱動力交通工具係指裝有機械動力設備,亦即非由人力,而由引擎驅動的交通工具。
刑法185-3: 條文內容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船票、火車、電車票或其他往來客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塗抹郵票或印花稅票上之註銷符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185-3: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3修正規定[111.01.24修正]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185-32025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略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略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185-3: 定義酒駕的標準到底從何而來?關於「不能安全駕駛罪」和危險犯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185-3: Tags: 早產兒 生育補助 臺灣早產兒基金會 婦產科 文曄教育基金會 黃昭瑛
在發表觀點或評論時,能夠盡量跟基於相關的資料來源,查證後再發言,善用網路的力量,創造高品質的討論環境。 註二:蔡聖偉,〈刑法第185條之3的「駕駛」行為──評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簡字第150號判決〉,《臺灣法學雜誌》,第292期,頁 。 另一方面,學說則有分歧,有的主張認為如果是使用人力推動、引擎沒有啟動,那麼就不是駕駛行為(註一)。 但也有主張認為,引擎是否啟動不是問題,重點在於車輛行進的速度(註二)。 新北地方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機車引擎並未發動,男子所為並非「駕駛」行為,因此判決無罪。 但案經上訴後逆轉,高等法院認為即便引擎沒有發動,但機車仍處於人為操控中,有可能造成危險,因此改判有罪。
刑法185-3: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185-3條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條文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二、為維護交通安全,增設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過量致意識模糊駕駛交通工具之處罰規定,以防止交通事故之發生。 民國 102 年 06 月 11 日一、不能安全駕駛罪係屬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 爰修正原條文第一
項,增訂酒精濃度標準值,以此作為認定「不能安全駕駛」之判斷標準,以有效
遏阻酒醉駕車事件發生。 二、至於行為人未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或測試後酒精濃度未達前揭標準,惟有其他客觀
情事認為確實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時,仍構成本罪,爰增訂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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