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2462025詳解!內含民法246絕密資料

第414條附有負擔之贈與,其贈與之物或權利如有瑕疵,贈與人於受贈人負擔之限度內,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 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第172條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第164條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 指債務人雖無法實現債之履行,但對其他第三人而言,卻有實現債之履行可能。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349條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345條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行政法院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336條清償地不同之債務,亦得為抵銷。

民法246: 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註釋-不能給付

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 前項扣押實施後兩個月內,如該合夥人未對於債權人清償或提供相當之擔保者,自扣押時起,對該合夥人發生退夥之效力。 對於承攬運送人因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運送物交付或應交付之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246 民法2462025 寄託物之保管,因非可歸責於受寄人之事由而終止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受寄人得就其已為保管之部分,請求報酬。

  • 法人之目的或其行為,有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解散。
  • 但特定的車子一旦報廢掉,世界上再也生不出同樣一臺特定的車子。
  • 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661條承攬運送人,對於託運物品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負責任。
  • 第192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佔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佔有仍受法律之保護。 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佔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 典權人因支付有益費用,使典物價值增加,或依第九百二十一條規定,重建或修繕者,於典物回贖時,得於現存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償還。 典權人於收受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以書面表示依相同條件留買者,其留買權視為拋棄。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其債務人於受質權設定之通知後,對出質人取得債權者,不得以該債權與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主張抵銷。

民法246: 法律小常識

第一項情形,如該生存之他方,依法不得為繼承人時,其對於共同財產得請求之數額,不得超過於離婚時所應得之數額。 民法2462025 民法2462025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以受益人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依第一項規定前婚姻視為消滅者,其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撤銷兩願離婚登記或廢棄離婚判決確定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惡意佔有人或無所有意思之佔有人,就佔有物之滅失或毀損,如係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者,對於回復請求人,負賠償之責。 善意佔有人就佔有物之滅失或毀損,如係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者,對於回復請求人僅以滅失或毀損所受之利益為限,負賠償之責。

  • 第172條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
  • 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者,自出賣人交付其標的物於為運送之人或承攬運送人時起,標的物之危險,由買受人負擔。
  •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567條居間人關於訂約事項,應就其所知,據實報告於各當事人。
  •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533條受任人受特別委任者,就委任事務之處理,得為委任人為一切必要之行為。
  • 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其第三人對於債務人,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
  • 法人解散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章程之規定,或總會之決議。
  • 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

第382條買受人為改良標的物所支出之費用及其他有益費用,而增加價值者,買回人應償還之。 民法2462025 每個具體個案是獨特、複雜、持續發展的,作者及平臺無償對網站使用者提供的內容是法律知識,而不是每個具體個案的解答。 學者對於主觀不能與客觀不能的區別標準有不同見解,目前通說以給付者的範圍為區別標準。

民法246: 民法名詞解釋 – 信賴利益&信賴利益

當事人向法院起訴還需要繳納一定的訴訟費用,由法院審查後,符合起訴條件的,就予以受理;不受理的就說明理由。 法律分析:外國籍在中國犯罪使用中國法律,在中國服刑。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刑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

民法246: 民法名詞解釋 – 標的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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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246: 土地と建物は別個獨立の不動産である

第515條稱出版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之著作,為出版而交付於他方,他方擔任印刷或以其他方法重製及發行之契約。 行政函釋第514-3條旅遊需旅客之行為始能完成,而旅客不為其行為者,旅遊營業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旅客為之。 第478條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第476條消費借貸,約定有利息或其他報償者,如借用物有瑕疵時,貸與人應另易以無瑕疵之物。 第474條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第447條出租人有提出異議權者,得不聲請法院,逕行阻止承租人取去其留置物;如承租人離去租賃之不動產者,並得佔有其物。

民法246: 民法§ 225、226|債務不履行給付不能

旅遊營業人依前項規定變更旅遊內容時,其因此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於旅客;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 民法246 承攬人故意不告知其工作之瑕疵者,第四百九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延為五年,第四百九十九條所定之期限,延為十年。 以貨物或有價證券折算金錢而為借貸者,縱有反對之約定,仍應以該貨物或有價證券按照交付時交付地之市價所應有之價值,為其借貸金額。 耕作地之租賃,附有農具,牲畜或其他附屬物者,當事人應於訂約時,評定其價值,並繕具清單,由雙方簽名,各執一份。 耕作地承租人於保持耕作地之原有性質及效能外,得為增加耕作地生產力或耕作便利之改良。

民法246: 民法第184~198條 侵權行為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檢視現行法條 第 266 條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
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 前項情形,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
求返還。 當事人所為的意思表示與表現於外部之行為必須互相一致,否則即為不健全(有瑕疵)之意思表示,其以該意思表示為基礎之法律行為在效力上也因此受影響。 而瑕疵的類型包含有「意思和表示不一致和意思表示不自由」,視瑕疵類型而定,會產生無效或得撤銷的法律效果(有關無效與撤銷之說明,請參閱本頁之法律小辭典)。 例如: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為無效(民法第87條第1項)、錯誤之意思表示得撤銷(民法第88條第1項)、因被詐欺或被脅迫之意思表示得撤銷(民法第92條第1項)等。

民法246: 管理不全土地管理制度・管理不全建物管理制度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247條契約因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而無效者,當事人於訂約時知其不能或可得而知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為有效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謹按民律草案第五百十三條及第五百十七條謂當事人,得自由以契約訂定債務關係之內容,而其標的,則以可能給付為必要。 故以客觀之不能給付(不問其為相對的不能或絕對的不能)為標的之契約,法律上認為無效,所以防無益之爭議也。

民法246: 法律小叮嚀

第601-2條關於寄託契約之報酬請求權、費用償還請求權或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寄託關係終止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552條委任關係消滅之事由,係由當事人之一方發生者,於他方知其事由或可得而知其事由前,委任關係視為存續。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547條報酬縱未約定,如依習慣或依委任事務之性質,應給與報酬者,受任人得請求報酬。

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或擔保一債權之數不動產而以其一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供役不動產所有人於無礙不動產役權行使之範圍內,得使用前項之設置,並應按其受益之程度,分擔維持其設置之費用。 民法246 同一不動產上有不動產役權與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同時存在者,其後設定物權之權利行使,不得妨害先設定之物權。 農育權人應依設定之目的及約定之方法,為土地之使用收益;未約定使用方法者,應依土地之性質為之,並均應保持其生產力或得永續利用。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276條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235條債務人非依債務本旨實行提出給付者,不生提出之效力。 但債權人預示拒絕受領之意思,或給付兼需債權人之行為者,債務人得以準備給付之事情,通知債權人,以代提出。 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227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民法246: 民法改正の概要

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時,主管機關得斟酌捐助人之意思,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或解散之。 以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者,如無遺囑執行人時,法院得依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 回贖典物,當事人約定應於每年十二月間為之者,固非至十二月間不得回 贖,惟典權人有到期不放贖之虞者,出典人自得提起將來給付之訴。 履行期未到與履行之條件未成就不同,故於履行期未到前,如被告有到期 不履行之虞者,固得提起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但在履行之條件未成就前, 則不許提起將來給付之訴。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540條受任人應將委任事務進行之狀況,報告委任人,委任關係終止時,應明確報告其顛末。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533條受任人受特別委任者,就委任事務之處理,得為委任人為一切必要之行為。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517條出版權授與人於出版人得重製發行之出版物未賣完時,不得就其著作之全部或一部,為不利於出版人之處分。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508條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如定作人受領遲延者,其危險由定作人負擔。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499條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之修繕者,前條所定之期限,延為五年。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492條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

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257條解除權之行使,未定有期間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解除權人於期限內確答是否解除;如逾期未受解除之通知,解除權即消滅。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251條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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