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之前的舊法對訴訟時效並無一般規定,義務人無時效利益可言。 因此依該意見,一律適用《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有其合理性。 ]不可類推適用於本法訴訟時效規定的溯及力問題。 上列新規定,均屬於《立法法》第93條但書所稱“爲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
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時,主管機關得斟酌捐助人之意思,
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或解散之。 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
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 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
示異議者,不在此限。 受設立許可之法人,其業務屬於主管機關監督,主管機關得檢查其財產狀
況及其有無違反許可條件與其他法律之規定。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其居所視為住所:
一、住所無可考者。 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民法188: 民法184、188與民法544、224,何者較適合?
旅遊營業人依第一項規定變更旅程時,旅客不同意者,得終止契約。 旅客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得請求旅遊營業人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
地。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遲延工作,顯可預見其不能於限期內完成而其
遲延可為工作完成後解除契約之原因者,定作人得依前條第二項之規定解
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僱傭定有期限者,其僱傭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僱傭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勞務之性質或目的定其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 民法188
終止契約。 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
- 土地所有人遇鄰地植物之枝根有逾越地界者,得向植物所有人,請求於相
當期間內刈除之。 - 佔有人,對於侵奪或妨害其佔有之行為,得以己力防禦之。
- 第六百五十二條之規定,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
- 遺失物價值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者,拾得人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或
其他有受領權之人。 -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 清償債務之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由債務人負擔。
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 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之責。 前項之規定,如其管理係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或為其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或本人之意思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 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雖無過失,亦應負賠償之責。
民法188: 表示
區分地上權依第八百四十條規定,以時價補償或延長期間,足以影響第三人之權利時,應對該第三人為相當之補償。 補償之數額以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得聲請法院裁定之。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 共有人中之一人,就共有物之負擔為支付,而逾其所應分擔之部分者,對於其他共有人得按其各應分擔之部分,請求償還。
-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
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 抵押物之價值因可歸責於抵押人之事由致減少時,抵押權人得定相當期限
,請求抵押人回復抵押物之原狀,或提出與減少價額相當之擔保。 - 本法公佈後,關於本法是否廢止了《民法通則》第136條關於短期訴訟時效的規定,存在爭議。
- 當事人認為民事判決中有許多情況不符的現實的情形,而民事法院直接引用刑事判決的認定妥適嗎?
-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
時起之利息。 - 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惡意佔有人或無所有意思之佔有人,就佔有物之滅失或毀損,如係因可歸
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者,對於回復請求人,負賠償之責。 善意佔有人就佔有物之滅失或毀損,如係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者,
對於回復請求人僅以滅失或毀損所受之利益為限,負賠償之責。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其債務人受質權設定之通知者,如向出質人或質權
人一方為清償時,應得他方之同意。 他方不同意時,債務人應提存其為清
償之給付物。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不動產物權之設定或移轉為給付內容者,於其清
償期屆至時,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將該不動產物權設定或移轉於出質人, 民法1882025
並對該不動產物權有抵押權。 前項抵押權應於不動產物權設定或移轉於出質人時,一併登記。
民法188: 第 四 章 法律行為
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選擇權定有行使期間者,如於該期間內不行使時,其選擇權移屬於他方當 民法188
事人。 選擇權未定有行使期間者,債權至清償期時,無選擇權之當事人,得定相
當期限催告他方當事人行使其選擇權,如他方當事人不於所定期限內行使
選擇權者,其選擇權移屬於為催告之當事人。 由第三人為選擇者,如第三人不能或不欲選擇時,選擇權屬於債務人。
民法188: 第 四 節 執行
在美洲,魁北克民法典,10年;巴西2002年新民法典,10年;智利民法典,5年。 本法既不允許約定變更時效,又未爲特殊請求權設有較長時效期間,不可相提並論。 《民法通則》規定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爲二年。 此二年的訴訟時效期間,系受蘇聯民法影響,基於公有制經濟體制的背景,着眼於加速經濟流轉,而不側重於私權的保護。 此種較短的訴訟時效期間,與我國傳統的欠債還錢、誠實守信的觀念頗有牴觸,致不誠信的債務人可因訴訟時效經過而輕易逃脫債務,因此遭到普遍批評。 本法起草過程中,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幾經反覆。
民法188: 第一節 普通抵押權
但土地所有人
故意逾越地界者,不適用之。 前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
付償金。
民法188: 債務黑洞越來越大 流動資產不足禁不起大撒幣
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
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負擔以公益為目的者,於贈與人死亡後,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得請求受贈人
履行其負擔。 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
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
付全部價金。 買受人主張物有瑕疵者,出賣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買受人於其期限內是
否解除契約。 買受人於前項期限內不解除契約者,喪失其解除權。
民法188: 第 三 章 遺囑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 民法188
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
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 第三,受僱人須於執行職務時侵害他人,所謂的執行職務,在現今的司法實務有兩種說法,一是依受僱者的行為外觀去判斷的客觀說,二則是依通常合理情況判斷的內在關聯說。 後者的意思是指,依照常理的判斷,執行此項工作,會有哪需相關聯的行為。
民法188: 第 二 節 不動產所有權
經轉典之典物,出典人向典權人為回贖之意思表示時,典權人不於相當期間向轉典權人回贖並塗銷轉典權登記者,出典人得於原典價範圍內,以最後轉典價逕向最後轉典權人回贖典物。 典權存續中,因典權人之過失,致典物全部或一部滅失者,典權人於典價額限度內,負其責任。 但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滅失者,除將典價抵償損害外,如有不足,仍應賠償。
調整優先受償分配額時,其次序在先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如有第三人之不動產為同一債權之擔保者,在因調整後增加負擔之限度內,以該不動產為標的物之抵押權消滅。 民法1882025 地上權人之工作物為建築物者,如地上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地上權人得於期間屆滿前,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間,請求土地所有人按該建築物之時價為補償。 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除另有習慣外,土地所有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地上權人支付地租,如地上權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
地上權設定後,因土地價值之昇降,依原定地租給付顯失公平者,當事人
得請求法院增減之。 未定有地租之地上權,如因土地之負擔增加,非當時所得預料,仍無償使
用顯失公平者,土地所有人得請求法院酌定其地租。 動產之受讓人佔有動產,而受關於佔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
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 土地所有人遇鄰地植物之枝根有逾越地界者,得向植物所有人,請求於相
當期間內刈除之。 植物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刈除者,土地所有人得刈取越界之枝根,並得
請求償還因此所生之費用。
民法188: 《民法總則》第188條「訴訟時效」條文之規範釋論與判解集註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而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 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 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
民法188: Tags: 媽媽嘴 呂炳宏 謝依涵 八里雙屍命案 連帶賠償責任 僱傭關係
預定報酬之廣告,如於行為完成前撤回時,除廣告人證明行為人不能完成其行為外,對於行為人因該廣告善意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 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相當期間之決定,應顧及各該運送之特殊情形。 客人之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非經報明其物之性質及數
量交付保管者,主人不負責任。 主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客人保管前項物品者,對於其毀損、喪失,應負責
任。 其物品因主人或其使用人之故意或過失而致毀損、喪失者,亦同。 飲食店、浴堂或其他相類場所之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通常物品之毀損、
喪失,負其責任。 第三人就寄託物主張權利者,除對於受寄人提起訴訟或為扣押外,受寄人
仍有返還寄託物於寄託人之義務。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
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
催告返還。 但預約借用人已請求履
行預約而預約貸與人未即時撤銷者,不在此限。 耕作地承租人於保持耕作地之原有性質及效能外,得為增加耕作地生產力
或耕作便利之改良。
民法188: 法律百科
善意佔有人於本權訴訟敗訴時,自訴狀送達之日起,視為惡意佔有人。 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佔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佔有之物,如現佔有
人由公開交易場所,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非
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 佔有之繼承人或受讓人,得就自己之佔有或將自己之佔有與其前佔有人之
佔有合併,而為主張。 合併前佔有人之佔有而為主張者,並應承繼其瑕疵。
民法188: 民法186條と188條~佔有による平穏・公然と善意及び無過失の推定~
訴訟時效一章,屬於《民法通則》中的總則性內容,而不是立法機關有意留待將來分則編纂時再予統合的分則性內容。 民法1882025 《民法通則》第136條作爲訴訟時效一章的一部分,當然已隨該章被本法訴訟時效一章全部代替。 民法1882025 顯然不能因爲《民法總則》未規定上述內容,即認爲上述規定在本法施行後仍然繼續適用。 《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的短期時效,同屬此類。 遺囑執行人怠於執行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利害關係人,得請求親
屬會議改選他人;其由法院指定者,得聲請法院另行指定。 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 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債之全部消滅者,債務人得請求返還或塗銷負債之字據,其僅一部消滅或負債字據上載有債權人他項權利者,債務人得請求將消滅事由,記入字據。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Ⅱ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按本條僱用人責任之規定,係為保護被害人而設。 故此所稱之受僱人,應從寬解釋,不以事實上有僱傭契約者為限。
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
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子女之姓氏與任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父或母不一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夫妻得以契約訂定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 前項勞力所得,指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薪資、工資、紅利、獎
金及其他與勞力所得有關之財產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