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249條9大優勢2025!內含民法249條絕密資料

行紀人為委託人之計算所買入或賣出之物,為其佔有時,適用寄託之規定
。 前項佔有之物,除委託人另有指示外,行紀人不負付保險之義務。 居間人,以契約因其報告或媒介而成立者為限,得請求報酬。 契約附有停止條件者,於該條件成就前,居間人不得請求報酬。 受任人違反前條之規定,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者,就該第三人之行
為,與就自己之行為,負同一責任。 受任人依前條之規定,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者,僅就第三人之選任
及其對於第三人所為之指示,負其責任。

但知持有人
就證券無處分之權利或受有遺失被盜或滅失之通知者,不得為給付。 發行人依前項規定已為給付者,雖持有人就證券無處分之權利,亦免其債
務。 但指示人於指示證券有禁止讓與之記載 民法249條2025
者,不在此限。

民法249條: 貸款手續辦理:

居間人違反其對於委託人之義務,而為利於委託人之相對人之行為,或違
反誠實及信用方法,由相對人收受利益者,不得向委託人請求報酬及償還
費用。 居間人關於訂約事項,應就其所知,據實報告於各當事人。 民法249條2025 對於顯無履行 民法249條2025
能力之人,或知其無訂立該約能力之人,不得為其媒介。 以居間為營業者,關於訂約事項及當事人之履行能力或訂立該約之能力,
有調查之義務。 經理人或代辦商,有違反前條規定之行為時,其商號得請求因其行為所得 民法249條2025
之利益,作為損害賠償。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
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選擇權定有行使期間者,如於該期間內不行使時,其選擇權移屬於他方當
事人。 選擇權未定有行使期間者,債權至清償期時,無選擇權之當事人,得定相
當期限催告他方當事人行使其選擇權,如他方當事人不於所定期限內行使
選擇權者,其選擇權移屬於為催告之當事人。

民法249條: 「訂金」、「定金」一字之差,法律效果是否不同?

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
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承攬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因其原因發生後,一年間不行使
而消滅。 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
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 但瑕疵非
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
除契約。

  •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 所以定金的性質及效果究竟為何,如果當事人係訂有契約,應優先觀察契約的內容而定。
  •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不動產物權之設定或移轉為給付內容者,於其清
    償期屆至時,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將該不動產物權設定或移轉於出質人,
    並對該不動產物權有抵押權。
  • 約定之報酬,較居間人所任勞務之價值,為數過鉅失其公平者,法院得因
    報酬給付義務人之請求酌減之。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可歸責出賣人,買受人付定金:出賣人為給付義務的債務人,應負給付不能之責,符合民法第249條第3款,買受人得請求返還2倍定金。 買方不貸款,賣方應於完稅款或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清償並塗銷抵押權。 如未依上述期限清償者,買方有權自價金中扣除未償債務金額並於交屋款交付前代為清償,以及其他方式處理。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

民法249條: 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規定註釋-定金歸屬

但自知悉其
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許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
銷。 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一
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之規定。 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
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民法249條: 第 十 章 佔有

出版人有出數版之權者,其次版之報酬,及其他出版之條件,推定與前版
相同。 出版人依約得出數版或永遠出版者,如於前版之出版物賣完後,怠於新版
之重製時,出版權授與人得聲請法院令出版人於一定期限內,再出新版。 出版權於出版權授與人依出版契約將著作交付於出版人時,授與出版人。

民法249條: 編輯嚴選對方違約,「訂金」可以加倍退還嗎?

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監察人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
定外,各監察人均得單獨行使監察權。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民法249條: 法規內容

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
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 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
為限。 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 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
者,亦應負賠償之責。 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
當受領之數額。 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
額。

民法249條: 消基會南區分會 成立「0206法律協助小組」

但寄託
人於寄託時,非因過失而不知寄託物有發生危險之性質或瑕疵或為受寄人
所已知者,不在此限。 代辦商得依契約所定,請求報酬,或請求償還其費用。 無約定者依習慣,
無約定亦無習慣者,依其代辦事務之重要程度及多寡,定其報酬。

民法249條: 法院判決書檢索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
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前項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
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法院依前項選定監護人或依第一千一百零六條及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一另
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未成年人無第一項之監護人,於法院依第三項為其選定確定前,由當地社
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
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但
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指示人為清償其對於領取人之債務而交付指示證券者,其債務於被指示人
為給付時消滅。 前項情形,債權人受領指示證券者,不得請求指示人就原有債務為給付。 但於指示證券所定期限內,其未定期限者於相當期限內,不能由被指示人
領取給付者,不在此限。 債權人不願由其債務人受領指示證券者,應即時通知債務人。 買賣費用之負擔,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依左列
之規定。

但農育工作物之出租另有 民法249條
習慣者,從其習慣。 農育權人違反前項規定者,土地所有人得終止農育權。 農育權未定有期限時,除以造林、保育為目的者外,當事人得隨時終止之
。 第八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於農育權以造林、保育為目的而未定有期限者
準用之。 稱農育權者,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
之權。

民法249條: 第 六 章 消滅時效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
買賣、租賃或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
用之。 第八十五條規定,於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第一項第一款行為時,
準用之。 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
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另外,所謂「知悉有撤銷原因」,指的是債權人對於構成撤銷權的各個事由都已經知悉,也就是要清楚知道債務人無償或有償的將財產脫手、有償行為的第三人刻意幫債務人脫產這些事情。 如果只知悉部分事由,例如不知道債務人會因此沒辦法還錢,就還不會開始起算1年的除斥期間。

民法249條: 買賣停車位明確記載種類: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 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但純
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民法249條: 第一個故事(一屋二賣)

匯票、本票、支票及其他流通證券,記入交互計算者,如證券之債務人不
為清償時,當事人得將該記入之項目除去之。 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權利之出賣人,負使買受人取得其權利之義務,如因其權利而得佔有一定
之物者,並負交付其物之義務。 對於一人負擔數宗債務而其給付之種類相同者,如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
不足清償全部債額時,由清償人於清償時,指定其應抵充之債務。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以其所受者,無償讓與第三人,而受領人因此免返還
義務者,第三人於其所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責任。 管理人開始管理時,以能通知為限,應即通知本人。

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佔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
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
在此限。 動物係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致加損害於他人者,其佔有人對於該第
三人或該他動物之佔有人,有求償權。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
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但自知悉其事實之
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依前二項之規定,經法院判決撤銷收養者,準用第一千零八十二條及第一
千零八十三條之規定。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未約定或約定
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
,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但共有之
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
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
,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情形,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而其瑕疵重大
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

民法249條: 第 二 節 行為能力

依前項規定授與出版人之出版權,於出版契約終了時消滅。 第四百九十三條至第四百九十五條所規定定作人之權利,如其瑕疵自工作 民法249條
交付後經過一年始發見者,不得主張。 工作依其性質無須交付者,前項一年之期間,自工作完成時起算。 民法249條 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
還修補必要之費用。 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前項規定,不適用之。

前條契約相對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
認。 於前項期限內,法定代理人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受設立許可之法人,其業務屬於主管機關監督,主管機關得檢查其財產狀
況及其有無違反許可條件與其他法律之規定。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其居所視為住所:
一、住所無可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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