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8192025詳細資料!(持續更新)

出版權授與人,已將著作之全部或一部,交付第三人出版,或經第三人公開發表,為其所明知者,應於契約成立前將其情事告知出版人。 承攬人故意不告知其工作之瑕疵者,第四百九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延為五年,第四百九十九條所定之期限,延為十年。 消費借貸之預約,其約定之消費借貸有利息或其他報償,當事人之一方於預約成立後,成為無支付能力者,預約貸與人得撤銷其預約。 耕作地之租賃,附有農具,牲畜或其他附屬物者,當事人應於訂約時,評定其價值,並繕具清單,由雙方簽名,各執一份。 耕作地承租人於保持耕作地之原有性質及效能外,得為增加耕作地生產力或耕作便利之改良。 但其取去係乘出租人之不知,或出租人曾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

運送物如有不能寄存於倉庫之情形,或有易於腐壞之性質或顯見其價值不足抵償運費及其他費用時,運送人得拍賣之。 運送物由數運送人相繼運送者,除其中有能證明無第六百三十五條所規定之責任者外,對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連帶負責。 但運送人能證明其喪失、毀損或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或因運送物之性質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而致者,不在此限。 受寄人因寄託物之性質或瑕疵所受之損害,寄託人應負賠償責任。 但寄託人於寄託時,非因過失而不知寄託物有發生危險之性質或瑕疵或為受寄人所已知者,不在此限。

民法819: 共有地想要做利用,不需要全體同意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受監護宣告之人已訂有意定監護契約者,應以意定監護契約所定之受任人為監護人,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其意定監護契約已載明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者,法院應依契約所定者指定之,但意定監護契約未載明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或所載明之人顯不利本人利益者,法院得依職權指定之。 監護人於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之職務時,應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 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終止收養,違反第一千零八十條第六項或第一千零八十條之一第三項之規定者,終止收養後被收養者之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 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許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區分所有人間依規約所生之權利義務,繼受人應受拘束;其依其他約定所生之權利義務,特定繼受人對於約定之內容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亦同。 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全部,或一部有傾倒之危險,致鄰地有受損害之虞者,鄰地所有人,得請求為必要之預防。 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 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

民法819: 法律知識庫

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損害之所有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 民法8192025 又分管契約之效力,可分為「內部效力」及「外部效力」。 所謂內部效力,即指各共有人應依契約所打內容就分管部分為使用、收益及管理,但處分則非分管契約效力範圍,共有人讓與其分管部分之所有權,仍應得共有人全體對同意。 民法8192025 利用行為,係指以滿足共有人共同需要為目的,不變更共有物之性質,決定共有物使用收益方法之行為。 利用行為與對共有物之使用收益不同,前者係依民第820條規定,後者應依民第818條規定。

  • 3.此一協議自成立迄今已逾五年,其約定十年內不得請求分割期限太長,顯不合理,其能舉證證明當作餐廳營業比起當作停車場出租更具經濟效益。
  • 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820條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但預約借用人已請求履行預約而預約貸與人未即時撤銷者,不在此限。
  • 法人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 前項情形,債務人關於到期之債權,自通知或公告時起,未到期之債權,自到期時起,二年以內,與承擔人連帶負其責任。

須特別注意的是,民法第819條及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之處分,並不包含分割行為在內。 分割雖然亦為共有物處分之一種,然而民法第823條及第824條已經規定共有物分割以協議分割或裁判分割之方式,因此實務認為(最高法院74年臺上字地2561號判例)亦認為,共有物分割不得以多數決為之。 此按租賃契約為諾成契約,當事人就租賃標的物及租金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成立。 又共有土地之出租,乃利用行為而屬民法第820條第1項規定管理權能之範圍。 共有物分割中實務上最重要的是「土地分割」,這裡的「共有」指的是分別共有,法律用語上一般將分別共有直接稱為「共有」。 另外,所謂的「共同共有」,目前只有四種情形會成立公同共有,分別為「公同共有未分割的遺產」、「合夥人公同共有合夥財產」、「祭祀公業派下員全體公同共有祭祀公業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制」。

民法819: ② 民法819條6項、民法766條1項・2項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遲延工作,顯可預見其不能於限期內完成而其遲延可為工作完成後解除契約之原因者,定作人得依前條第二項之規定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情形,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而其瑕疵重大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耕作地之承租人依清單所受領之附屬物,應於租賃關係終止時,返還於出租人;如不能返還者,應賠償其依清單所定之價值。 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者,有留置權。

民法819: 民法第819條

地租之約定經登記者,地上權讓與時,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併同計算。 受讓人就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與讓與人連帶負清償責任。 因不可歸責於地上權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於支付前二項地租二分之一後,得拋棄其權利;其因可歸責於土地所有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亦得拋棄其權利,並免支付地租。

民法819: 共有不動產處分權

運送物之喪失或毀損,如運送人以詐術隱蔽,或因其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運送人不得主張前二項規定之利益。 運送物內部有喪失或毀損不易發見者,以受貨人於受領運送物後,十日內將其喪失或毀損通知於運送人為限,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民法8192025 如有第六百三十三條、第六百五十條、第六百五十一條之情形,或其他情形足以妨礙或遲延運送,或危害運送物之安全者,運送人應為必要之注意及處置。 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除託運人於託運時報明其性質及價值者外,運送人對於其喪失或毀損,不負責任。 倉單遺失、被盜或滅失者,倉單持有人得於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向倉庫營業人提供相當之擔保,請求補發新倉單。

民法819: 共有物管理法律關係及其爭議

佔有物被侵奪者,如係不動產,佔有人得於侵奪後,即時排除加害人而取回之;如係動產,佔有人得就地或追蹤向加害人取回之。 其孳息如已消費,或因其過失而毀損,或怠於收取者,負償還其孳息價金之義務。 善意佔有人,因改良佔有物所支出之有益費用,於其佔有物現存之增加價值限度內,得向回復請求人,請求償還。 佔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佔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佔有者,原佔有人自喪失佔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佔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前二項規定,於佔有人以所有之意思佔有變為以其他意思而佔有,或以其他意思之佔有變為以不同之其他意思而佔有者,準用之。 但自出典後經過三十年不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民法819: 關於我

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一) 損害本於侵權行為者,須有侵權之行為,如共有人中一人,私將共 有物締結典押契約,固屬侵害行為,要與承受典押人無直接之關係 ,故非證明承受典押人確係共同侵害,則承受典押人自不負何等賠 償之責。 (二) 共有人之一人指共有物為己有,私擅典押,無論其相對人是否善意 ,不生物權法上之效力。 管理家務之人因清償公共負擔之費用,而處分其家產之全部或一部者,其 他共有人除於處分當時表示異議外,固不得於事後以無權處分為理由,主 張其代理處分之不當。 共有船舶之處分及其他與共有人共同利益有關之事項,應以共有人過半數並其應有部分之價值合計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第198條 因侵權行為對於被害人取得債權者,被害人對該債權之廢止請求權,雖因時效而消滅,仍得拒絕履行。

民法819: 不動產經紀人/新北都更、臺北危老推動師 曾建福

法人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民法8192025 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

按民法第818條所定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係指各共有人得就共有物全部,於無害他共有人之權利限度內,可按其應有部分行使用益權而言。 民法8192025 民法819 故共有人如逾越其應有部分之範圍使用收益時,即係超越其權利範圍而為使用收益,其所受超過利益,要難謂非不當得利。 又所受利益雖原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原因已不存在者,依民法第179條後段之規定,仍屬不當得利。

民法819: 民法 第819條【離婚又は認知の場合の親権者】

同一土地有區分地上權與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同時存在者,其後設定物權之權利行使,不得妨害先設定之物權。 地上權人應依設定之目的及約定之使用方法,為土地之使用收益;未約定使用方法者,應依土地之性質為之,並均應保持其得永續利用。 民法8192025 未定有地租之地上權,如因土地之負擔增加,非當時所得預料,仍無償使用顯失公平者,土地所有人得請求法院酌定其地租。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第191條 民法819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 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拋棄繼承權者,就其所管理之遺產,於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前,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繼續管理之。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 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民法819 其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清償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 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民法819: 談「土地分割」與「遺產分割」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民法819 民法第818條、第819條第2項、第820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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