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70條規定的職務代理,一般認爲屬於委託代理的一種特殊情形,工作人員的 代理權來自於法人、非法人組織的概括性職務授權。 也就是說,委託代理可以建立在代理 人、被代理人之間的特定基礎關係如勞動合同關係、僱傭關係、職務關係之上。 對於職務 代理來說,工作人員在職權範圍內進行法律行爲的,無須法人另行授權,法律效果由法人承擔。 自己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與自己進行民事活動的行爲。 民法典第168條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爲,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遺囑保管人知有繼承開始之事實時,應即將遺囑交付遺囑執行人,並以適當方法通知已知之繼承人;無遺囑執行人者,應通知已知之繼承人、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
- 農育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阻止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
- 抵押人之行為,足使抵押物之價值減少者,抵押權人得請求停止其行為。
- 這意味着在 被代理人與行爲人之間應該不屬於素不相識的情況,相反,往往二者之間先前具有某種聯繫,是被代理人的某種疏忽造成了行爲人具有權利外觀。
- 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
民法代理: 代理發生之原因
Notice:本站作者為執業律師,以分享生活法律、訴訟實務的相關資訊為主,因資源有限,法律諮詢採付費制,不提供任何形式之免費諮詢服務。 可歸責於本人(本人所能支配範圍內):代理權外觀的出現,是由本人所引起;或是非本人引起,但本人可避免或阻止該權利外觀的存在。 民法代理2025 要有代理權外觀的存在:有足以使人信賴有代理權授予之存在。 民法代理2025 實務上常見類型有二: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營業、交付印章。
本文從表見代理與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及其缺陷以及司法實踐的運用對該條司法解釋進行理論上的探討。 民法代理2025 範文——淺析民法中表見代理制度(二)無權代理說該學說認爲廣義的無權代理有表見代理與狹義無權代理兩種,爲民法學界的通說,通常的表見代理定義也是基於這一立場出發的。 表見代理的爭論與大陸法系與普通法系的區分是密切相關的。 爲體現民法上的公平,這就要求第三人遵守誠信原則,主觀上須表現爲善意且無過失,這樣的制度設計也能保護這場交易中處於弱勢的被代理人的利益,從而達到民法上的公平效果。
民法代理: 法律小叮嚀
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土地所有人非通過他人之土地,不能設置電線、水管、瓦斯管或其他管線,或雖能設置而需費過鉅者,得通過他人土地之上下而設置之。
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 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 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被告於審判中或偵查中得委任代理人到場。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
民法代理: 代理的限制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定作人得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均由承攬人負擔。 利息或其他報償,應於契約所定期限支付之;未定期限者,應於借貸關係終止時支付之。 消費借貸,約定有利息或其他報償者,如借用物有瑕疵時,貸與人應另易以無瑕疵之物。 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依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 但經過相當時期,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畢者,貸與人亦得為返還之請求。
民法代理: 代理行為之瑕疵:(民法第105條)
供役不動產所有人或不動產役權人因行使不動產役權之處所或方法有變更之必要,而不甚妨礙不動產役權人或供役不動產所有人權利之行使者,得以自己之費用,請求變更之。 農育權人違反前項規定,經土地所有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土地所有人得終止農育權。 農育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阻止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
民法代理: 民法總則編之法律行為-無權代理
合夥人之債權人,於合夥存續期間內,就該合夥人對於合夥之權利,不得代位行使。 對於承攬運送人因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運送物交付或應交付之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代理2025 行紀人為委託人之計算所訂立之契約,其契約之他方當事人不履行債務時,對於委託人,應由行紀人負直接履行契約之義務。 居間人違反其對於委託人之義務,而為利於委託人之相對人之行為,或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由相對人收受利益者,不得向委託人請求報酬及償還費用。 委任關係,因非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於事務處理未完畢前已終止者,受任人得就其已處理之部分,請求報酬。 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代理: 民法第99條 代理行為の要件及び効果
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承租人得提出擔保,以免出租人行使留置權,並得提出與各個留置物價值相當之擔保,以消滅對於該物之留置權。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民法代理: 民法之代理
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善意佔有人因保存佔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得向回復請求人請求償還。 但已就佔有物取得孳息者,不得請求償還通常必要費用。 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佔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佔有之物,如係金錢或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不得向其善意受讓之現佔有人請求回復。
民法代理: 效力
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 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民法代理: 民法改正の全解説まとめ
本條規範禁止雙方代理或自己代理之意旨在於避免利益衝突,防範代理人厚己薄人,失其公正立場,以保護本人之利益。 但違反雙方代理的法律效力並不是完全無效,在經過委託人許諾或是專為履行債務的情況下,雙方代理所成立的法律行為還是有效;若不符合這2種情形,則為無效。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551條前條情形,如委任關係之消滅,有害於委任人利益之虞時,受任人或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於委任人或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能接受委任事務前,應繼續處理其事務。 民法代理2025 民法代理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550條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 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不在此限。 是父或母與未成年子女申辦遺產協議分割時,倘有民法第106條所定禁止代理之情形,自應依民法第1086條第2項規定辦理。
民法代理: 1 代理の特色―他人効
法定代理:基於法律規定而發生的代理,一般常見於父母與未成年子女間;或是受監護宣告、輔助宣告之人與其監護人之間。 此外民法還規定在若干情況當事人有法定代理的權限或行為效果,如夫妻在日常家務的處理上,法律訂夫妻雙方互為彼此的代理人,而胎兒享有繼承的資格,關於遺產之分割,明定以其母為其代理人。 以及在無人繼承的事件中,可依親屬會議聲請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以使繼承人得以於期限內承認繼承。 該期限內,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原先所選定的遺產管理人,在繼承人承認繼承前所為之職務上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亦屬於法定代理的情況。
民法代理: 代理無權代理
代理權與處理權在法律概念上常被混淆:代理權是指代理人得用本人之名義,替本人為某種法律行為;而處理權是指本人委託他人(通常稱為受任人)處理法律上的事務,該他人獲得處理事務之權限。 但是代理權與處理權兩者並沒有衝突,甚至這兩者常常相互為用,譬如本人授權某他人代為處理事務,同時亦授與代理權,這樣一來,該他人能以本人之名義,替本人處理該授權之事務。 因此究竟簽約人是否具有公司經理人之身分,已不再能單憑其頭銜而為判斷,此處於簽約時應特別留意。 委託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據被代理人的委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 國際商事代理,即代理人以營利爲目的,依本人的授權,爲本人的利益與第三人爲商行爲,由此在具有國際因素的本人、代理人及第三人之間產生權利、義務關係。
民法代理: 民法必考知識點之【代理】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求償權人與他債務人按照比例分擔之。 但其不能償還,係由求償權人之過失所致者,不得對於他債務人請求其分擔。 就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前五條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其利益或不利益,對他債務人不生效力。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
民法代理: 關於我們
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條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但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前婚姻視為消滅之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離婚之效力。
但共有人於原債權確定前,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讓與他人者,其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同移轉。 以建築物設定抵押權者,於法院拍賣抵押物時,其抵押物存在所必要之權利得讓與者,應併付拍賣。
民法代理: 民法99條 代理行為の要件及び効果に関する過去問
民事訴訟代理人有以下特點:一是民事代理人是代理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他自己不是當事人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案件裁決結果同他沒有利害關係。 ②法定代理,是根據法律的規定而直接產生的代理關係,主要是爲保護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合法權益而設定,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表見代理的意思根據民法第169條規定如果是用自己的行為表示有代理權去授與給代理人或者是知道代理人表示自己是代理人但卻不反對就必須針對代理人代理本人的法律效果來承擔。
標的物之危險,於交付前已應由買受人負擔者,出賣人於危險移轉後,標的物之交付前,所支出之必要費用,買受人應依關於委任之規定,負償還責任。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出賣人不履行第三百四十八條至第三百五十一條所定之義務者,買受人得依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債之全部消滅者,債務人得請求返還或塗銷負債之字據,其僅一部消滅或負債字據上載有債權人他項權利者,債務人得請求將消滅事由,記入字據。 前項情形,債務人關於到期之債權,自通知或公告時起,未到期之債權,自到期時起,二年以內,與承擔人連帶負其責任。 就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前五條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其利益或不利益,對他債權人不生效力。
民法代理: 代理
三、本案不超過訴訟時效,原告的權利應當得到保護(詳述)。 民法代理 本案借款事實十分清楚,借貸關係合法有效,且未超過法定訴訟時效,因此被告應當承擔償還責任。 代理人雖無代理權,但因本人之行為或態度,使相對人在外觀上足以信其有代理權之授與,此時相對人得對於本人主張其應負授權人責任之制度。 1.甲若承認乙之代理行為,則甲乙間應成立有權代理,而使代理行為直接對甲發生效力,甲丙間成立買賣契約,乙丙間不發生法律關係。
民法代理: 民法-代理之解釋
與此相比,民事代理的 授權特徵表現爲:一次性、個案性、個別性。 但是,復代理人畢竟由代理人爲被代理人選任,代理人在兩個方面須向被代理人承擔責任。 當然,多數委託代理的基礎關係是委託合同,即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受 託事務的合同。 由於委託合同本身屬於最大信任合同, 所以雙方均有權隨時解除合同,故代理人可以隨時辭去委託,被代理人也可以隨時取消 委託。
民法代理: 代理とは
根據本條的規定,在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相對人的關係中,代理制度規範的是代理人和相對人之間進行法律行爲的法律效力歸屬問題,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關係不屬於代理制度的調整範圍。 這實際上就隱含了委託合同和代理權授予的區分理論。 在規範的意義上,本條規定了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進行法律行爲的法律效力歸屬,即對被代理人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