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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三項規定,於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準用之。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
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 但其撤銷之原因
,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緣原告所有坐落於臺中市xx街xx巷xx地號之土地與被告相鄰,詎被告未得原告同意、亦無任何合法權源,越界無權佔用原告所有xx地號之土地,面積約9.77平方公尺 搭建地上物之用。

水流地對岸之土地屬於他人時,水流地所有人不得變更其水流或寬度。 兩岸之土地均屬於水流地所有人者,其所有人得變更其水流或寬度。 土地所有人因使其土地之水通過,得使用鄰地所有人所設置之工作物。

民法179條: 第 十四 節 寄託

委任他人以該他人之名義及其計算,供給信用於第三人者,就該第三人因
受領信用所負之債務,對於受任人,負保證責任。 但有左列事項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和解所依據之文件,事後發見為偽造或變造,而和解當事人若知其為
偽造或變造,即不為和解者。 二、和解事件,經法院確定判決,而為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於和解當時所不
知者。 三、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
為和解者。 終身定期金契約,關於期間有疑義時,推定其為於債權人生存期內,按期
給付。 契約所定之金額有疑義時,推定其為每年應給付之金額。

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人住所地
之法院。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後,本人有正當理由者,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意定監護 民法179條
契約。 受任人有正當理由者,得聲請法院許可辭任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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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逾約定期限始完成,或未定期限而逾相當時期始完成者,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或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 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 耕作地之承租人依清單所受領之附屬物,應於租賃關係終止時,返還於出租人;如不能返還者,應賠償其依清單所定之價值。

  •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
    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 但受讓人明知
    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 關於寄託契約之報酬請求權、費用償還請求權或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寄託
    關係終止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上開施行法第九條規定,不具有上列任何一項之必要,甚為顯然。
  • 第三人依前項規定為旅客時,如因而增加費用,旅遊營業人得請求其給付
  • 法院許為分期給付者,債務人一期遲延給付時,債權人得請求全部清償。

債權人不願由其債務人受領指示證券者,應即時通知債務人。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
發生前之原狀。 民法179條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管理人管理事務,雖違反本人之意思
,仍有前項之請求權。

民法179條: 第 十 節 委任

清償人不為前條之指定者,依左列之規定,定其應抵充之債務:
一、債務已屆清償期者,儘先抵充。 二、債務均已屆清償期或均未屆清償期者,以債務之擔保最少者,儘先抵
充;擔保相等者,以債務人因清償而獲益最多者,儘先抵充;獲益相
等者,以先到期之債務,儘先抵充。 三、獲益及清償期均相等者,各按比例,抵充其一部。 對於一人負擔數宗債務而其給付之種類相同者,如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
不足清償全部債額時,由清償人於清償時,指定其應抵充之債務。

民法179條: 民法第179~183條 不當得利

前項情形,如致通行地損害過鉅者,通行地所有人得請求有通行權人以相
當之價額購買通行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
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水流如因事變在鄰地阻塞,土地所有人得以自己之費用,為必要疏通之工 民法179條2025
事。 但鄰地所有人受有利益者,應按其受益之程度,負擔相當之費用。

民法179條: 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類型

因次承租人應負責之事由所生之損害,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
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
定,終止契約。

民法179條: 第 五 章 扶養

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
一、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 二、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 對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六款及第十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
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民法179條2025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民法179條: 請求權基礎概說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佔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
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
不適用之。 標的物之危險,於交付前已應由買受人負擔者,出賣人於危險移轉後,標
的物之交付前,所支出之必要費用,買受人應依關於委任之規定,負償還
責任。 前項情形,出賣人所支出之費用,如非必要者,買受人應依關於無因管理
之規定,負償還責任。 清償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
定者外,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清償,債務人亦得隨時為清償。 向第三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其效力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經債權人承認或受領人於受領後取得其債權者,有清償之效力。

民法179條: 民法767條-1分鐘法條解釋,搞懂物上請求權樣態、要件與時效

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
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 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
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
告。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不於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
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有法院判決見解認為,要構成刑法侵佔罪,必須一方先基於「法律上或契約上的原因」持有他方財產,並進而故意將該他人財產據為己有纔可以。 民法179條2025 同法第 179 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所以變成了互告的二個官司a.支付六個月租金的官司, 法官是判對方敗訴。 B.返還押金的官司,法官卻一直咬著鑰匙不歸還把責任都算我們頭上,甚至想轉換成精神賠償或者不當得利之理由,判我們敗訴。

債務人提出異議時,支付命令即為失效,同時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民法179條2025 民法第179條有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民法179條: 第 四 款 契約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
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限制行為能力人於限制原因消滅後,承認其所訂立之契約者,其承認與法
定代理人之承認,有同一效力。 已退社或開除之社員,對於社團之財產無請求權。

各共有人亦得為共有人全體請求向其全體為給付。 他共有人得對之行使物權的或債權的請求權。 並得單獨對之提起以此項請求權為標的之訴。 按使用借貸契約係債之關係,僅於當事人間有其效力。 丙買受系爭房屋,並不當然繼受其前手與系爭土地所有人間之使用借貸關係,原則上不得執該關係主張其有使用系爭土地之權利。 惟於具體個案,尚應斟酌當事人間之意思、交易情形及房屋使用土地之狀態等一切情狀,如認土地所有人行使所有權,違反誠信原則或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仍應駁回其請求。


其他物權之存續,於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 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
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減輕保證人之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一、有前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而僱用人不即通知保證人者。 二、僱用人對受僱人之選任或監督有疏懈者。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
承人視為已陳報。 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
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
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 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四條之規定者,收養者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
銷之。

民法179條: 不當得利是什麼?

依前項規定所為之評定,對於廣告人及應徵人有拘束力。 將要約擴張、限制或為其他變更而承諾者,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 稱天然孳息者,謂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 稱法定孳息者,謂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 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定作人得使第三人改善或繼
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均由承攬人負擔。 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
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 但瑕疵非
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
除契約。 當事人之一方,遇有重大事由,其僱傭契約,縱定有期限,仍得於期限屆
滿前終止之。

不動產役權之全部或一部無存續之必要時,法院因供役不動產所有人之請
求,得就其無存續必要之部分,宣告不動產役權消滅。 不動產役權因需役不動產滅失或不堪使用而消滅。 供役不動產所有人或不動產役權人因行使不動產役權之處所或方法有變更 民法179條2025
之必要,而不甚妨礙不動產役權人或供役不動產所有人權利之行使者,得 民法179條2025
以自己之費用,請求變更之。

但非公益法人,其章程
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社員,對於其退社或開除以前應分擔之出資,仍負清償之義務。 另外,你的生母對你的撫養義務應該只持續到你滿二十歲為止,在這之前扶養費用是持續發生的,或許有部分已經罹於時效,但你未成年的最後的一兩年也許還沒有超過十五年。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
,並應返還。 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
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 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準用
之。

抵押人為債務人時,抵押權人得不再為前項請求,逕行請求清償其債權。 抵押物之價值因不可歸責於抵押人之事由致減少者,抵押權人僅於抵押人
因此所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提出擔保。 遺失物價值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者,拾得人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或
其他有受領權之人。 其有第八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之情形者,亦得依該條
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前項遺失物於下列期間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
或變賣之價金:
一、自通知或招領之日起逾十五日。 二、不能依前項規定辦理,自拾得日起逾一個月。

前項情形,若數處分相牴觸時,以其最初之處分為有效。 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
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
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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