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 其因過失者,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為限,負其責任。 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之修繕費及其他負擔,由各所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 民法110 土地所有人因鄰地所有人在其地界或近旁,營造或修繕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使用其土地之必要,應許鄰地所有人使用其土地。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土地所有人,因其家用或利用土地所必要,非以過鉅之費用及勞力不能得水者,得支付償金對鄰地所有人請求給與有餘之水。 水流如因事變在鄰地阻塞,土地所有人得以自己之費用,為必要疏通之工事。
民法110: 行政函釋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 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民法110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 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 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 寄託物為代替物時,如約定寄託物之所有權移轉於受寄人,並由受寄人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者,為消費寄託。
- 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前項行為時,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數人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行為時,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 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三條、第一千零七十三條之一、第一千零七十五條、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者,無效。
- 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出賣人於解除契約時,得扣留其所受領價金者,其扣留之數額,不得超過標的物使用之代價,及標的物受有損害時之賠償額。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佔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專有部分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保證人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不負保證責任。
民法110: 代理権の不存在につき善意・無過失
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民法典的第110條是關於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的相關內容。 每個公民都擁有個人的信息隱私權,如果個人的信息隱私遭到侵犯或者是泄露是可以通過過法律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
- 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 前項扣押實施後兩個月內,如該合夥人未對於債權人清償或提供相當之擔保者,自扣押時起,對該合夥人發生退夥之效力。
- 匯票、本票、支票及其他流通證券,記入交互計算者,如證券之債務人不為清償時,當事人得將該記入之項目除去之。
-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內,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時,遺產管理人在繼承人承認繼承前所為之職務上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
- 受讓人就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與讓與人連帶負清償責任。
- 旅客於行李到達後一個月內不取回行李時,運送人得定相當期間催告旅客取回,逾期不取回者,運送人得拍賣之。
前條情形,如委任關係之消滅,有害於委任人利益之虞時,受任人或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於委任人或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能接受委任事務前,應繼續處理其事務。 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民法110: 民法改正と重畳適用
不料,溫槿看到覈定通知書上出現老三的名字,要求國稅局更改,改為老三的女兒書婷,遭國稅局拒絕。 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 民法1102025 一人或數人。 前項指定之受益人,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
民法110: 行政院全球資訊網
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民法110 民法1102025 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民法110: 事務所からのお知らせ
但其不能償還,係由求償權人之過失所致者,不得對於他債務人請求其分擔。 民法110 就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前五條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其利益或不利益,對他債務人不生效力。 當事人之一方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者,得請求對待給付。 但其因免給付義務所得之利益或應得之利益,均應由其所得請求之對待給付中扣除之。
民法110: 民法110目的性限縮
債務人如有保證人時,保證人應分擔之部分,依保證人應負之履行責任與抵押物之價值或限定之金額比例定之。 民法110 抵押物之擔保債權額少於抵押物之價值者,應以該債權額為準。 前項規定,於第八百六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情形,如抵押之不動產上,有該權利人或經其同意使用之人之建築物者,準用之。
民法110: 民法改正対応!遺贈についてわかりやすく知っておくべき知識【家族法その11】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受設立許可之法人,其業務屬於主管機關監督,主管機關得檢查其財產狀況及其有無違反許可條件與其他法律之規定。 申請人因天災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法定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三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回復原狀。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
民法110: 第5章 法律行為
但能證明其於物品之接收保管、運送人之選定、在目的地之交付,及其他與承攬運送有關之事項,未怠於注意者,不在此限。 運送人交與旅客之票、收據或其他文件上,有免除或限制運送人責任之記載者,除能證明旅客對於其責任之免除或限制明示同意外,不生效力。 運送之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旅客運送人之責任,除另有交易習慣者外,以旅客因遲到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為限。 旅客運送人對於旅客因運送所受之傷害及運送之遲到應負責任。 民法110 但因旅客之過失,或其傷害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不在此限。
民法110: 民法 第110條【権限外の行為の表見代理】
土地所有人願以時價購買者,地上權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地租之約定經登記者,地上權讓與時,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併同計算。 民法110 受讓人就前地上權人積欠之地租,應與讓與人連帶負清償責任。 前項但書情形,於以價金分配或以金錢補償者,準用第八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八百九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 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並將其物交存。
第二是非授予者造成的侵害,比如否認榮譽取得的事實,宣稱剝奪榮譽稱號,這是侵害不能,完全沒有影響。 公民投票法107年修正時,已將公民投票權的年齡下修為18歲;民法110年修正公佈也將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與應負刑事責任、行政罰責任的完全責任、兵役法起役年齡均同。 國內法制以18歲作為國人權利義務行使年齡的規範基準,已成為社會各界多數共識。 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爲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爲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 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以遺產之使用、收益為遺贈,而遺囑未定返還期限,並不能依遺贈之性質定其期限者,以受遺贈人之終身為其期限。
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承租人如因執行業務取去其物,或其取去適於通常之生活關係,或所留之物足以擔保租金之支付者,出租人不得提出異議。 前項情形,出賣人應將出賣條件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該債權不再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範圍。 第一項第六款但書及第七款但書之規定,於原債權確定後,已有第三人受讓擔保債權,或以該債權為標的物設定權利者,不適用之。 五、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或依第八百七十三條之一之規定為抵押物所有權移轉之請求時,或依第八百七十八條規定訂立契約者。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者,如其擔保之原債權,僅其中一不動產發生確定事由時,各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均歸於確定。 最高限額抵押權為數人共有者,各共有人按其債權額比例分配其得優先受償之價金。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民法110: 民法名詞解釋 – 無代理權人之責任
農育權人應依設定之目的及約定之方法,為土地之使用收益;未約定使用方法者,應依土地之性質為之,並均應保持其生產力或得永續利用。 農育權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 但以造林、保育為目的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