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原法院或審判長不為前二項裁定者,應速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如認為必要時,應送交訴訟卷宗,並得添具意見書。 ﹝1﹞被上訴人在第三審未判決前,得提出答辯狀及其追加書狀於第三審法院。 ﹝1﹞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四、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一及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二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1﹞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四、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一及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二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4﹞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 對此,最高法院判決指出,地主已亡故,有無土地買賣及是否同意轉讓土地買賣契約之待證事實,因年代久遠且人事皆非,致上訴人之舉證甚為困難,應降低證明度。
- ﹝1﹞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七十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
- 檢視現行法條 第 條 當事人因妨礙他造使用,故意將證據滅失、隱匿或致礙難使用者,法院得
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證據之主張或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 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 ﹝1﹞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如該不變期間少於十日者,於相等之日數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69年臺上字第3546號金錢借貸契約,固屬要物契約,應由貸與人就交付金錢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但若貸與人提出之借用證內,經載明借款額,當日親收足訖無訛者,要應解為貸與人就要物性之具備,已盡舉證責任。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82年臺上字第272號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係指已用相當之方法探查,仍不知其應為送達之處所者而言。 此外,此規定的效果是「減輕或免除」舉證責任,則若法院僅「減輕」舉證責任時,投資人仍要證明交易因果關係,只是法院的心證門檻可能降低而已,此與詐欺市場理論直接免除投資人之舉證責任並不相同。 行調解時,為審究事件關係及兩造爭議之所在,得聽取當事人、具有專門知識經驗或知悉事件始末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陳述,察看現場或調解標的物之狀況;於必要時,得由法官調查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2025 為保障雙方權益,拆封包裹時請務必全程錄影;若遇商品大量瑕疵或失溫時,依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故務必於收貨後 24小時內附影片告知;若超過收貨24小時或無事証依據,則賣場將不負處理責任,拆封視同接受此規範。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舉證責任分配之研究∕吳承學、王昌國、何克凡
但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因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八十條及第一百八十一條之情形而當然停止者,本於其辯論之裁判得宣示之。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行政法院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280條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對於有利於己之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2025 所謂「對已有利的事實」,指的是例如原告主張被告欠錢,因為回收債務可以增加財產所以算是對自己有利的主張,此時就必須要證明有借據之類的書證,或是要有其他人可以證明結款的事實存在。
- ﹝2﹞應行徵收之訴訟費用,其他法院未加徵收、徵收不足額或溢收者,普通法院應補行徵收或通知原收款法院退還溢收部分。
- 支票為無因證券,僅就支票作成前之債務關係,無庸證明其原因而已。
- ﹝1﹞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行政法院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287條因有窒礙不能預定調查證據之時期者,法院得依聲請定其期間。
- 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1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定有明文。
- 三、關於貨載之債權或本於載貨證券而生之債權,除前二款情形外,其估價依船舶於到達貨物之目的港時,或航行中斷地之狀態,如貨載應送達於數個不同之港埠,而損害係因同一原因而生者,其估價依船舶於到達該數港中之第一港時之狀態。
﹝3﹞第一項之上訴或抗告,為裁判之原法院認為應行許可者,應添具意見書,敘明合於前項規定之理由,逕將卷宗送最高法院;認為不應許可者,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或抗告。 ﹝2﹞法院亦得於宣示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其筆錄正本或節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之效力。 ﹝4﹞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者,如調解不成立,除調解當事人聲請延展期日外,法院應按該事件應適用之訴訟程序,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仍自原起訴時,發生訴訟繫屬之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肆、實務判決 – 醫療紛爭中法院對舉證責任之處置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消費者於本公司網站消費享有商品到貨7日猶豫期,於前開期間內得不附理由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法諺有云:「舉證之所在,即為敗訴之所在。」,訴訟中負舉證責任的一方,常常就是敗訴的一方。 以〈上市櫃公司公告不實財報〉的案件類型為例,受害投資人要如何證明「閱讀財報後,誤信該公司營運狀況良好,決定買進該公司股票」(即所謂的「交易因果關係」)? 現實中,我們殊難想像投資人隨時會記錄自己在甚麼時候有閱讀財報,也難以認為身旁有證人可以證明他看財報才買。 當事人就其主張之爭點,經依第一項第三款或前項為協議者,應受其拘束。
﹝3﹞前二項之發問,與應證事實無關、重複發問、誘導發問、侮辱證人或有其他不當情形,審判長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限制或禁止之。 ﹝1﹞應於外國調查證據者,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 ﹝2﹞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三條之一及第二百十五條至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 ﹝4﹞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 ﹝1﹞判決原本,應於判決宣示後,當日交付法院書記官;其於辯論終結之期日宣示判決者,應於五日內交付之。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1﹞為判決之法官,應於判決書內簽名;法官中有因故不能簽名者,由審判長附記其事由;審判長因故不能簽名者,由資深陪席法官附記之。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參、實務對「醫療水準」概念之運用
﹝2﹞證人須依據文書、資料為陳述,或依事件之性質、證人之狀況,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命兩造會同證人於公證人前作成陳述書狀。 ﹝1﹞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 七、起訴違背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 七、起訴違背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 ﹝1﹞裁判草案及其準備或評議文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得交當事人或第三人閱覽、抄錄、攝影或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裁判書在宣示或公告前,或未經法官簽名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於抗告中,第一項、第二項之聲請不予準許;其已準許之處分及前項撤銷或變更之裁定,應停止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二規定註釋-併案請求賠償人裁判費之徵收
﹝3﹞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依第一項定和解方案時,應斟酌一切情形,依衡平法理為之;並應將所定和解方案,於期日告知當事人,記明筆錄,或將和解方案送達之。 ﹝2﹞前項協議係就訴訟標的成立者,法院並應將協議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記明筆錄。 依其協議之內容,當事人應為一定之給付者,得為執行名義。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第二節 言詞辯論之準備〉〉相關裁判全文
張女將電話轉給楊姓資深員工聽,楊沒確認來電者身分,也沒向公司任何主管確認借表外拍的事,將專櫃內十四支表及客人剛送修的一隻表裝入袋內,帶到附近超商交給不明人士。 由於楊姓員工對不明人士樣貌描述,與超商監視錄影畫面完全不同,精光堂懷疑他勾結外人詐騙公司手錶,提告求償一百多萬元損失。 臺北地院法官審理認為,精光堂無法證明楊姓員工有何勾結外人的不法作為,判決精光堂敗訴(聯合報 101年6月12日報導:找不到「外鬼」 錶店告「內神」敗訴)。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第一編 總則 第三章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 第一節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相關裁判全文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2年2月23日下午2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雲林縣北港鎮文仁路47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一、本庭111年度港小字第277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之庭期通知書一件,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不過全案上訴二審後,二審認為,周把保單受益的第一順位列為陳女,也在短短4年間,將1884萬元匯入陳女帳戶,以供陳女與其家人,繳納信用卡及生活花費使用,都已代表周與陳女感情、生活關係緊密,超過一般朋友社交行為,認為有侵害配偶權,因而判本案陳女敗訴,尚不意外。 人之同意)者(民法第1049條參照)、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民法第1052-1條參照)及向法院請求離婚者(民法第1052條參照)。 因此依照詐欺市場理論,交易因果關係被推定存在,免除了投資人的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第二節 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
律 師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2025 的 叮 嚀執業之獸醫師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診斷、治療及檢驗,並不得拒絕填發診斷書及檢驗證明書;違反者,則處以新臺幣九千元以下之罰鍰。 、[新聞疑義]兩男激「撞」不生隙反為友………………《今日看新聞學法律~噪音之處理》、《今日看新聞學法律~車禍損害賠償之一》等文可稽。 惟如該侵害配偶權並非情節重大,有關基於民法第195條之規定,而取得「和解契約內所訂明」之權利,就因失所附麗,而不存在。 賠償[/wiki](例如侵害配偶權之精神損害賠償),但如經當事人間就此和解,則該一方就拋棄了「前揭請求相當金額精神損害賠償之權利」,並取得「和解契約內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消費者可透過產品所附之保固卡、維修中心的原廠資訊或是維修聯絡資料,自行與保固或維修廠商諮詢維修相關資訊;若消費者遺失保固卡或不清楚維修廠商資訊,均可與本站客服中心聯絡,將由客服代為查詢維修資訊。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法規異動
﹝3﹞對於前二項書狀所記載事項再為主張或答辯之準備書狀,當事人應於收受前二項書狀後五日內提出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三日前為之。 ﹝2﹞應通知他造使為準備之事項,有未記載於訴狀或答辯狀者,當事人應於他造得就該事項進行準備所必要之期間內,提出記載該事項之準備書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五日前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5﹞第一項為訴訟標的之權利,其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起訴後,受訴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發給已起訴之證明,由當事人持向該管登記機關請求將訴訟繫屬之事實予以登記。 訴訟終結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請求塗銷該項登記。 ﹝5﹞第一項為訴訟標的之權利,其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當事人之起訴合法且非顯無理由時,受訴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發給已起訴之證明,由當事人持向該管登記機關請求將訴訟繫屬之事實予以登記。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提出證據
@ 規範理論將構成要件分作「基本規範」與「對立規範」。 3.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參照)。 檢視現行法條 第 280 條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
當事人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者,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視為撤回其起訴或上訴;續行訴訟而再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者,以一次為限。 如再次陳明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不生合意停止訴訟之效力,法院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兩造無正當理由仍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視為撤回其起訴或上訴(請參考民事訴訟法第189條、第190條)。 無論何種期日或期間,當事人或代理人均有遵守之義務,不得任意遲誤,而對於不變期間(例如民事上訴限20日之期間,即為不變期間)尤應特別注意,一經遲誤,即喪失其為訴訟行為之權利。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惟當事人或代理人遲誤不變期間係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者,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請參考民事訴訟法第164條)。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270條行合議審判之訴訟事件,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268-1條依前二條規定行書狀先行程序後,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或準備程序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