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
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 前項規定,於利息及其他定期給付之各期給付請求權,經時效消滅者,不
適用之。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民法367 附條件之法律行為當事人,於條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
就所應得利益之行為者,負賠償損害之責任。
依前二條規定負擔保責任之繼承人中,有無支付能力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有請求權之繼承人與他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比例分擔之。 但其不能償還,係由有請求權人之過失所致者,不得對於他繼承人請求分擔。 民法367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
民法367: 法規內容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 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不動產物權之設定或移轉為給付內容者,於其清償期屆至時,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將該不動產物權設定或移轉於出質人,並對該不動產物權有抵押權。 民法367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金錢給付為內容,而其清償期先於其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期者,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提存之,並對提存物行使其質權。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事由發生後,債務人或抵押人得請求抵押權人結算實際發生之債權額,並得就該金額請求變更為普通抵押權之登記。 原債權確定前,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抵押權人或債務人為法人而有合併之情形者,抵押人得自知悉合併之日起十五日內,請求確定原債權。
- 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
- 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 三、受領標的物之費用,登記之費用及送交清償地以外處所之費用,由買
受人負擔。 - 本法定期限為十五年,自請求權可以行使時起算, (第一二八條) 經過十五年而不行使者,則其請求權消滅。
- 逾期不移去者,倉庫
營業人,得拍賣寄託物,由拍賣代價中扣去拍賣費用,及保管費用,並應
以其餘額交付於應得之人。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委任
人請求賠償。 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委任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
償權。 買賣費用之負擔,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依左列
之規定。 一、買賣契約之費用,由當事人雙方平均負擔。 二、移轉權利之費用,運送標的物至清償地之費用及交付之費用,由出賣
人負擔。
民法367: 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註釋-一般時效期間
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之修繕費及其他負擔,由各所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 土地所有人因鄰地所有人在其地界或近旁,營造或修繕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使用其土地之必要,應許鄰地所有人使用其土地。 土地所有人,因其家用或利用土地所必要,非以過鉅之費用及勞力不能得水者,得支付償金對鄰地所有人請求給與有餘之水。 水流如因事變在鄰地阻塞,土地所有人得以自己之費用,為必要疏通之工事。 出名營業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每屆事務年度終,計算營業之損益,其應歸隱名合夥人之利益,應即支付之。
法人之目的或其行為,有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法院得因主
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解散。 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
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
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民法367: 民法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註釋-買受人之義務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未約定確定之期日者,抵押人或抵押權
人得隨時請求確定其所擔保之原債權。 前項情形,除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另有約定外,自請求之日起,經十五日為
其確定期日。 第三人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時,如債權人免除保證人之保證責任者,於前
條第二項保證人應分擔部分之限度內,該部分抵押權消滅。
民法367: 民法367在民法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註釋-買受人之義務 – 碩豐法律事務所的討論與評價
其滅失部分之典價,依滅失時滅失部分之價值與滅失時典物之
價值比例計算之。 質權以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因交付其證券於質權人,而
生設定質權之效力。 以其他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並應依背書方法為之 民法3672025
。 質權人非經出質人之同意,不得使用或出租其質物。 但為保存其物之必要
而使用者,不在此限。 原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經抵押人之同意,得將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全部或
分割其一部讓與他人。
民法367: 法律論壇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198條因侵權行為對於被害人取得債權者,被害人對該債權之廢止請求權,雖因時效而消滅,仍得拒絕履行。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190條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佔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367 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181條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 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民法367: 民事訴訟法-第二審訴之變更、追加
抵押物之價值因可歸責於抵押人之事由致減少時,抵押權人得定相當期限
,請求抵押人回復抵押物之原狀,或提出與減少價額相當之擔保。 抵押人不於前項所定期限內,履行抵押權人之請求時,抵押權人得定相當 民法3672025
期限請求債務人提出與減少價額相當之擔保。 屆期不提出者,抵押權人得
請求清償其債權。 抵押人為債務人時,抵押權人得不再為前項請求,逕行請求清償其債權。 抵押物之價值因不可歸責於抵押人之事由致減少者,抵押權人僅於抵押人
因此所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提出擔保。 同一抵押物有多數抵押權者,抵押權人得以下列方法調整其可優先受償之
分配額。
民法367: 第 二 節 行為能力
三、僅限定部分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時,依各抵押物所限定負擔金額與未
限定負擔金額之各抵押物價值之比例。 計算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分擔金額時,各抵押物所限定負擔金額較抵押物
價值為高者,以抵押物之價值為準。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抵押物全部或部分同時拍
賣時,拍賣之抵押物中有為債務人所有者,抵押權人應先就該抵押物賣得
之價金受償。 農育權人應依設定之目的及約定之方法,為土地之使用收益;未約定使用
方法者,應依土地之性質為之,並均應保持其生產力或得永續利用。 農育權人違反前項規定,經土地所有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土地所有人
得終止農育權。 農育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阻止之事實通知抵
押權人。
民法367: 第 五 章 不動產役權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554條經理人對於第三人之關係,就商號或其分號,或其事務之一部,視為其有為管理上之一切必要行為之權。 民法367 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441條承租人因自己之事由,致不能為租賃物全部或一部之使用、收益者,不得免其支付租金之義務。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436條前條規定,於承租人因第三人就租賃物主張權利,致不能為約定之使用、收益者準用之。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 但以月或年定期間,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