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742025詳細介紹!(小編推薦)

數人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不可分者,各債權人僅得請求向債權人全體為給付,債務人亦僅得向債權人全體為給付。 民法742025 因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已受領清償、代物清償、或經提存、抵銷、混同而債權消滅者,他債權人之權利,亦同消滅。 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其第三人對於債務人,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 當事人之一方因可歸責於他方之事由,致不能給付者,得請求對待給付。 但其因免給付義務所得之利益或應得之利益,均應由其所得請求之對待給付中扣除之。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 左列財產為特有財產:一、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
  • 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除託運人於託運時報明其性質及價值者外,運送人對於其喪失或毀損,不負責任。
  •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後,除本節另有規定外,其擔保效力不及於繼續發生之債權或取得之票據上之權利。
  • 但共有人於原債權確定前,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法院因夫妻一方之請求,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一、夫妻之一方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時。
  • 如於時效期間屆滿前,由第三人提示該項證券者,發行人應將不為給付之情事,告知該第三人。

但不動產役權之行使,依其性質祇關於需役不動產之一部分者,僅就該部分仍為存續。 民法742025 供役不動產所有人或不動產役權人因行使不動產役權之處所或方法有變更之必要,而不甚妨礙不動產役權人或供役不動產所有人權利之行使者,得以自己之費用,請求變更之。 第一項之出產物未及收穫而土地所有人又不願以時價購買者,農育權人得請求延長農育權期間至出產物可收穫時為止,土地所有人不得拒絕。 農育權人違反前項規定,經土地所有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土地所有人得終止農育權。 農育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阻止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

民法74: 第一章 通則編輯

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

當時雖然我幫她寫了緩起訴聲請,但檢察官沒有採用,不過法官最後判她緩刑兩年。 至於當事人如非長期軍旅生涯者,是否可比照涉世未深辦理? 法官指出,可能會考慮當事人的職業、教育背景、社經地位、居住環境、人際關係等,以及當時其所處客觀狀態等等,做為衡量是否處於急迫、輕率且無經驗之情況下,所做出的法律行為。 A.無訟爭性:雙方當事人對權利義務存否並無爭議,如:確定經界之訴,當事人的目的僅在於劃定土地事實上之經界線,而對土地所有權之歸屬及範圍無爭執。 親屬會議會員,應就未成年人、禁治產人或被繼承人之左列親屬與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前項同一順序之人,以親等近者為先;親等同者,以同居親屬為先,無同居親屬者,以年長者為先。

民法74: 第一章 遺產繼承人

第一百一十七條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徵收、徵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第一百零一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爲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第九十七條有獨立經費的機關和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機關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爲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第九十四條捐助人有權向捐助法人查詢捐助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捐助法人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為監護人時,不適用第一千零九十九條、第一千一百零一條後段、第一千一百零三條、第一千一百零三條之一及第一千一百零四條之規定。 夫妻離婚時,無論其原用何種夫妻財產制,各取回其固有財產,如有短少,由有管理權之一方負擔。 但其短少係由非可歸責於有管理權之一方之事由而生者,不在此限。 左列債務,由妻僅就其特有財產負清償之責:一、妻就其特有財產設定之債務。

民法74: 民法改正の概要

五、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 前項第一款所定之遺產清冊,管理人應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之;第四款所定債權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 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 但被收養者未滿七歲而無法定代理人時,不在此限。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民法74: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民國74年)

三、引進英美之保護令制度,讓受虐者根據自己個人之需求,選擇適當之保護令,享有免於恐懼之生存空間。 結婚年齡部分,原條文規定「男未滿18歲,女未滿16 歲者,不得結婚」,三讀通過條文為「男女未滿18歲者,不得結婚」,並刪除「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的條文。 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 意定監護契約已約定報酬或約定不給付報酬者,從其約定;未約定者,監護人得請求法院按其勞力及受監護人之資力酌定之。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後,本人有正當理由者,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意定監護契約。 受任人有正當理由者,得聲請法院許可辭任其職務。

民法74: 民法第74條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讓與他人者,其最高限額抵押權不隨同移轉。 以建築物設定抵押權者,於法院拍賣抵押物時,其抵押物存在所必要之權利得讓與者,應併付拍賣。 但抵押權人對於該權利賣得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 繼承人中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所定之利益:一、隱匿遺產。 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民法74: 契約実務における注意點

六、抵押物因他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法院查封,而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所知悉,或經執行法院通知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者。 第三人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時,如債權人免除保證人之保證責任者,於前條第二項保證人應分擔部分之限度內,該部分抵押權消滅。 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 民法74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因強制執行之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民法74: 契約リテラシー向上のための契約基礎學習ガイド

審查委員會建議政府:徹底實施《家庭暴力防治法》;配置特定資源以打擊家庭暴力。 評估家庭暴力現況、政策措施有效性、挑戰及克服挑戰之方法等,並提出未來行動;和確保保護令依法及時核發。 第十三屆會議第21號一般性建議第21段,婦女必須承擔生育和哺養子女的責任,此影響其接受教育、就業以及其他與個人發展有關的活動,且為婦女帶來不平等的工作負擔。

民法74: 第二節 限定之繼承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者,在抵押物全部或部分同時拍賣,而其賣得價金超過所擔保之債權額時,經拍賣之各抵押物對債權分擔金額之計算,準用前條之規定。 民法74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而未限定各個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者,抵押權人得就各個不動產賣得之價金,受債權全部或一部之清償。 得優先受償之利息、遲延利息、一年或不及一年定期給付之違約金債權,以於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聲請強制執行前五年內發生及於強制執行程序中發生者為限。 供役不動產經分割者,不動產役權就其各部分仍為存續。 但不動產役權之行使,依其性質祇關於供役不動產之一部分者,僅對於該部分仍為存續。 需役不動產經分割者,其不動產役權為各部分之利益仍為存續。

佔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佔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佔有者,原佔有人自喪失佔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佔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動產佔有之受讓,係依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之者,以受讓人受現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為限,始受前項規定之保護。 前二項規定,於佔有人以所有之意思佔有變為以其他意思而佔有,或以其他意思之佔有變為以不同之其他意思而佔有者,準用之。 典權存續中,因典權人之過失,致典物全部或一部滅失者,典權人於典價額限度內,負其責任。 民法742025 但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滅失者,除將典價抵償損害外,如有不足,仍應賠償。 典權人違反前項規定,經出典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出典人得回贖其典物。

民法74: 民法下修成年年齡宣導專區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出賣人不履行第三百四十八條至第三百五十一條所定之義務者,買受人得依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債權人得隨時受取提存物,如債務人之清償,係對債權人之給付而為之者,在債權人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相當擔保前,得阻止其受取提存物。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對於讓與人有債權者,如其債權之清償期,先於所讓與之債權或同時屆至者,債務人得對於受讓人主張抵銷。

民法74: 民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註釋-暴利行為

著作人於不妨害出版人出版之利益,或增加其責任之範圍內,得訂正或修改著作。 但對於出版人因此所生不可預見之費用,應負賠償責任。 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未依約定之旅程進行者,旅客就其時間之浪費,得按日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但其每日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旅遊營業人所收旅遊費用總額每日平均之數額。

如為出賣人之利益,有必要時,並有變賣之義務。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 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臺北25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民法部分條文等案,將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並設緩衝期,定於民國112年1月1日施行。 著作權法這樣說著作權主要保障權利所有人的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但《著作權法》亦有規定,若是在合理範圍內使用他人著作,可以例外不需獲得權利所有人的授權。 拋棄繼承權者,就其所管理之遺產,於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前,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繼續管理之。 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

民法74: 第5章 法律行為

對於一人負擔數宗債務而其給付之種類相同者,如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額時,由清償人於清償時,指定其應抵充之債務。 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 給付一部不能,而契約就其他部分仍為有效者,或依選擇而定之數宗給付中有一宗給付不能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佔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佔有。 保證人依前項規定負賠償責任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 民法742025 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 利息、年金、及分配利益之無記名證券,有遺失、被盜、或滅失而通知於發行人者,如於法定關於定期給付之時效期間屆滿前,未有提示,為通知之持有人得向發行人請求給付該證券所記載之利息、年金、或應分配之利益。 但自時效期間屆滿後,經過一年者,其請求權消滅。 前項扣押實施後兩個月內,如該合夥人未對於債權人清償或提供相當之擔保者,自扣押時起,對該合夥人發生退夥之效力。

但其附加部分為獨立之物,如係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者,準用第八百七十七條之規定。 供役不動產所有人於無礙不動產役權行使之範圍內,得使用前項之設置,並應按其受益之程度,分擔維持其設置之費用。 同一不動產上有不動產役權與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同時存在者,其後設定物權之權利行使,不得妨害先設定之物權。 民法74 農育權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農育權人因不可抗力致收益減少或全無時,得請求減免其地租或變更原約定土地使用之目的。 農育權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

民法74: 第2章 契約

第十六條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爲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但是胎兒娩出時爲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實務上保全業者可以先行僱用,再請受僱者拿出[良民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查覈(保全業法#10)。 所以做了幾天保全卻被通知有前科不能在做,其實是很正常的。 至於擔任保全資格足夠卻仍因前科而被辭退,那就是保全廠商自行的考量了(以保全業目前缺人很兇的狀況應該是會避免)。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民法742025 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者,如其擔保之原債權,僅其中一不動產發生確定事由時,各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均歸於確定。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二、經拍賣之抵押物為同一人所有,而抵押權人就該抵押物賣得價金受償之債權額超過其分擔額時,該抵押物之後次序抵押權人就超過分擔額之範圍內,對其餘未拍賣之同一人供擔保之抵押物,承受實行抵押權人之權利。 抵押物之價值因可歸責於抵押人之事由致減少時,抵押權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抵押人回復抵押物之原狀,或提出與減少價額相當之擔保。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 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前項情形,被指示人僅得以本於指示證券之內容,或其與領取人間之法律關係所得對抗領取人之事由,對抗領取人。 會首或已得標會員依第一項規定應平均交付於未得標會員之會款遲延給付,其遲付之數額已達兩期之總額時,該未得標會員得請求其給付全部會款。 因會首破產、逃匿或有其他事由致合會不能繼續進行時,會首及已得標會員應給付之各期會款,應於每屆標會期日平均交付於未得標之會員。 會首依前項規定收取會款,在未交付得標會員前,對其喪失、毀損,應負責任。 但因可歸責於得標會員之事由致喪失、毀損者,不在此限。

民法74: 第2章 佔有権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民法74 但旁系血親在八親等之外,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之外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血親之輩分相同,而在八親等以內者。

Leave a Reply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Required fields are mark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