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875條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而未限定各個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者,抵押權人得就各個不動產賣得之價金,受債權全部或一部之清償。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866條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861條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802條以所有之意思,佔有無主之動產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取得其所有權。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 其滅失部分之典價,依滅失時滅失部分之價值與滅失時典物之價值比例計算之。
- 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 運送物依其性質,對於人或財產有致損害之虞者,託運人於訂立契約前,應將其性質告知運送人,怠於告知者,對於因此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第965條數人共同佔有一物時,各佔有人就其佔有物使用之範圍,不得互相請求佔有之保護。
-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遺囑人以一定之財產為遺贈,而其財產在繼承開始時,有一部分不屬於遺產者,其一部分遺贈為無效;全部不屬於遺產者,其全部遺贈為無效。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內,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時,遺產管理人在繼承人承認繼承前所為之職務上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 前項第一款所定之遺產清冊,管理人應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之;第四款所定債權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
民法物權: 民法物權
抵押物之價值因可歸責於抵押人之事由致減少時,抵押權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抵押人回復抵押物之原狀,或提出與減少價額相當之擔保。 民法物權2025 抵押人之行為,足使抵押物之價值減少者,抵押權人得請求停止其行為。 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或擔保一債權之數不動產而以其一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供役不動產所有人於無礙不動產役權行使之範圍內,得使用前項之設置,並應按其受益之程度,分擔維持其設置之費用。
- 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 民法典物權編一本通 《民法典物權編一本通》是一本2021年出版的圖書,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 物權請求權,又稱為「物上請求權」乃指基於所有權或其他種類的物權而生的請求權。
- 雖非所有人,但因法律的規定,亦得行使所有權人之權利,例:遺產管理人(§ 1179 第一項)、破產管理人(破§ 90)、代位權人(§ 242)。
-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受寄人因寄託物之性質或瑕疵所受之損害,寄託人應負賠償責任。 但寄託人於寄託時,非因過失而不知寄託物有發生危險之性質或瑕疵或為受寄人所已知者,不在此限。 受寄人因保管寄託物而支出之必要費用,寄託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
民法物權: 關於我們
數人有同一債權,而其給付不可分者,各債權人僅得請求向債權人全體為給付,債務人亦僅得向債權人全體為給付。 因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已受領清償、代物清償、或經提存、抵銷、混同而債權消滅者,他債權人之權利,亦同消滅。 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其第三人對於債務人,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 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動產之留置,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得為之。 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佔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後,除本節另有規定外,其擔保效力不及於繼續發生之債權或取得之票據上之權利。 第一項第六款但書及第七款但書之規定,於原債權確定後,已有第三人受讓擔保債權,或以該債權為標的物設定權利者,不適用之。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於原債權確定前經第三人承擔其債務,而債務人免其責任者,抵押權人就該承擔之部分,不得行使最高限額抵押權。
民法物權: 民法物權(修訂五版)
第760條(刪除)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761條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759-1條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 民法物權編施行前,以契約訂有共有物不分割之期限者,如其殘餘期限, 民法物權
自施行日起算,較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之期限為短者,依其期
限,較長者,應自施行之日起,適用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民法物權: 行政法整理筆記 – 1
物權在民法物權編施行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
物權編之規定;其在修正施行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
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民法物權2025 債權法的目的,有許多在獲致對物享有所有權,例如透過買賣、委建、合建、贈與、互易、讓與而對物享有財產權,以滿足人的需求。 本次改版,在文字用語部分,有將不合時宜者加以更新、有除去贅字、錯字、不當措辭者,亦有就語意重新加以改述與詮釋,使其表達更為明確與貼切,更有變更個人過去不成熟之見解,以就教於賢達。 至於參考資料部分,仍一如往昔,適切添加若干法院實務之最新見解,並在可能範圍內就國外資料力求更新。 此外,有鑑於司法院已著手將所有判例進行整理,其中雖有加以廢棄或停止適用者,但考慮部分判例仍有其參考價值,遂仍列於本書註解,但加底線,以示區別。 第932條債權人於其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得就留置物之全部,行使其留置權。
民法物權: 權利行使之設定
選擇權未定有行使期間者,債權至清償期時,無選擇權之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他方當事人行使其選擇權,如他方當事人不於所定期限內行使選擇權者,其選擇權移屬於為催告之當事人。 經營一定事業或從事其他工作或活動之人,其工作或活動之性質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有生損害於他人之危險者,對他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但損害非由於其工作或活動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民法物權 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但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民法物權: 變更不動產役權之處所或方法之權
關於物或權利之喪失或損害,負賠償責任之人,得向損害賠償請求權人,請求讓與基於其物之所有權或基於其權利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 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民法物權: 民法物權編之通則-定義、物權與債權、目的、特性
原廠外盒及原廠包裝都屬於商品的一部分,或有遺失、毀損或缺件,可能影響您退貨的權益,也可能依照損毀程度扣除為回復原狀所必要的費用。 主題脈絡體系化串聯以主題切入核心概念、實務及學說,並導入體系化的圖象思維。. 超高CP值完勝計畫10大科90天3循環學習計畫,體驗不可思議的爆表成效。 本書特色本書係針對不動產估價師考試及最新條文整編而成,內容含括「民法物權編」及「不動產法規」兩部分,將重點有系統的整理,輔以綱要表解、體系說明,提綱挈領,為考試之必備工具書。 內容採表解方式呈現,依最新法規整編,書末收錄至111年最新、最完整的試題,供讀者鑑往知來。 建議搭配許文昌老師的另外著作《土地法規》、《不動產估價理論》,必可收相輔相成之效。
民法物權: 第2學期-8507 民法物權 課程資訊
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民法物權 民法物權2025 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民法物權2025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如託運人未即為指示,或其指示事實上不能實行,或運送人不能繼續保管運送物時,運送人得以託運人之費用,寄存運送物於倉庫。 運送物之喪失或毀損,如運送人以詐術隱蔽,或因其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運送人不得主張前二項規定之利益。 民法物權2025 如有第六百三十三條、第六百五十條、第六百五十一條之情形,或其他情形足以妨礙或遲延運送,或危害運送物之安全者,運送人應為必要之注意及處置。 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除託運人於託運時報明其性質及價值者外,運送人對於其喪失或毀損,不負責任。
民法物權: 民法184條-1分鐘法條解釋,搞懂一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優先承買權人不於最後公告日起十五日內表示優先承買者,視為拋棄其優先承買權。 同一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區分所有人間為使其共有部分或基地之應有部分符合修正之民法第七百九十九條第四項規定之比例而為移轉者,不受修正之民法同條第五項規定之限制。 支配性:物權是對於標的物具有直接支配力的財產權,物權人有權僅以自己意志實現權利,無需第三人的積極行為協助,屬於支配權。 公示方式依動產和不動產而不同,原則上,前者以交付佔有為公示手段,後者則以登記為公示手段。 民法物權 一物一權原則與以下情形並不矛盾:(1)多人共同對一物享有一項物權,因為多人只涉及多數物權人,而一物一權表現的是物權客體與權利本身的關係。
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如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於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償還其費用。 前項情形,出賣人應將出賣條件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 優先承買權人於通知達到後十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買者,視為放棄。
受設立許可之法人,其業務屬於主管機關監督,主管機關得檢查其財產狀況及其有無違反許可條件與其他法律之規定。 經過基本概念之訓練後,再藉由擬答檢視爭點掌握是否完整,強化答題技巧。 ➤本課程適用輔導退除役官兵進修補助:補助總金額以12萬元為限,每年限申請三次,每人補助上限為十二次,於取得相關證明之二個月內。 民法物權論(上中下) 《民法物權論(修訂5版)(套裝共3冊)》即以此為內容配合修訂。 第五版增訂為上、中、下三冊,並附民法物權編及施行法條文、民法物權編及施行法修正條文對照表(含修正理由)。 民法物權論(修訂5版) 臺灣地區民法物權編於2007、2009、2010年經過三次重大修正。
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其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清償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後,前二項所定執行職務之監護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有第一千一百零六條第一項之情形者,由其他監護人執行職務。 民法物權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後,本人有正當理由者,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意定監護契約。 法院依前項選定監護人或依第一千一百零六條及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一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