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 民法1962025 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 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 前項專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可獨立,且得單獨為所有權之標的者。
- 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爲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係等外,視爲按份共有。
- 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歸出租人所有,因租賃物毀損、滅失或者附合、混合於他物致使承租人不能返還的,出租人有權請求承租人給予合理補償。
-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 第191條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
- 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前項規定,不適用之。
前項拋棄,第三人有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或於該物權有其他法律上之利益者,非經該第三人同意,不得為之。 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佔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佔有,以代交付。 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 委任他人以該他人之名義及其計算,供給信用於第三人者,就該第三人因受領信用所負之債務,對於受任人,負保證責任。 因擔任法人董事、監察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而為該法人擔任保證人者,僅就任職期間法人所生之債務負保證責任。
民法196: 第 一 款 契約
地上權設定後,因土地價值之昇降,依原定地租給付顯失公平者,當事人
得請求法院增減之。 未定有地租之地上權,如因土地之負擔增加,非當時所得預料,仍無償使
用顯失公平者,土地所有人得請求法院酌定其地租。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 但回復共
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
- 試用期限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爲購買。
-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爲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按其需要之狀況,酌為扶養。
- 其孳息如已消費,或因其過失而毀損,或怠於收取者,負償還其孳息價金之義務。
不動產役權人因行使權利而為設置者,有維持其設置之義務;其設置由供
役不動產所有人提供者,亦同。 供役不動產所有人於無礙不動產役權行使之範圍內,得使用前項之設置,
並應按其受益之程度,分擔維持其設置之費用。 農育權未定有期限時,除以造林、保育為目的者外,當事人得隨時終止之
。 第八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於農育權以造林、保育為目的而未定有期限者
準用之。
民法196: 費用償還請求(民法196條)
但寄託
人於寄託時,非因過失而不知寄託物有發生危險之性質或瑕疵或為受寄人
所已知者,不在此限。 居間人關於訂約事項,應就其所知,據實報告於各當事人。 對於顯無履行
能力之人,或知其無訂立該約能力之人,不得為其媒介。 以居間為營業者,關於訂約事項及當事人之履行能力或訂立該約之能力,
有調查之義務。 代辦商得依契約所定,請求報酬,或請求償還其費用。 無約定者依習慣,
無約定亦無習慣者,依其代辦事務之重要程度及多寡,定其報酬。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444條承租人依前條之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其與出租人間之租賃關係,仍為繼續。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443條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 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426條出租人就租賃物設定物權,致妨礙承租人之使用收益者,準用第四百二十五條之規定。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422條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民法196: 損害賠償概論
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
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
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 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
,得以金錢補償之。
民法196: 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註釋-物之損害計算方法
無代理權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其相對人於本人未承認前,得撤回之。 但為
法律行為時,明知其無代理權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所為之評定,對於廣告人及應徵人有拘束力。 時效因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而中斷者,若調解之聲請經撤回、被駁回、調
解不成立或仲裁之請求經撤回、仲裁不能達成判斷時,視為不中斷。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民法196: 第 二 款 清償
收養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條規定的限制。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 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
民法196: 民法典196條內容
例如:甲被乙開車撞死,乙對於甲的八十歲老母、甲的小孩、甲的配偶也負有賠償責任。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存續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 所謂的慰撫金,是在被害者遭受車禍事故後,覺得自己「精神上」也因此受有損害,所以向對方有所請求。 雖然大多事故發生後,原告還是會把這部分放入自己的請求項目,但目前法院實務上,對於A3類事故請求精神慰撫金部分,因與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合,所以多是駁回的。
民法196: 第 一 款 使用借貸
行政函釋第390條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出賣人於解除契約時,得扣留其所受領價金者,其扣留之數額,不得超過標的物使用之代價,及標的物受有損害時之賠償額。 第376條買受人關於標的物之送交方法,有特別指示,而出賣人無緊急之原因,違其指示者,對於買受人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358條買受人對於由他地送到之物,主張有瑕疵,不願受領者,如出賣人於受領地無代理人,買受人有暫為保管之責。 行政函釋第334條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 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
民法196: 第 四 章 法律行為
第七百七十四條至前條規定,於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 民法196
權人、承租人、其他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準用之。 土地所有人,遇他人之物品或動物偶至其地內者,應許該物品或動物之佔
有人或所有人入其地內,尋查取回。 前項情形,土地所有人受有損害者,得請求賠償。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民法1962025 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之修繕費及其他負擔,由各所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 土地所有人因鄰地所有人在其地界或近旁,營造或修繕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使用其土地之必要,應許鄰地所有人使用其土地。
超逾部分無理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北簡字第17358號判決)。 此種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係因與被害人人身攸關,故有一身專屬性,專屬於被害人,不得讓與或繼承。 但若該損害賠償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此時該請求權則轉變成為財產權,則可作為繼承或讓與之標的。 修理A車費用部分屬可回復原狀,甲得依民法第213條第1項向乙請求回復原狀,或依民法第213條第3項向乙請求回復原狀之必要費用15萬元。 關於本條的適用要注意把握好除了請求權之外的其他權利類型是否適用訴訟時效的問題。 依照通說,訴訟時效限於請求權的行使,對於支配權、抗辯權、形成權無從行使。
民法196: 佔有権の効果は條文を確認せよ!
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而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218條損害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如其賠償致賠償義務人之生計有重大影響時,法院得減輕其賠償金額。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203條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183條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以其所受者,無償讓與第三人,而受領人因此免返還義務者,第三人於其所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責任。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178條管理事務經本人承認者,除當事人有特別意思表示外,溯及管理事務開始時,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
民法196: 表示
信用評價人應當及時覈查,經覈查屬實的,應當及時採取必要措施。 行爲人發表的文學、藝術作品不以特定人爲描述對象,僅其中的情節與該特定人的情況相似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1962025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複製、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爲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 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 民法196 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 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申請人自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提起訴訟的,異議登記失效。
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
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 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
滅。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
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居間人,以契約因其報告或媒介而成立者為限,得請求報酬。 契約附有停止條件者,於該條件成就前,居間人不得請求報酬。 民法1962025 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者,視為允與報酬。
夫妻之一方依前項但書規定單獨終止收養者,其效力不及於他方。 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 民法1962025 但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
影響。
民法196: 第 五 節 租賃
但知持有人就證券無處分之權利或受有遺失被盜或滅失之通知者,不得為給付。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第709-1條稱合會者,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 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698條合夥財產不足返還各合夥人之出資者,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返還之。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693條合夥所定期限屆滿後,合夥人仍繼續其事務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合夥契約。
民法196: 第 二 節 權利質權
耕作地之承租人依清單所受領之附屬物,應於租賃關係終止時,返還於出
租人;如不能返還者,應賠償其依清單所定之價值。 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如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契約者
,其終止契約,應依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 承租人死亡者,租賃契約雖定有期限,其繼承人仍得終止契約。 但應依第
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
民法196: 第 二 節 法人
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爲配偶所有,其餘的爲被繼承人的遺產。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於遺產分割前死亡,並沒有放棄繼承的,該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轉給其繼承人,但是遺囑另有安排的除外。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爲,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爲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 收養關係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
民法196: 第 十六 節 運送
工作係分部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
部分之報酬。 第四百九十三條至第四百九十五條所規定定作人之權利,如其瑕疵自工作
交付後經過一年始發見者,不得主張。 工作依其性質無須交付者,前項一年之期間,自工作完成時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