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 行爲人實施的行爲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轉委託代理未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代理人應當對轉委託的第三人的行爲承擔責任;但是,在緊急情況下代理人爲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委託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爲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爲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
其孳息如已消費,或因其過失而毀損,
或怠於收取者,負償還其孳息價金之義務。 善意佔有人,因改良佔有物所支出之有益費用,於其佔有物現存之增加價
值限度內,得向回復請求人,請求償還。 典權存續中,典物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一部滅失者,就其滅失之部分,典
權與回贖權,均歸消滅。 前項情形,出典人就典物之餘存部分,為回贖時,得由原典價扣除滅失部
分之典價。 其滅失部分之典價,依滅失時滅失部分之價值與滅失時典物之
價值比例計算之。 質權以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因交付其證券於質權人,而
生設定質權之效力。
民法151: 民法成年下修到18歲 中市地稅局教授「節稅妙招」
但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 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 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 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 既限定行爲原因系“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亦限定行爲結果系“民事法律行爲成立時顯失公平”,並規定行爲效力爲可撤銷。
- 前條第三款但書之情形,前婚姻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
- 其有第八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之情形者,亦得依該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 以其他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並應依背書方法為之
。 - 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或依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決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
執行監護職務之必要費用,由受監護人
之財產負擔。 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
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 法院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
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受監護人之年齡、性別、意願、健康情形及人格發展需要。 二、監護人之年齡、職業、品行、意願、態度、健康情形、經濟能力、生
活狀況及有無犯罪前科紀錄。 三、監護人與受監護人間或受監護人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及利害
關係。 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人
之利害關係。
民法151: 民法改正の消滅時効に関する事項②
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後,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不屬於抵押財產。 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處分。 但是,新增建築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抵押人的行爲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爲;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 抵押人不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
- 但以造林、保育為目的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以受益人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 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
- 於前項期限內,監護人未向法院報告者,視為拒絕就職。
- 業主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業主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爲,有權請求其承擔民事責任。
前項情形,土地所有人受有損害者,得請求賠償。 ,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爲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準為公 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 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民法151: 第一節 普通抵押權
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及時支付電費。 用電人逾期不支付電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 民法1512025 經催告用電人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電費和違約金的,供電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中止供電。 出賣人依據前條第一款的規定取回標的物後,買受人在雙方約定或者出賣人指定的合理回贖期限內,消除出賣人取回標的物的事由的,可以請求回贖標的物。
民法151: 工作加油站客人不給錢怎麼辦?可以報警處理嗎? – 汽車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民法1512025 自債務人的行爲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編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範圍確認合同無效。
民法151: 行為情況
交警介入後會對事故現場進行勘察,對事故雙方當事人進行問話調查,對車輛進行技術檢驗,後跟結合整個事故情況及成因對事故進行責任劃分。 法律所涉問題複雜,每個細節都有可能決定案件走向,若問題緊急,建議 立即諮詢 律師,並詳細描述自身問題,以獲得 針對性解答。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在一般情況下是對重刑犯的。 由於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情形包括被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和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被判處上述兩種刑罰的一般都是重刑犯。 民法151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
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
民法151: 民法第151條(和解及び調停の申立て)
遺囑保管人知有繼承開始之事實時,應即將遺囑交付遺囑執行人,並以適
當方法通知已知之繼承人;無遺囑執行人者,應通知已知之繼承人、債權
人、受遺贈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 遺囑人以一定之財產為遺贈,而其財產在繼承開始時,有一部分不屬於遺
產者,其一部分遺贈為無效;全部不屬於遺產者,其全部遺贈為無效。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內,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時,遺產管理人在
繼承人承認繼承前所為之職務上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於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
定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所
定之利益:
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民法151: 第 四 節 夫妻財產制
爲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民法151 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違反國有財產管理規定,在企業改制、合併分立、關聯交易等過程中,低價轉讓、合謀私分、擅自擔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民法151: 第 二 節 法人
標的物經試驗而未交付者,買受人於約定期限內,未就標的物為承認之表
示,視為拒絕;其無約定期限,而於出賣人所定之相當期限內,未為承認
之表示者亦同。 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者,自出賣人交付其標的物於
為運送之人或承攬運送人時起,標的物之危險,由買受人負擔。 民法151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
保之責。
民法151: 第 二 款 清償
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
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民法1512025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
買賣、租賃或借貸。
然而若情形急迫,如債務人已著手躲債潛逃,於此,以法定程序將緩不濟急的狀況下始可為之。 然若聲請被駁回或申請遲延者,行為人則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因法定代表人執行職務行爲導致法人對外承擔責任的,法人有權依據法律或章程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因應該條的規定,以後公司章程中也可增加類似約定,以降低法定代表人濫用職權造成公司損失的風險。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我國《民法單》沒有明確規定轉繼承製度,但根據相關規定: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的,就視爲接受繼承。 若此時繼承人不幸去世,則繼承的遺產份額將發生連續繼承。 值得注意的是,在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中,均存在轉繼承,甚至在遺贈中,受贈人表示接受遺贈並在遺產分割前不幸去世的,接受遺贈的權利也移轉給受贈人的繼承人。 轉繼承製度實際上在我國已得到確認,轉繼承人能夠繼承繼承人的全部財產。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並於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
民法151: 第 四 章 法律行為
旅遊營業人依第一項規定變更旅程時,旅客不同意者,得終止契約。 旅客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得請求旅遊營業人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
地。 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
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承攬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因其原因發生後,一年間不行使
而消滅。
運費及其他費用,因運送物之喪失、毀損,無須支付者,應由前項賠償額
中扣除之。 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係因運送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如有
其他損害,託運人並得請求賠償。 寄託物為代替物時,如約定寄託物之所有權移轉於受寄人,並由受寄人以
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者,為消費寄託。 自受寄人受領該物時起
,準用關於消費借貸之規定。 消費寄託,如寄託物之返還,定有期限者,寄託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
得於期限屆滿前請求返還。
民法151: 第 三 節 遺產之分割
受寄人違反前條之規定,使第三人代為保管寄託物者,對於寄託物因此所
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縱不使第三人代為保管,仍不免發生
損害者,不在此限。 受寄人依前條之規定,使第三人代為保管者,僅就第三人之選任及其對於
第三人所為之指示,負其責任。 受寄人非經寄託人之同意,不得自己使用或使第三人使用寄託物。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 給付無確定期限,或債務人於清償期前得為給付者,債權人就一時不能受
領之情事,不負遲延責任。 但其提出給付,由於債權人之催告,或債務人
已於相當期間前預告債權人者,不在此限。 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 但債務
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民法151: 第 二 款 效力
第一百五十一條【民族自治地方的變通或補充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本法規定的原則,結合當地民族的特點,制定變通的或者補充的單行條例或者規定。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依照法律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或者備案;自治州、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死刑犯使用的理由是以示懲戒,死刑犯一般所犯的是極其嚴重的罪行,危害了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公民利益,因此剝奪其作爲成年公民所能享有的政治權利。 觸犯刑法一般情況下不算政治問題,但可能互相有影響。 一般危害社會的行爲,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屬於犯罪,是刑法的適用範圍內。
但第三人就債之
履行有利害關係者,債權人不得拒絕。 債之全部消滅者,債務人得請求返還或塗銷負債之字據,其僅一部消滅或
負債字據上載有債權人他項權利者,債務人得請求將消滅事由,記入字據
。 負債字據,如債權人主張有不能返還或有不能記入之事情者,債務人得請
求給與債務消滅之公認證書。 就他人之財產或營業,概括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因對於債權人為承受之
通知或公告,而生承擔債務之效力。 前項情形,債務人關於到期之債權,自通知或公告時起,未到期之債權,
自到期時起,二年以內,與承擔人連帶負其責任。 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
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係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 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願意恢復的除外。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拋棄繼承權者,就其所管理之遺產,於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前,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繼續管理之。 其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清償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兩岸之土地均屬於水流地所有人者,其所有人得變更其水流或寬度。 民法151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佔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
佔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所有權以外之物權,及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權利,歸屬於一人者,其權利
因混同而消滅。 同一物之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者,其他物權因混同而消滅。 但
其他物權之存續,於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民法151: 第 一 款 契約
逾期不移去者,倉庫營業人,得拍賣寄託物,由拍賣代價中扣去拍賣費用,及保管費用,並應以其餘額交付於應得之人。 行紀人為委託人之計算所訂立之契約,其契約之他方當事人不履行債務時,對於委託人,應由行紀人負直接履行契約之義務。 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貸與人就借用物所受損害,對於借用人之賠償請求權、借用人依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賠償請求權、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定有益費用償還請求權及其工作物之取回權,均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151 耕作地之承租人依清單所受領之附屬物,應於租賃關係終止時,返還於出租人;如不能返還者,應賠償其依清單所定之價值。
憑樣品買賣的當事人應當封存樣品,並可以對樣品質量予以說明。 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應當與樣品及其說明的質量相同。 當事人對檢驗期限未作約定,買受人簽收的送貨單、確認單等載明標的物數量、型號、規格的,推定買受人已經對數量和外觀瑕疵進行檢驗,但是有相關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當事人約定的檢驗期限過短,根據標的物的性質和交易習慣,買受人在檢驗期限內難以完成全面檢驗的,該期限僅視爲買受人對標的物的外觀瑕疵提出異議的期限。 出賣人提供有關標的物質量說明的,交付的標的物應當符合該說明的質量要求。 (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