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27條詳細攻略

經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無期徒刑於執行滿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第一項有關合併計算執行期間之規定不適用之。 前項情形,併執行無期徒刑者,適用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二以上有期徒刑合併刑期逾四十年,而接續執行逾二十年者,亦得許假釋。 刑法第227條2025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但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及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 刑法第222條為加重強制性交罪,若對被害人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即構成本罪,也就是說本罪與刑法227最大的差別在於是否有「違反其意願」。 積極投入女權運動的某黨婦女部主任彭婉如提出的《婦女參政四分之一保障條款》即將在全國代表大會上表決,在表決的前一天晚上,彭婉如疑遭計程車司機性侵並砍殺三十五刀身亡。 震驚社會的彭婉如命案,也是促成政府正視性侵害犯罪的開始,並催生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與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的修正。 刑法第227條 然在加害人受到應有的懲處之後,社會應該要重視的是行為人為何會做出社會大眾難以接受的行為。

刑法第227條: 自由共和國》姜皇池/中國軍艦並無鄰接區的航行自由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文字、圖畫或他法,公然介紹墮胎之方法或物品,或公然介紹自己或他人為墮胎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27條2025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製造違背定程之度量衡,或變更度量衡之定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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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但即使如此,我們也並不會說熟睡者是「同意」了,換言之:「沒有違反其意願」不表示「同意」,也仍然可能構成「妨害性自主」。
  •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 陳惠雯解釋,其實現行法規原本設計的用意,是要處理所謂的「狼師」,所以把通報定得非常嚴格,結果反而讓即使是合意的性行為,也會被通報成疑似性侵害,這對孩子來說,是很大的標籤。
  • 所謂「獨立告訴」的意思是:即使被害者不想提告,他們還是可以提出刑事告訴。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而犯第一百六十四條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刑法第227條: 刑法227是告訴乃論嗎?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前條第一項之重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婦女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略誘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意圖影響第一項物品之交易價格,而散佈不實資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當學生講這件事情的時候,可能只是要尋求幫助,但老師迫於規定,必須通報,否則就是失職,但是一通報,就會進入標準化作業流程,讓學校失去對孩子理解、輔導、教育的空間。
  • 意圖營利,為人施打嗎啡或以館舍供人吸食鴉片或其化合質料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但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及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項之罪,不在此限。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佔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觀察條文能夠發現第227條之罪刑較第222條加重違反意願性交罪輕上許多,此差異導致早期有部分判決,法院認定行為人對未滿7歲兒童未施以違反其意願之手段,因此應論以較輕的與幼童性交罪,從而引發社會輿論撻伐,發起白玫瑰運動。
  • 二、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A:在上面的例子中,如果當事人自己的年齡是在18歲以下,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 因為通常發生在小情侶的情形(一人未滿16歲、一人18歲以下),所以227-1俗稱「兩小無猜條款」。 法律諮詢能做的是教導蒐集各類證據、分析案件狀況及事證向檢察官及法官答辯,積極爭取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又或是能夠協助當事人和解,將罪刑酌減至2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爭取緩刑之機會。 性侵害犯罪雖對社會秩序安全造成極大之衝擊,然在過往犯罪偵查與防治實務的處理上未與其他案件有所區別,均視其為一般案件處理,更遑論對加害人施以治療輔導,以降低其再犯率。

刑法第227條: 刑法§227與幼年男女性交及猥褻罪

而且實際上也造成爭議與資源浪費了,光是搜尋「18歲整」就可以看到七十筆以上的判決中,被告因為行為時還沒滿19歲而要求減輕或免刑。 聲明:本段落著重的是兩方都願意的情形,不包含那些「其實是違反意願,但因為證據不足而加害人又未滿18歲,依法還是必須適用第227-1條」的情形。 2.在性侵案件的統計中,兩小無猜的案件便也會被列入,於是有了「性侵被害人有超過六成是未滿18歲」的結果(2)——但其中有不少是兩小無猜案件(3)。 有時在討論第227條或兩小無猜的議題時,會出現「這種情形竟然沒有用第221條處理,恐龍法官是認為這樣不算性侵嗎」的質疑,但恐怕要先確認:「性侵」是甚麼意思。 例如,對熟睡者進行性交行為,實務上便只適用乘機性交罪(第225條),而不是同時符合強制性交罪(第221條)和乘機性交罪。

刑法第227條: 什麼是刑法的「兩小無猜條款」?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27條: 刑法227構成要件、罪責與追訴期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十八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27條: 刑法第222條與刑法第227條第1項,皆為針對與未滿14歲之人性行為所訂定的刑責,兩者有何差別?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 一、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十四條之瀆職罪。 者,不論其為自願或強迫,都一樣是有罪的,而且是屬於非告訴乃論的罪。 而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29條之1和前述之227條第1項,如果雙方都是未成年人,為告訴乃論和減輕或免除其刑。 因此若有遇到這類妨害性自主案件,建議先尋求專科律師的協助,評估後續訴訟方向及空間,避免讓自己陷於不利的處境。 要注意的是,不管是18歲以上或18歲以下之人涉及妨害性自主罪時,建議不要自行與被害人私下和解,因為實務上和解道歉往往被變相地等同於認罪,若是貿然與被害人談和,處理不慎道歉的舉動反而可能會成為被認定有罪的關鍵證據。

刑法第227條: 法律白話文小學堂》花甲男孩 分財產

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27條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27條: 中華民國

上述高雄女童性侵案,大致能夠描繪出刑法第227條的輪廓,行為人利用兒童對於性事的完全無知或是少年的懵懂而為性交或猥褻,即便未違反兒童及少年的意願,站在保護未成年人的立場,由於其思想尚不成熟,而並不承認未成年人同意的有效性。 雖然,有支持廢除刑法第227條的意見認為,在《最高法院99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中已經提到,只要與未滿7歲以下的幼童性交,就算是強制性交,既然已經有這樣的規定可以保護幼童,那為何上述問題還是有可能成立呢? 郭怡青說,因為那只是最高法院的決議,法院可以「參考」,但沒有法律上的拘束力,所以她認為還是要有法條做配套,明文規定跟特定歲數以下的小朋友進行的性行為,等同於強制性交。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第二百四十條或第二百四十一條之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祕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祕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媒介、收受、藏匿前三項被買賣、質押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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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供犯本章各罪之用,而持有鴉片、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或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者,處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為人施打嗎啡或以館舍供人吸食鴉片或其化合質料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若走向和解,又因為補償常與金錢畫上等號,甚至有父母把子女當生財工具。 刑法第227條2025 刑法第227條2025 彭治鏐也說,這反映了家長把小孩當做「資產」,而不是有意見的「個人」,這也是根深蒂固的親子教養文化。 臺灣同志諮詢熱線成員彭治鏐認為,家長通常只會希望孩子不要談戀愛、有性行為,卻沒有意識到孩子是有慾望的;只看見法律可以保護他的孩子,但在看似保護下,卻使當事人受影響。 裘佩恩也提到,目前仍有《刑法》227條的情況下,為何社會上仍然常見青少年及兒童被熟人甚至親人性侵的個案? 原因很多,其中之一是國高中課本中從未強調上述《刑法》227條的相關法律教育,因為依《刑法》227條的立法精神,立法者其實是不希望16歲之前的青少年和任何人發生性關係,即使發生也不是青少年的錯,而是加害者的錯。 裘佩恩說,在林奕含的案例中,假設無法證明違反林奕含意願、也無法證明有無利用權勢發生性關係,則僅能從她當時之年齡認定狼師有無觸犯《刑法》2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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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刑法第277條被害人年齡屬於構成要件之一,行為人須對於性行為或猥褻對象的年齡具備認識的情形下,才構成本法主觀構成要件,而成立犯罪。 因此若是在不認識被害人年齡下涉及該罪,建議在偵查階段委由專科律師協助擬定訴訟策略,向檢察官爭取不起訴處分。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27條2025 意圖供偽造、變造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或電磁紀錄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減損通用貨幣分量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收受後方知為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而仍行使,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投棄、放流、排出、放逸或以他法使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27條2025 阻塞戲院、商場、餐廳、旅店或其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公共場所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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