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772025全攻略!(震驚真相)

最高限額抵押權得約定其所擔保原債權應確定之期日,並得於確定之期日
前,約定變更之。 前項確定之期日,自抵押權設定時起,不得逾三十年。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者,各抵押物對債權分擔之
金額,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未限定各個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時,依各抵押物價值之比例。 二、已限定各個不動產所負擔之金額時,依各抵押物所限定負擔金額之比
例。

三、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時。 四、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
改善時。 五、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
。 夫妻之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
月以上時,前項規定於夫妻均適用之。 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清償者,債權人得準用關於實行
質權之規定,就留置物賣得之價金優先受償,或取得其所有權。

  • 按因通說認為代理權係代理人以本人之名義所為法律行為之效力,得直接歸屬於本人之法律上權能。
  •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法院得斟
    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
  • 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 限制行為能力人於限制原因消滅後,承認其所訂立之契約者,其承認與法定代理人之承認,有同一效力。

運送之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旅客運送人之責任,除另有交易習慣者
外,以旅客因遲到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為限。 受貨人所在不明或對運送物受領遲延或有其他交付上之障礙時,運送人應
即通知託運人,並請求其指示。 如託運人未即為指示,或其指示事實上不能實行,或運送人不能繼續保管
運送物時,運送人得以託運人之費用,寄存運送物於倉庫。 運送物如有不能寄存於倉庫之情形,或有易於腐壞之性質或顯見其價值不
足抵償運費及其他費用時,運送人得拍賣之。 運送人於可能之範圍內,應將寄存倉庫或拍賣之事情,通知託運人及受貨
人。 運送物有喪失、毀損或遲到者,其損害賠償額應依其應交付時目的地之價
值計算之。

民法77: 民法總則編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一般生效要件:當事人須有完全行為能力

前二項規定,於下列情形亦適用之:
一、典權人預示拒絕塗銷轉典權登記。 民法77 二、典權人行蹤不明或有其他情形致出典人不能為回贖之意思表示。 債務人或第三人得提供其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
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最高限額質權。

耕作地承租人於保持耕作地之原有性質及效能外,得為增加耕作地生產力或耕作便利之改良。 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 民法77 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支付租金;無約定者,依習慣;無約定亦無習慣者,應於租賃期滿時支付之。 如租賃物之收益有季節者,於收益季節終了時支付之。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民法77: 關於我們

調解委員行調解時,由調解委員指揮其程序,調解委員有二人以上時,由法官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調解委員指揮之。 如以前已為辯論或證據調查或未到場人有準備書狀之陳述者,為前項判決時,應斟酌之;未到場人以前聲明證據,其必要者,並應調查之。 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三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七條至第三百五十一條及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定,於勘驗準用之。 外國之公文書,其真偽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民法77 但經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證明者,推定為真正。 於受訴法院外調查證據者,當事人應於言詞辯論時陳述其調查之結果。

申報權利之期間,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之日起,應有三個月以上,九個月以下。 民法772025 但其裁定如係受訴法院所為而依法得為抗告者,得向受訴法院提出異議。 一、因基於確定之事實或依法得斟酌之事實,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廢棄原判決,而事件已可依該事實為裁判者。 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

民法77: 第 六 章 消滅時效

前項情形,其租金數額當事人不能協議時,得請求法院定之。 就他人之財產或營業,概括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因對於債權人為承受之
通知或公告,而生承擔債務之效力。 前項情形,債務人關於到期之債權,自通知或公告時起,未到期之債權,
自到期時起,二年以內,與承擔人連帶負其責任。 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
。 但因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單獨負責之事由所致之損害及支付之費用,由該
債務人負擔。 民法77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民法77: 契約実務における注意點

僱用人非經受僱人同意,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受僱人非經僱
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 當事人之一方違反前項規定時,他方得終止契約。 金錢借貸之返還,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依左列之規定:
一、以通用貨幣為借貸者,如於返還時已失其通用效力,應以返還時有通
用效力之貨幣償還之。 二、金錢借貸,約定摺合通用貨幣計算者,不問借用人所受領貨幣價格之 民法77
增減,均應以返還時有通用效力之貨幣償還之。

民法77: 第 一 款 使用借貸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
內容之錯誤。 前條契約相對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
認。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
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民法77: 第 二 款 清償

以我國法律體系架構劃分,可區辨為兩大類,「刑法」是因為行為人的行為侵害了國家特過法律體系想要保障的權益,必須經由代表國家公權力的檢察官進行追訴,接受法律規定的懲罰。 「民法」則在規範人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前者為「責任能力」;後者為「行為能力」。 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左:
一、編製遺產清冊。 五、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

民法77: 第 一 款 契約

質權以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因交付其證券於質權人,而生設定質權之效力。 以其他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並應依背書方法為之。 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或擔保一債權之數不動產而以其一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 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亦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但其附加部分為獨立之物,如係於抵押權設定後附加者,準用第八百七十七條之規定。

民法77: 第 一 節 效力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民法77: 第 三 節 效力

無執行合夥事務權利之合夥人,縱契約有反對之訂定,仍得隨時檢查合夥 民法77
之事務及其財產狀況,並得查閱賬簿。 合夥人中之一人或數人,依約定或決議執行合夥事務者,非有正當事由不
得辭任。 前項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非經其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將其解任
。 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 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
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

民法77: 第 四 款 契約

但能證明其於物品之接收保管、運送人之選定、在目的地之交付,及其他與承攬運送有關之事項,未怠於注意者,不在此限。 運送之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所致者,旅客運送人之責任,除另有交易習慣者外,以旅客因遲到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為限。 關於物品之運送,因喪失、毀損或遲到而生之賠償請求權,自運送終了,或應終了之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77: 第一節 普通抵押權

二、借用人違反約定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或未經貸與人
同意允許第三人使用者。 三、因借用人怠於注意,致借用物毀損或有毀損之虞者。 借用人應於契約所定期限屆滿時,返還借用物;未定期限者,應於依借貸
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 但經過相當時期,可推定借用人已使用完畢者
,貸與人亦得為返還之請求。 借貸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借貸之目的而定其期限者,貸與人得隨時請求返
還借用物。

民法77: 第 十六 節 運送

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
發生前之原狀。 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賣家把商品給女童的行為則因為對女童來說是純粹獲得法律上利益,所以女童會取得商品所有權,但賣家可以依照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向女童請求返還。 民法772025 法定代理人之允許,非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法律行為之一部。

民法77: 民法第77條解説

但無其他適當之人可為選任或經當事人合意指定時,不在此限。 被告於收受訴狀後,如認有答辯必要,應於十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原告;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五日前為之。 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 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會首或已得標會員依第一項規定應平均交付於未得標會員之會款遲延給付,其遲付之數額已達兩期之總額時,該未得標會員得請求其給付全部會款。 隱名合夥契約終止時,出名營業人,應返還隱名合夥人之出資及給與其應得之利益。 出名營業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每屆事務年度終,計算營業之損益,其應歸隱名合夥人之利益,應即支付之。

民法77: 第 五 章 不動產役權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價金雖未具體約定,而依情形可得而定者,視為定有價金。 價金約定依市價者,視為標的物清償時清償地之市價。 債權人得隨時受取提存物,如債務人之清償,係對債權人之給付而為之者
,在債權人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相當擔保前,得阻止其受取提存物。 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向債務人免除債務者,除該債權人應享有之部分外
,他債權人之權利,仍不消滅。

倉庫契約終止後,寄託人或倉單持有人,拒絕或不能移去寄託物者,倉庫營業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於期限內移去寄託物。 逾期不移去者,倉庫營業人,得拍賣寄託物,由拍賣代價中扣去拍賣費用,及保管費用,並應以其餘額交付於應得之人。 受寄人違反前項之規定者,對於寄託人,應給付相當報償,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行紀人為委託人之計算所訂立之契約,其契約之他方當事人不履行債務時,對於委託人,應由行紀人負直接履行契約之義務。

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之事件,如逕向法院起訴者,宜於訴狀內表明其具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所定事由,並添具釋明其事由之證據。 其無該項所定事由而逕行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 當事人聲請調解而不成立,如聲請人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起訴者,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其於送達前起訴者,亦同。

但參加人因參加時訴訟之程度或因該當事人之行為,不能用攻擊或防禦方法,或當事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不用參加人所不知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不在此限。 三、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係同種類,而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之原因者。 但以被告之住所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或有第四條至第十九條所定之共同管轄法院者為限。 民法77 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第四十條第三項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第四項機關之代表人及依法令得為訴訟上行為之代理人準用之。 特別代理人於法定代理人或本人承當訴訟以前,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按其需要之狀況,酌為扶養。 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三條、第一千零七十三條之一、第一千零七 民法772025
十五條、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一千
零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者,無效。 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一、直系血親。

但因戰事不能執行職務者,訴訟程序在法院公告執行職務屆滿六個月以前當然停止。 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應以書狀向為裁判之原法院為之;遲誤其他期間者,向管轄該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之法院為之。 原告或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有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送達,除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項由郵務人員為之者外,非經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送達地地方法院法官之許可,不得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或日出前、日沒後為之。 前項釋明,得由受訴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 保證書內,應載明具保證書人於聲請訴訟救助人負擔訴訟費用時,代繳暫免之費用。

民法77: 專業職人黃英傑 — BeAGiver — 知識、品味、分享 — 不動產經紀人 ( 南市字第00605號證書

例如:乙丙成立A車之買賣契約,但因乙就該A車之顏色應選白色為妥或是黑色較佳,遲遲拿不定主意,故乙丙依第209條第2項約定由乙念美術班之姪子甲行使選擇權。 因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故其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而行使選擇權,亦即在黑白兩色之車中選定白色車作為給付標的時,該單獨行為依第78條係屬無效。 例如:因買賣契約中之出賣人負有交付買賣標的物之義務,而買受人負有交付價金之義務,故買賣契約係屬雙方負擔行為。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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