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亦即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此係基於資訊傳播之考量,使新聞報導得被廣泛利用。 不過其僅限於「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即新聞學上所稱「六個W一個H(What, When, Who, Where, Which及How)」等敘述,不包括專論報導、評論等。 四、所詢問題三,擷取部分內容並註明出處,有無侵害著作權一節,按該擷取部分內容仍屬「重製」他人著作的行為,原則上須經著作權人同意,方可為之。 另著作權法第52條有「引用」之規定,任何人如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節錄或抄錄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之用,利用行為須以有自己的著作為前提,可於合理範圍內再以引用方式利用,並須依第64條規定註明出處。 因此,所詢之情形如符合前述要件,即可依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如非屬上述之利用情形,即無法主張合理使用,縱註明其出處,仍屬著作權侵害行為,建議應向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利用。
至於如何才能謂「創作」,《著作權法》並沒有嚴格的規定,因此,有注入智慧即可,而不問其品質如何,亦不問內容多寡,就可稱之為「著作」(章忠信,2010:5)。 若是事後產生著作權的爭議(例如:有人侵害著作權或甚至他人剽竊作為自己的作品發表),反而別人可利用本條的規定享有「推定」的效果,到時候要證明自己是著作權人就很困難了。 然而,臺灣自91年1月1日加入WTO後,必須遵守「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規定。 TRIPS要求各會員國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國國民著作,因此,依據著作權法第4條第2款規定(即前述提到的「互惠原則」),我國將依國民待遇原則保護WTO所有會員國國民之著作。 由於日本也是WTO會員國,因此,目前日本公司所發行的日劇或電玩遊戲,即使沒有在臺灣發行,一樣還是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千萬不要再有日本人的著作不受保護的錯誤觀念。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新聞報導是否可以隨意轉載?
本款並不及於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之試題解答,也不及於高中模擬考試題、高中數學競賽試題以及美國數學競賽試題,又其所稱之「依法令舉行」,係指依我國法令而言,不包含中國大陸及外國法令在內。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2025 但如果是一般民間所編印或翻譯的「著作權法及其法令彙編」或「著作權法及其相關子法英文本」,因為不在規定範圍內,仍可以受著作權法保護。 又關於這裡所稱的公文,依第二項規定:「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並不以公文程式條例所定者為限。 又法律、命令或公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其目的既在廣為一般民眾所週知,故解釋上應從廣義,除國家之法令外,各種地方自治團體之法規亦包含在內。 按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的語文著作。」本來就非為著作權之標的,大眾得自由利用。
進行研究前,應在被研究者瞭解並同意參與研究之後才能蒐集資料。 進行研究時,應選擇可取得最大化資料的被研究者作為蒐集資料的對象。 進行研究時,應確實保護被研究者的身分及資料不隨意揭露於公眾。 將引用原文以斜字體明確區辨之,即不需註明原始出處。 引用內容獨立一段,在原文前後加引號區辨之,即使引用了他人整篇論文的全部內容,一定符合合理範圍引用內容獨立一段,在原文前後加破折號區辨之,即不須明示出處。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前往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是否受著作
但其所指「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是指像是災害的事故地點、傷亡人數、發生經過;棒球比賽的比數、球員成績等,屬於枯躁無味的事實。 報紙記者報導事件以個人適當的筆法描述或對事件提出具體觀點等,已非單純為傳達事實之著作,仍然還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 另,新聞照片、報紙版面影像檔都非語文著作,仍應受著作權保護。
- 由於兩者差異有限,故統稱戲劇、舞蹈著作,包括舞蹈、默劇、歌劇、話劇等。
-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確實不能成為著作權之標的,但若非屬前述情形的新聞報導,就可能是一種語文著作。
- 目前,報紙上相關報導很多是評論與事實敘述混合並列,不完全是單純傳達事實新聞報導之語文著作,應該還是可以受著作權法保護。
- 某員警查緝非法時私下紀錄其個人資料,此符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惟如單純以「複製網址連結」之方式分享新聞內容,讓其他人得直接透過點選該超連結至該報導觀看內容,原則上不涉及著作之重製與公開傳輸行為,不會侵害他人的著作財產權。 但若明知該連結之網站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而仍透過超連結的方式提供給公眾,則有可能成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公開傳輸權的共犯或幫助犯,恐要負共同侵權責任。 (一)若貴公司所利用之新聞依前述情形,如屬受保護之著作,則將其轉貼於其他網站上涉及「重製」與「公開傳輸」之利用行為,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2025 又所欲轉載之新聞,因係有關健康、醫療、保健等資訊,非屬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恐無法適用著作權法第61條合理使用之規定,仍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衍生著作是將原著作另行添加創意,進行改作所得之作品。 改作方式很多,包括翻譯、編曲、改寫、拍攝為影片等,但非所有對著作進行改變的改作成果都能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改作著作」,必須改作者對於既有著作所添加的創作程度,已達到著作權法所要求的創作高度,纔可受著作權法保護。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著作權
由此可知,一件作品受到著作權保護的首要條件必須是「創作」,並且該創作「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 解釋上,對於作品是否受著作權保護的判斷標準大致可歸納為「四必一沒有」五項要件。 如果所拍攝的版面其內容不是單純傳達事實的新聞報導, 沒有個性的新聞文字。 」所以,則除合於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的規定外,通常是指枯燥無味,就是不可以是著作權法第9條明文規定不保護的標的。 下列哪些著作可能被著作權法所保護,使用上我們需要特別留意其著作權使用範圍與引用方法? 有關「著作」的定義,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是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由該定義觀之,要符合《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其強調的是該「著作」是否為「創作」。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網路智慧財產權FAQ
(二)惟如單純以「複製網址連結」之方式分享新聞內容,讓其他人得直接透過點選該超連結至該報導觀看內容,原則上不涉及著作之重製與公開傳輸行為,不會侵害他人的著作財產權。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2025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2025 至於什麼樣的證據才能證明某一個著作是自己所創作的呢? 一般來說,保留作者的創作歷程紀錄,是最直接有效的方式。 例如:保留作者構思時隨手記下的隻言片語、草稿、草圖、創作所使用的素材、與他人的討論、按日期就不同階段的創作進行存檔備份等,這些資料除了可以協助證明自己是著作權人、著作創作完成的時點之外,還可以用來證明自己是獨立創作,並未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甚至是有關於創作性(創作高度)的證明,皆可產生相當的影響力。 對於著作權未來的行使,無論是訴訟或授權,都有相當程度的幫助。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二、必須該著作為「新聞報導」:所謂「新聞報導」,是指具有時效性的各式經濟、娛樂、文化、政治、教育……的時事報導。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以娛樂新聞為例,如果媒體在李宗勝和林憶蓮傳出結婚消息後的合理時間內加以報導,則此報導即屬於「新聞報導」。 大中蒐集公園內人們活動情形的行為,不適用《個資法》規定。 大中拍攝的照片內容是《個資法》要保護的個人資料。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 是 ( 否 ( 著作權法未規定 ( 依報導內容決定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投影片
看別人的論文改寫後的句子已經是自己的了,所以不用註明資料來源。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2025 論文寫作沒有任何規範與特定的寫作格式,依照自己喜好任意使用前人文獻撰寫即可。 第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其是指「行政機關」就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完成的翻譯物或編輯物,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至於其他的自然人或法人就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製作而成的翻譯物或編輯物,屬於「衍生著作」,會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簡啟煜,2011:68)。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著作權法是否保護所有「原創性」作品?
再則,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也確實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不過若質量上已達抄襲的程度,就會侵害到著作權了。 不同的領域通常有不同的格式,只要不是太誇張的複製著作,都可以用不同領域有不同的引用方法來主張合理的使用。 引用的目的必須是有正當目的,且必須明確指出哪些部分是他人的著作,例如用引號或添加註解等方式標示他人的著作。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2025 引用他人著作屬於「重製」的行為,是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的。 只是符合非營利目的、為了進行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即使是不清楚標示引用的來源,都可以使用他人的著作。 有些新聞報導本身可以引用本款規定,自然新聞標題也不可能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例如:「納莉颱風襲臺」、「中華大勝日本」、「匯市收盤 新臺幣大貶1.27角」等,只是單純傳達事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有些情形則因新聞標題通常很短,可以以新聞標題不具有著作權法所要求的「創作性」作為不予保護的理由。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新聞報導有著作權嗎?
小杰為了凸顯研究教學前的班級秩序差,故意將垃圾桶及桌椅翻倒拍照。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小寶將一項原本是沒有顯著差異的統計結果數值改成非常顯著。 以臺語民謠望春風為例,由李臨秋作詞、鄧雨賢作曲的詞曲部分為音樂著作;但演唱者演唱詞曲內容,由唱片公司錄製成錄音帶、CD、MP3等,則為錄音著作而非音樂著作。 若透過電子郵件投稿,可以將電子郵件副本到自己或朋友其他網路上的電子郵件信箱,以證明自己投稿的事實與投稿的內容。 據報載立法院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案,有傳播學者認為:「所謂侵權若包含轉貼新聞等,將嚴重戕害知識流通,這是著作權法過度擴權」云云,恐係出於對著作權法的誤解。 摘寫是完整保留原文字只做贅字刪減,改寫則是一種換句話說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