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2648大優勢2025!專家建議咁做…

讓與債權時,該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 但與
讓與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者,不在此限。 未支付之利息,推定其隨同原本移轉於受讓人。 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
一、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

  • 轉委託經同意或者追認的,委託人可以就委託事務直接指示轉委託的第三人,受託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
  • 質權人於所擔保債權清償期屆至而未受清償時,除依前三條之規定外,亦
    得依第八百九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八百九十五條之規定實行其質權。
  • 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受有利益之確定判決者,為他債權人之利益,亦生
    效力。
  • 如有全體社員十分一以上之請求,表明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時
    ,董事應召集之。
  • 嗣後向他方請求給付時,他方仍得為同時履行之抗辯,如自己未 再提出給付,他方以此拒絕履行,不能令負違約責任。

同時履行抗辯權就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要給就要兩個人同時一起交付東西給對方。 Ⅰ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被告在裁判上援用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抗辯權時,原告如不能證明自己 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法院應為原告提出對待給付時,被告即向原告為 給付之判決,不能遽將原告之訴駁回。 承攬人苟無特別約定,固負有將工作物剩餘材料返還於定作人之義務,但 此項義務,與定作人給付報酬之義務,並無對價關係。 定作人不得以承攬 人未返還剩餘材料,而拒絕自己之給付。 其與債權人應負擔之義務或與債權人債務人間之約定相牴觸者,亦同。

民法264: 民法のおすすめの本

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第
一千零五十七條及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規定,於結婚經撤銷時準用之。 民法264 善意佔有人,因改良佔有物所支出之有益費用,於其佔有物現存之增加價
值限度內,得向回復請求人,請求償還。 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佔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佔有之物,如現佔有
人由公開交易場所,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非
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 佔有之繼承人或受讓人,得就自己之佔有或將自己之佔有與其前佔有人之
佔有合併,而為主張。 合併前佔有人之佔有而為主張者,並應承繼其瑕疵。 民法2642025 佔有人推定其為以所有之意思,善意、和平、公然及無過失佔有。

受託人爲處理委託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託人應當償還該費用並支付利息。 寄存人寄存貨幣、有價證券或者其他貴重物品的,應當向保管人聲明,由保管人驗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聲明的,該物品毀損、滅失後,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賠償。 技術諮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對受託人正常開展工作所需費用的負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受託人負擔。 技術服務合同是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爲對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攬合同和建設工程合同。 技術許可合同是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將現有特定的專利、技術祕密的相關權利許可他人實施、使用所訂立的合同。

民法264: 你知道「抗辯權」是什麼嗎?

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
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
、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受設立許可之法人,其業務屬於主管機關監督,主管機關得檢查其財產狀
況及其有無違反許可條件與其他法律之規定。 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
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 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
    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
  • 法人解散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
    依其章程之規定,或總會之決議。
  • 抵押物之價值因可歸責於抵押人之事由致減少時,抵押權人得定相當期限
    ,請求抵押人回復抵押物之原狀,或提出與減少價額相當之擔保。
  • 委託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託物享有留置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行爲人承擔侵權責任。
  • 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
    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
    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民事法律行爲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特定形式的,應當採用特定形式。 利害關係人隱瞞真實情況,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財產的,除應當返還財產外,還應當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應當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

民法264: 第 一 款 契約

但扶養
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 但受扶養權利者為
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民法264: 第 四 節 共有

因受託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爲能力或者被宣告破產、解散,致使委託合同終止的,受託人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應當及時通知委託人。 因委託合同終止將損害委託人利益的,在委託人作出善後處理之前,受託人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應當採取必要措施。 民法264 民法2642025 承租人佔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毀損、滅失的,出租人有權請求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264: 共有制度の見直し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
,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
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
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

民法264: 第 二 節 法人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 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
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選擇權定有行使期間者,如於該期間內不行使時,其選擇權移屬於他方當 民法264
事人。

民法264: 第 三 節 效力

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不
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 民法264
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
院判定之。 前項所定公證人之職務,在無公證人之地,得由法院書記官行之,僑民在
中華民國領事駐在地為遺囑時,得由領事行之。

民法264: 第 二 節 不動產所有權

但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數人共同佔有一物時,各佔有人得就佔有物之全部,行使第九百六十條或 民法264
第九百六十二條之權利。 民法2642025 依前項規定,取回或返還之佔有物,仍為佔有人全體佔有。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
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 拍賣之買受人如不按時支付價金者,拍賣人得解除契約,將其物再為拍賣

民法264: 第 二 節 權利質權

受任人有正當理由者,得聲請法院許可辭任其職務。 法院依前項許可終止意定監護契約時,應依職權就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一
項所列之人選定為監護人。 監護人死亡時,前條移交及結算,由其繼承人為之;其無繼承人或繼承人
有無不明者,由新監護人逕行辦理結算,連同依第一千零九十九條規定開
具之財產清冊陳報法院。 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
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
並陳報法院。

出賣人依照買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標的物,出賣人和買受人約定的檢驗標準與買受人和第三人約定的檢驗標準不一致的,以出賣人和買受人約定的檢驗標準爲準。 標的物提存後,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 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債權的,新債務人不得向債權人主張抵銷。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損害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 協商不一致的,賠償費用應當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權人有權請求提供相應的擔保。 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爲,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爲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爲人承擔連帶責任。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應當經其所在國主管機關依照該國法律審查同意。

執行監護職務之必要費用,由受監護人 民法2642025
之財產負擔。 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
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 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 養子女未滿七歲者,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向法院聲請許可。 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之聲請,應得收養終止後
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

收養人應當提供由其所在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有關其年齡、婚姻、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並與送養人簽訂書面協議,親自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 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後,該動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 但是,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爲等額享有。 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摺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負擔,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額負擔,共同共有人共同負擔。

民法264: 第262條 共有物に関する証書)

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爲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

民法264: 第 二 款 效力

合夥人的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合夥人依照本章規定和合夥合同享有的權利,但是合夥人享有的利益分配請求權除外。 原物業服務人違反前款規定的,不得請求業主支付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後的物業費;造成業主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前,物業服務人不同意續聘的,應當在合同期限屆滿前九十日書面通知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但是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 業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決定解聘物業服務人的,可以解除物業服務合同。 決定解聘的,應當提前六十日書面通知物業服務人,但是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 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採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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