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未依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百六十八條及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 對於前二項書狀所記載事項再為主張或答辯之準備書狀,當事人應於收受前二項書狀後五日內提出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三日前為之。 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 原告對於本訴訟之裁判聲明不服,關於處罰部分,視為提起抗告或上訴;僅就處罰部分聲明不服時,適用抗告程序。 前項情形,如得利用同一訴訟程序提起他訴訟者,審判長應闡明之;原告因而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時,不受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第三款之聲明,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第一項第二款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
﹝2﹞法院或審判長所定期間,自送達定期間之文書時起算;無庸送達者,自宣示定期間之裁判時起算。 ﹝1﹞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就應於外國為送達而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 ﹝3﹞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 第二編 審判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別程序 第一節 一般規定
所以除非法院另外要求,不然只要公告在法院的網站就可以,不用再另外登報。 聲請人應提出證券繕本、影本,或開示證券要旨及足以辨認證券之事項,並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 抗告法院廢棄或變更第五百三十八條第三項之裁定時,應依抗告人之聲請,在廢棄或變更範圍內,同時命聲請人返還其所受領之給付。 債權人依第一項規定將所押收之財產或拘束自由之債務人送交法院者,如其聲請被駁回時,應將該財產發還於債務人或回復其自由。 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或因第五百二十九條第四項及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
-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 ﹝1﹞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之罰鍰;其有代理人到場而本人無正當理由不從前條之命者亦同。
- 當事人經法院命其本人到場,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視為拒絕陳述。
- ﹝1﹞判決原本,應於判決宣示後,當日交付法院書記官;其於辯論終結之期日宣示判決者,應於五日內交付之。
- ﹝11﹞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情形,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受訴法院聲請撤銷許可登記之裁定。
- 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判決、裁定之救濟期間,都是從送達生效開始起算,如果沒有在法定之不變期間內提出再議、上訴或抗告,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判決或裁定就會因此確定。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85條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 但共同訴訟人於訴訟之利害關係顯有差異者,法院得酌量其利害關係之比例,命分別負擔。 第81條因下列行為所生之費用,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全部或一部:、一、勝訴人之行為,非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 ﹝6﹞原監護宣告、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裁定,於變更裁定經判決撤銷確定時,回復其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 原告緊咬不放
﹝2﹞以反訴提起前項之訴,因無理由被駁回者,受該判決之被告,不得援以前得作反訴原因主張之事實,提起獨立之訴。 ﹝2﹞夫妻之住所地法院不能行使職權或在中華民國無住所或其住所不明者,準用第一條第一項後段及第二項之規定。 ﹝2﹞夫妻之住所地法院不能行使職權或在中華民國無住所或其住所不明者,準用第一條第一項中段及第二項之規定。
﹝1﹞當事人於其聲明或主張之事實或證據,以認為他造有非有準備不能陳述者為限,應於期日前提出準備書狀,並得直接通知他造;其以言詞為陳述者,由法院書記官作成筆錄,送達於他造。 ﹝1﹞當事人於其聲明或主張之事實或證據,以認為他造非有準備不能陳述者為限,應於期日前提出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其以言詞為陳述者,由法院書記官作成筆錄,送達於他造。 ﹝3﹞第一項之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承認其陳述為虛偽者,訴訟繫屬之法院得審酌情形撤銷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2025 ﹝1﹞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二百六十五條至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 ﹝1﹞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間,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 但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因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百八十條及第一百八十一條之情形而當然停止者,本於其辯論之裁判得宣示之。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 第二編 審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審普通程序 第一節 起訴和受理
﹝1﹞申報權利之期間,除法律別有規定外,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之日起,應有二個月以上。 ﹝2﹞前項命返還給付之裁定,非對於抗告法院廢棄或變更定暫時狀態之裁定再為抗告時,不得聲明不服;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2﹞前項期間屆滿前,法院以裁定駁回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者,其先為之處置當然失其效力;其經裁定許為定暫時狀態,而其內容與先為之處置相異時,其相異之處置失其效力。 ﹝1﹞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1﹞債權人依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押收債務人之財產或拘束其自由者,應即時聲請法院為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 ﹝1﹞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得以金錢之給付達其目的,或債務人將因假處分而受難以補償之重大損害,或有其他特別情事者,法院始得於假處分裁定內,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後免為或撤銷假處分。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第五節 判 決〉〉相關裁判全文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所定事件,依法應行調解程序者,如當事人一造於調解期日五日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法院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得依職權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 前項情形,原調解事件之聲請人,得就原調解事件合併起訴或提起反訴,請求法院於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時合併裁判之。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 法院亦得於宣示捨棄或認諾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項及理由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 什麼是「寄存送達」?其要件為何?
當事人未陳報送達處所或指定送達代收人時,法院通常係以戶籍地址作為送達之處所,故民眾還是應與戶籍地址之親友保持聯繫,纔可避免司法文書已送達戶籍地,自己卻完全不知情,進而影響自己訴訟上權益。 依刑事訴訟法第75條及第178條,被告及證人均有到場之義務,若傳票經合法送達,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可以拘提被告或證人,亦可對證人科以罰鍰。 (2)公示送達之效力,分國內與國外,若國內公示送達,自公告或最後登載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若為國外公示送達,經60日發生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 第一編 總 則 第二章 管 轄 第二節 地域管轄
為配合101年1月11日製定公佈,101年6月1日施行之家事事件法,本院研修之「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2條修正草案」及「非訟事件法部分條文修正 … 總統令公佈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 民國98年7月8日總統令公佈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及施行法第12條,本次增訂及修正共54條,大部分集中在人事訴訟程序之規範,係繼民國92年民事訴訟法修正以來的最大變動。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 如果應受送達之人無法律上正當理由拒絕收領司法文書時,郵務人員也可以將文書直接留置在送達處所,同樣也發生送達本人之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 第二編 審判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別程序 第七節 實現擔保物權案件
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 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 執行員應當將強制執行情況記入筆錄,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 第二編 審判程序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在起訴時人數尚未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說明案件情況和訴訟請求,通知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向人民法院登記。 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92條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人民法院審理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案件,應當由該公民的近親屬為代理人,但申請人除外。 近親屬互相推諉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為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 第二編 審判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別程序 第一節 一般規定
「葉克膜」是一個醫療器材,它的重大成功案例是:前臺中市長胡志強夫人邵曉鈴因發生重大車禍,命懸一線,經輾轉送到臺大醫院以葉克膜急救後,撿回一條命。 經過這個案例,「葉克膜」不僅捧紅了柯P,也被視為急救魔法。 這篇文章要介紹的不是醫療,而是民事訴訟的「葉克膜」手段。 此外,法院必須將文書的繕本、影本或節本,公告在法院網站,如果除此之外還有必要的話,可以再要求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 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 第二章 第三審程序〉〉相關裁判全文
其實,該送達通知書和臺灣民事訴訟法第138條有關「寄存送達」的規定很有關係,就讓我們一起來好好理解什麼是送達通知書及不領的後果。 適用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之事件或關於訴訟救助提起抗告及由證人、鑑定人、通譯或執有證物之第三人提起抗告者,得以言詞為之。 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者,得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 第一審判決未宣告假執行或宣告附條件之假執行者,其未經聲明不服之部分,第二審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以裁定宣告假執行。 當事人未依第一項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第二審法院得準用第四百四十七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 第二節 言詞辯論之準備〉〉相關裁判全文
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並可以複製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 查閱、複製本案有關材料的範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 第一編 總則 第四章 訴訟程序 第三節 期日及期間〉〉相關裁判全文
依其協議之內容,當事人應為一定之給付者,得為執行名義。 ﹝1﹞本案尚未繫屬者,於保全證據程序期日到場之兩造,就訴訟標的、事實、證據或其他事項成立協議時,法院應將其協議記明筆錄。 ﹝1﹞調查證據期日,應通知聲請人,除有急迫或有礙證據保全情形外,並應於期日前送達聲請書狀或筆錄及裁定於他造當事人而通知之。 ﹝4﹞當事人經法院命其本人到場,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視為拒絕陳述。 但命其到場之通知書係寄存送達或公示送達者,不在此限。 ﹝1﹞法院認應證之事實重要且舉證人之聲請正當者,應以裁定命第三人提出文書或定由舉證人提出文書之期間。
﹝2﹞送達證書,應於作就後交收領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如拒絕或不能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送達人應記明其事由。 ﹝1﹞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2﹞不知前項所定應為送達之處所或不能在該處所為送達時,得在應受送達人就業處所為送達。 ﹝1﹞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或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在中華民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1﹞當事人於書狀內引用所執之文書者,應添具該文書原本或繕本或影本;其僅引用一部分者,得祇具節本,摘錄該部分及其所載年、月、日並名押、印記;如文書係他造所知或浩繁難以備錄者,得祇表明該文書。 ﹝1﹞對於外國人准予訴訟救助,以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在其國得受訴訟救助者為限。
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 對於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如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適用前項規定。 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判決、裁定之救濟期間,都是從送達生效開始起算,如果沒有在法定之不變期間內提出再議、上訴或抗告,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判決或裁定就會因此確定。
當事人就已繫屬於外國法院之事件更行起訴,如有相當理由足認該事件之外國法院判決在中華民國有承認其效力之可能,並於被告在外國應訴無重大不便者,法院得在外國法院判決確定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備註:1.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四條、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三條,黏貼本通知書茲有應行送達四維路216巷9-3號林國權君行政文書二件。 2.於按址送達時,因無人收受,依相關法律規定,寄存於郵局。 請於97年6月17日16時後,持本通知書儘速前往領取,以免遲誤。
律師多次跟黃奶奶以及黃小姐開會討論,雖然會議過程黃奶奶偶爾答非所問,或是對事實的說明極為含糊,但根據討論的內容及銀行交易明細記錄,黃奶奶應該是不曾向被告借過任何一毛錢的。 「黃奶奶,這是您的。」警員翻找了存放通知書的櫃子好一陣子,對照完身分證件,確認無誤後,才把印有○○地方法院的信封交給黃奶奶。 II 不知前項所定應為送達之處所或不能在該處所為送達時,得在應受送達人就業處所為送達。
﹝1﹞婚姻事件,夫或妻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者,應由其監護人代為訴訟行為;如監護人即係其配偶或為起訴之第三人時,法院應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行為。 ﹝2﹞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已起訴者,法院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應依債務人之聲明,於本案判決內命債權人為前項之賠償。 ﹝1﹞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除前條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判決,如就足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亦得提起再審之訴。 ﹝2﹞前項第七款至第十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決已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提起再審之訴。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 ﹝2﹞第一審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或關於訴訟救助提起抗告及由證人、鑑定人或執有證物之第三人提起抗告者,得以言詞為之。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一.意義:為使有多數人之訴訟程序單純化、便利訴訟之進行,得由有共同利益之多數人中,選任其中一人或數人為代表人,為其他有共同利益之人為訴訟。 此際,權利義務之歸屬主體將其訴訟實施權藉由「選定」行為而授予被選定人,故被選定人在訴訟上有為選定人進行訴訟之訴訟實施權,而為任意訴訟擔當之一種。 寄存送達:無法送達給當事人或是為補充送達時,可以將文書寄存在警察局,經寄存後十日發生送達效力(第138條)。
﹝3﹞第六百十條、第六百十二條至第六百十六條、第六百十七條第一項及第六百十八條之規定,於前項之訴準用之。 ﹝1﹞申報權利之期間,自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應有三個月以上,九個月以下。 ﹝1﹞調解期日,由法官依職權定之,其續行之調解期日,得委由主任調解委員定之;無主任調解委員者,得委由調解委員定之。 ﹝1﹞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三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七條至第三百五十一條及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定,於勘驗準用之。 ﹝5﹞證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訊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以該設備訊問之。 ﹝1﹞裁判草案及其準備或評議文件,不得交當事人或第三人閱覽、抄錄或付與繕本或節本;裁判書在宣示前或未經推事簽名者亦同。
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 原法院或審判長未以抗告不合法駁回抗告,亦未依前項規定為裁定者,應速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如認為必要時,應送交訴訟卷宗,並得添具意見書。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 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