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140條繼承順位好唔好2025!(震驚真相)

1、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位繼承人,指從己身所出之血親,依序是子女、孫(外孫)子女、曾孫(外曾孫)子女等。 子女如果已拋棄繼承,則孫子女及曾孫子女也視同拋棄。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1140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配偶的繼承相關規定只適用於法律上婚姻關係存續的配偶,已經離婚的前配偶不會有繼承權,全部的遺產會由第1138條所規定的法定繼承人來平分。 另外,子女的繼承權不會因為離婚或失去監護權而消滅,即便夫妻離婚,子女依舊是父母的孩子,繼承權不會受到影響。

發生繼承時,如果在前面順序的繼承人都不要或無法繼承時,半血緣的兄弟姊妹之間是有繼承權的。 第 1140 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我奶奶日前以91高齡過世, 目前要申辦她的遺產繼承, 但繼承順序及繼承系統表, 民法1140條繼承順位 順位中還有她的父母及祖父母. 我爺爺, 奶奶的父母, 祖父母, 兄弟姐妹都早已過世, 曾祖父母及曾曾祖父母都是清朝時代的人, 根本無法取得除戶或死亡證明, 連生日或死亡日期也查不到了, 不知該怎麼處理. 其實,不只有錢人家如此,由於未立遺囑,使得家族爭產風波紛擾不休,也常發生在市井小民身上。 尤其當有多位繼承人時,遺產的分配常引起繼承人的紛爭。

民法1140條繼承順位: 民法第1140條

則代位繼承人僅有一人時,固然與被代位繼承人之應繼分相同,然倘代位繼承人有數人時,其應繼分係就被代位繼承人之應繼分平均分配。 代位繼承人必須要是原本的繼承人(即被代位繼承人)的第一順位繼承人,也就是直系血親卑親屬,纔能有代位的資格。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2 條 繼承,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 但依中華民國法律中華民國國民應為繼承人者,得就其在中華民國之遺產繼承之。

有學者是採僅以「喪失繼承」為要件,只要喪失繼承就可以代位繼承,不用限於繼承開始前的喪失繼承才能代位繼承。 民法1140條繼承順位2025 若是採此見解,則在喪失繼承後收養子女,被收養的子女仍然可以代位繼承。 民法1140條繼承順位 也有採反對說,認為代位繼承規定的立法意旨,是為公平而設,也就是由被繼承人之孫子女承繼其死亡父母所得之應繼分,乃在保護被代位人之繼承人之繼承期待利益,並符公平之原則,而喪失繼承後的收養並無繼承期待利益。 繼承人必須在繼承開始時仍然活著,才能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此即所謂同時存在原則。 因此在圖1中,當被代位繼承人B在A死亡之前就死亡,依民法第1140條之規定,由B的直系血親卑親屬D與F代位B,繼承B對A的應繼分。 與被繼承人配偶共同繼承時,配偶繼承遺產1/2,剩下一半的遺產由兄弟姊妹按人數分配;配偶不得繼承時(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由兄弟姊妹按人數平均分配。

  • (二)固有權說:此說認為,代位繼承人之代位繼承權,並非由被代位繼承人所承受,乃本於其自己固有之權利而直接繼承被繼承人,僅在繼承順序上承襲被代位繼承人之地位而已。
  • 也就是民法第1138條第1順位的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纔有代位繼承順位的權利。
  •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 以及立遺囑規劃分配遺產是否只給部分繼承人有無侵害繼承人「特留分」問題。

5、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而代位繼承人為本位繼承,自不受先順位人喪失繼承權而影響。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再法律上只有限定「被繼承人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喔! 民法第1223條規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2分之1。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3分之1。

民法1140條繼承順位: 離婚配偶

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內,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時,遺產管理人在繼承人承認繼承前所為之職務上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 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未屆清償期之債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已到期。

未依期限報明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則該債權人,僅得就剩餘財產行使其權利(民法第1162條)。 (三)違反清算程序之賠償責任(民法第1161條) 1.繼承人違反民法第1157條至第1160條之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 2.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不當受領之數額。

包括婚生子女、經過合法收養的養子女、非婚生子女。 以親等近者為先,因此,若兒女已繼承財產,那孫子女就沒有繼承權。 民法1140條繼承順位 如果第一順位,且親等最近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有數人,但並未全部都拋棄繼承,因自己小孩親等較遠(第一順位尚有親等更近之人繼承),且拋棄繼承無代位權適用,則無須將自己小孩一併拋棄繼承。 (3)配偶與第四順位的人同為繼承權人時:配偶的應繼分為2/3,其餘繼承人的應繼分從剩餘的1/3分配。 如果被繼承人的配偶不是繼承人,此時繼承人的應繼分,依照民法第1141條的規定,由同一順位的繼承人均分。 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

民法1140條繼承順位: 民法名詞解釋 – 代位繼承&再轉繼承

代位繼承製度乃在保護被代位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期待利益,就此而論繼承權性質,學說上可分為固有繼承權與代位繼承權,以代位繼承而論,其性質應為固有權,即係以自己固有之繼承權,直接繼承其祖之遺產,而非承襲其父之繼承權。 簡單來說,就是「自己生下的人(子女)」、「生下自己的人(父母)」當然也包括「自己生下的人所生下的人(孫子女)」、「生下生下自己的人(祖父母)」。 兄弟姊妹雖然與自己是同一個父母所生,但他們與自己的出生無關,只能算是「旁系血親」,父母的兄弟姊妹(叔叔、阿姨等)道理相同。 第一款內提到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就是自己的兒女和兒女的兒女(孫子女)。 這和剩餘財產分配一樣是個會讓某些人不太喜歡提起的話題,因為繼承的前提絕對是有至親過世,讓一個幸福美滿的家庭來討論家庭成員死後的問題,實在有些殘忍。 但現實終究是殘酷的,繼承是你我遲早都會面對到的問題,縱使與家人相處的時間還很長,倒不如趁早了解民法上對於繼承的相關規定。

民法1140條繼承順位: 關於我

所謂代位繼承,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1138條所定第1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 … 依照民法第1140條規定,在第一順位繼承人,也就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者喪失繼承權時,就由自己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原本應該繼承的部份。 依照民法第1140條規定,在第一順位繼承人,也就是直系血親卑親屬。 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者喪失繼承權時,就由自己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原本應該繼承的部份。

民法1140條繼承順位: 財產繼承,配偶、子女、媳婦女婿怎麼分?一張表看懂法律繼承順位

如果是祖父母或兄弟姊妹繼承,特留分的比例變成三分之一。 舉例來說,假如祖父母依法繼承的時候原本可以分別拿到60萬,遺囑卻全部移轉給外人,祖父母依照特留分的規定也能分別拿到20萬(60萬的三分之一)。 依照民法1187條,雖然可以利用遺囑來自由決定死後財產要分給誰,但再怎麼樣都不能違反「特留分」的法律規定。 例如:被繼承人A有子B以及孫子C,雖然B、C皆為A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B為甲的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而C為甲的二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因此,B的繼承順位優先於C。 我國民法沒有明文規定是否可以用遺囑指定應繼分,但依民法第1187條的規定,遺囑人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為原則,因此遺囑人得以遺囑自由處分其遺產。 但如果指定的應繼分比例已經侵害到其他被繼承人的特留分,其他繼承人可能可以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的規定,行使扣減權,侵害特留分的部分即失效。

民法1140條繼承順位: 配偶的繼承相關規定-民法第1144條(民法繼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同法第1145條第一項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民法1140條繼承順位: 沒有小孩的人遺產誰繼承?繼承人年紀太大要拋棄繼承較省稅嗎?

因繼承申請一親等直系血親(如父母、子女)或配偶戶籍謄本,無須上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因繼承申請其他繼承人(如兄弟姐妹、祖父母)戶籍謄本,應併同上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上開戶籍謄本之核發種類,除需用機關開立之補正通知單上載有須申請全戶戶籍謄本外, 其餘均由受理機關經審核無誤後,就有利害關係之部分提供戶籍資料。

民法1140條繼承順位: 民法767條-1分鐘法條解釋,搞懂物上請求權樣態、要件與時效

​律師說:「孫2」及「孫3」,每人各繼承1/6的財產,二人加起來合計繼承1/3(也就是二人共同繼承「兒2」原本可繼承的1/3)。 民法1140條繼承順位 原則為6個工作天,如涉及3代以上之繼承案件可由受理機關審酌於9個工作天內完成 (以上辦理天數須扣除待補正、待確認或待繳費之等待時間),倘屬複雜案件需再延長辦理天數者,由受理機關以電子郵件另為通知。 本網站使用前瞻技術提供更好的使用體驗,同時尊重使用者隱私,為維護您的權益,開始使用前懇請事先詳閱「隱私權保護政策」。

因此,為期能維持繼承人間之公平又可保障生存配偶之生活,解釋上應認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無論全部或一部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均應解為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較為妥適。 …在本案中,如因丁之偽造遺囑行為反使其子女受較多之繼承利益,實有失繼承人子股間之公平性。 被繼承人之親等較近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全部於開始繼承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而由其直系血卑親屬繼承時,不可稱之為代位繼承。 …..蓋我國民法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不限於被繼承人之子女,凡是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均屬之。 故第一順序親等較近之子女全部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與同一順序之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相同,應由次親等或次順序之繼承人當然遞進為繼承人,….繼承之有無、應繼分之多寡,均應在開始繼承時決定為原則。 故本件自應由甲之未亡人乙與其孫子女A、B、C、D平均繼承。

被繼承人之養子女之婚生子女、養子女之養子女、以及婚生子女之養子女,均得代位繼承。 民法767條-1分鐘法條解釋,搞懂物上請求權樣態、要件與時效物上請求權是民法重要概念之一,分為三種樣態,你知道是哪三種嗎? 1.第一類土地(或建物)謄本或土地(或建物)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 2.3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但原則不變,就是你原本依照法律分配的一半。 前二項情形,原監護人應於監護關係終止時起二個月內,為受監護人財產之結算,作成結算書,送交新監護人、受監護人或其繼承人。 受贈人因故意不法之行為,致贈與人死亡或妨礙其為贈與之撤銷者,贈與人之繼承人,得撤銷其贈與。 但其撤銷權自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1140條繼承順位: 民法繼承順位圖

倘是被代位繼承人於喪失繼承權後,始出生或收養之子女,有無為代位繼承人之資格? 惟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喪失其繼承權。 是繼承人除對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之情事外,尚須經被繼承人表示該繼承人不得繼承,始喪失繼承權。 民法1140條繼承順位 又代位繼承係以自己固有之繼承權直接繼承遺產,並非繼承被代位人之權利,代位繼承人是否喪失繼承權,自應以該繼承人本身之事由為斷。 這邊所指的喪失繼承權,是因為依照民法第1145條所規定的範圍內喪失繼承權。 若是跳脫民法第1145條的原因而喪失繼承權〈例如:直系血親卑親屬自己拋棄繼承或終止收養〉,那就沒有代位繼承的問題出現。

該3個月期限,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2)報明債權公示催告及期限: 1157繼承人於法定規定呈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 (民1159)在報明債權所定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對於在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 民法1140條繼承順位 (民1162)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不於申報債權之公示催告期限內報明其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4)債權人之賠償請求權及求償權: 繼承人非依規定償還債務及交付遺贈,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

民法1140條繼承順位: 民法成年年齡下調至18歲,何時生效?有哪些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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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40條繼承順位: 遺產糾紛處理專業律師

□ 生存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 □ 拋棄繼承. 註二:本系統表由申請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1139、1140條規定訂定,如有遺漏或錯誤 … 依照民法第1140條的規定繼承遺產是有先後順位,如果繼承人是直系血親卑親屬(例如案例中的兒子、女兒),而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的狀況,則由他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他的應繼分。 其實,關於大家常見的「代位繼承」的觀念,來自於《民法》第1140條: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律上只有限定「被繼承人的第一順位繼承人」!

民法1140條繼承順位: 什麼叫做特留分?可以把遺產全部留給一個人嗎?

因此根據現行民法繼承篇對於繼承人順位的規定,只要前順位的繼承人仍然有繼承權,後順位的繼承人就無法繼承遺產。 民法1140條繼承順位 但要特別注意的事情是配偶不在繼承順位表的規範裡面,所以不論今天是哪一個遺產順位的繼承人繼承遺產,配偶都會是當然繼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 民法1140條繼承順位
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民法1140條繼承順位: 繼承的型態

3 所以在民法第11 條父子被同時推定死亡的情況,此時兒子即非適格之繼承人。 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規定之第一順位之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子女、. 若係有民法第1138 條所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親等較近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有於繼承 …

民法1140條繼承順位: 父母輩先過世,之後祖父母輩過世,孫輩可以繼承祖父母的遺產嗎?——代位繼承的意思與要件

依照民法第1140條之規定,具優先繼承順位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如果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是喪失繼承權者(稱為被代位繼承人),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稱為代位繼承人)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代位繼承製度的目的,是為了保護代位繼承人,以及維護繼承的公平。 就是僅被繼承人的子孫,在被繼承人死亡前發生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始有本條代位繼承的適用。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不於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第一項情形,如該生存之他方,依法不得為繼承人時,其對於共同財產得請求之數額,不得超過於離婚時所應得之數額。 大法官解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民事裁判行政函釋第1141條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 其實,關於大家常見的「代位繼承」的觀念,來自於《民法》第1140條:第1138條所定第 … 子女輩份無人繼承,就會找直系血親卑親屬下一個順位(孫字輩)。 由於媽媽在外公過世前先離世,所以由獨生女小阮代位繼承媽媽所應該領的份,這觀念是沒錯的。

綜上所述,我認為「自然繼承」或是「預立遺囑」會是比較好的選項,然而不論是自然繼承或預立遺囑,都有各自的缺點與風險。 爺爺、奶奶(高齡90歲)有 4 個小孩(甲乙丙丁),4 個小孩又分別有 3 個子女(即孫子,共 12 位,A~L)。 於是,又撥了電話和陳律師求助,一看到陳律師,他不停安慰我,陪伴我面對一切,而且也相信我,一直不斷給我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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