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事事件已繫屬於一審法院,如經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經法院覈定後,視為撤回起訴、告訴或自訴。 第27 條:調解經法院覈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經法院覈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覈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法院覈定以後,雙方針對該事件就不能另起爐竈去提告,但如果對方不遵守調解的結果(例如賠償、道歉),當事人可以拿調解書去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實現調解的條件。 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經調解不成立者,鄉、鎮、市、區公所依被害人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
- 調解案件當事人須知項目需備文件內容車禍案件 1.
- 受任人代理委任人出席調解時,未出具委任書並送交調解委員會者,得由調解委員會協調雙方與會者同意後,進行調解;委任書則應於調解會議結束後,儘速補送調解委員會。
- 調解委員會受理聲請後即決定調解期日(固定於每週 二、四上午調解或依調解委員會指定時間),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場,並將聲請書狀或 言詞聲請筆錄之繕本一併送達於他造。
- 口頭申請:由當事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親至櫃檯向服務人員陳述聲請意旨,由服務人員代為填寫,經當事人簽名蓋章即完成。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由有告訴權之人聲請調解者,經調解不成立時,鄉、鎮、市公所依其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 第31 條: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由有告訴權之人聲請調解者,經調解不成立時,鄉、鎮、市公所依其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 調解委員會受理聲請後即決定調解期日(固定於每週 二、四上午調解或依調解委員會指定時間),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場,並將聲請書狀或 言詞聲請筆錄之繕本一併送達於他造。 【當事人若為未成年者,由法定代理人(通常 為父母雙方)同時出席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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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事件:妨害風化、婚姻家庭、妨害自由名譽、信用及祕密、傷害、毀棄、親屬間財產犯罪、交通事故及其他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 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當事人未能親自出席調解者,可委任一位年滿20歲之人出席調解。 受任人需備妥身分證、印章及當事人之租賃契約書、身分證、印章出席調解。 受任人需備妥身分證、印章及當事人之建物所有權狀、身分證、印章出席調解。 鄰房損害或鄰房漏水調解,須為屋主本人(房屋所有權者),需備妥建物所有權狀、身分證、印章出席調解。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調解委員會接受聲請後,即決定調解期日〈固定於每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12時及每週二、四下午14時至17時調解或依調解委員會指定時間〉,通知〈民事案件15日內,刑事案件10日內〉雙方當事人到場。 如果無法成立的是刑事事件,當事人可以向公所聲請將案件移送給檢察官,由檢察官開始進行犯罪的偵查與追訴。 此時依照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1條,視為當事人一開始聲請調解的時候就已經提出刑事告訴,藉此保障當事人的告訴權利不會超過期限。 五、聲請調解事件之管轄範圍:(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3條) (一)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二)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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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區公所(調解會)對於所有調解成立事件,均應於調解成立之日七日起內,不待當事人請求,一律依權責將調解書送請管轄法院審核。 當事人未滿20歲者,需由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備妥身分證、印章及當事人之身分證、印章出席調解。 當事人為單親者,法定代理人需備妥身分證、印章、戶籍謄本及當事人之身分證、印章出席調解。 車損案件:求償者須為車主本人(行照上登記者)。 車主須備行照、身分證、印章、車禍處理單出席調解。 車主如為公司行號者,需攜帶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法定代理人身分證(影本)、公司大小章出席調解。
- 車損案件:求償者須為車主本人(行照上登記者)。
- 受任人需備妥身分證、印章及當事人之行照、身分證、印章、車禍處理單及其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印章出席調解。
- 調解委員會接受聲請後,七日內決定調解期日,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場,並將聲請書狀或言詞聲請筆錄之繕本一併送達於他造。
- 前項由當事人聲請者,調解委員會並應將聲請書狀或言詞聲請筆錄繕本一併送達他造;法院移付者,法院應將兩造當事人於訴訟進行中之書狀影本移送調解委員會。
- 親自至本所三樓調解會聲請者,需由當事人或代理人〈須檢附委任書〉以書面填寫資料後提出聲請,擇期進行調解。
- 【當事人若為未成年者,由法定代理人(通常 為父母雙方)同時出席調解】。
法院因調解內容牴觸法令、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不能強制執行而未予覈定者,應將其理由通知鄉、鎮、市公所。 法院移付調解者,並應續行訴訟程序。 前項由當事人聲請者,調解委員會並應將聲請書狀或言詞聲請筆錄繕本一併送達他造;法院移付者,法院應將兩造當事人於訴訟進行中之書狀影本移送調解委員會。 法院移付之調解事件,由被告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調解委員會調解。 但經兩造同意由其他調解委員會調解,並經該調解委員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調解期間,訴訟程序停止進行。
(三)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得受理之調解事項,限於民事事件及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且雙方當事人須有爭議存在始得聲請調解。 第28 條:民事事件已繫屬於法院,在判決確定前,調解成立,並經法院覈定者,訴訟終結。 原告得於送達法院覈定調解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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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法院覈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具有執行名義。 區公所調解委員會2025 公告:本會於111年12月20日(二)進行調解業務交流研習參訪活動,故當日暫停調解及法律諮詢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沒有經過法院覈定的調解書,不具既判力和執行力,但是具有民法和解契約的效力,因此可做為日後訴訟的憑藉,只是合約內容仍是不可以有上述違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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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調解會受理了調解個案的聲請後,接下來便會依序進行一系列的調解程序。 聲請調解事件之內容倘涉及公同共有人間之權利義務時,如合夥人之權義關係、繼承人之權義關係、公同共有物之處分等,應得全部公同共有人之同意,始得進行調解。 言詞:聲請如不便自行書者,得攜帶印章、國民身份證到調解委員會,用口頭聲請或陳述,並由調解委員會人員製作聲請調解筆錄,亦可就近請村裡幹事或四樓志工代為製作提出。 聲請人可將聲請調解書(筆錄)「正本」親送或以掛號郵寄等方式送至調解委員會(傳真方式歉難受理)。 稱謂欄分為「聲請人」欄及「對造人」欄,請依式分別載明雙方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分證統編、地址、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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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區公所調解委員會2025 特殊案件之爭議事件,如勞資爭議、環保糾紛、醫療糾紛、消費糾紛、耕地租佃及共有土地之分割等案件,宜至相關法令所設置之專業調處單位聲請調解。 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無法親自出席調解者,可委任一位年滿20歲之人出席調解。 受任人需備妥身分證、印章及當事人之行照、身分證、印章、車禍處理單及其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印章出席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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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調解書,法院應儘速審核,認其應予覈定者,應由法官簽名並蓋法院印信,除抽存一份外,併調解事件卷證發還鄉、鎮、市公所送達當事人。 法院移付調解者,鄉、鎮、市公所應將送達證書影本函送移付之法院。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於調解期日不到場者,視為調解不成立。 但調解委員會認為有成立調解之望者,得另定調解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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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當事人雙方不住在同一個地區,就在調解對象所在的公所進行。 假如是刑事事件調解(例如公然侮辱、傷害等),那麼也可以在行為發生地的公所進行調解。 例外是有些訴訟法官會在審判前先轉介給調解委員會試著調解,例如交通事故、鄰居之間的糾紛這種比較輕微的事件。 如果調解不成,法院才會接手繼續審判。 3、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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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不成立的情況有二,一是當事人不到場;另一是到場雙方當事人意見不一致,無法達成共識,這樣都會造成調解不成立。 萬一接到開會通知書時,發現開調解會的日期或時間正好有事,不能準時到場調解的話,當事人最好事先向調解會說明,請調解會另訂調解期日及時間;當然也可以和要調解的對方先行協商後,再與調解會確認可否。 開會通知書主要記載的內容,包括:受通知人的地址及姓名、案號、案由、應到的日期、時間及處所,並附註有相關的注意事項及與調解會的聯絡方式。 調解程序,是從當事人以書面或言詞向調解會提出調解的聲請時開始。 有關聲請調解的方式及如何填寫聲請調解書(筆錄),請參閱筆者前已發表之其他文章介紹。 調解會所提供的平臺,主要在於化解當事人間的歧見,進而謀求雙方共識,以達到解決紛爭的目的。
民事部分,就不可以再行起訴。 原告得於送達法院覈定調解書之日起3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五) 聲請調解事件之內容倘涉及公同共有人間之權利義務時,如合夥人之權義關係、繼承人之權義關係、公同共有物之處分等,應得全部公同共有人之同意,始得進行調解。 鄉、鎮、市、區公所對於所有調解成立事件,均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十日內,不待當事人請求,一律依權責將調解書送請管轄法院審核。 1、調解成立時,調解委員會應作成調解筆錄即調解書,當事人於認可各項記載與事實無誤後應簽名蓋章於其上。
聲請調解-由當事人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以書面或言詞為之;言詞聲請者,應製作筆錄,書面聲請者,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因為調解委員不是法官,只能透過雙方陳述及開出的條件,提供建議解決方案,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具體共識,異中求同,調解自然不成立,而必須透過訴訟打官司的方式,訴請法院公斷來解決。 ,因為糾紛的解決,也就是調解的成立或不成立,端賴調解的過程中,調解當事人是否出席調解、雙方意見是否一致、調解的條件可否達成共識而定。 一、本市各區公所均設有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由地方上信望素孚的公正人士所組成,並置祕書辦理調解行政業務。 民眾如需聲請調解,可向管轄的區調解委員會提出聲請。
調解事件經由熱心的調解委員,秉持和藹懇切的態度,勸諭當事人互相讓步,如雙方樂意接受,就能達成調解內容,自是一片和氣圓滿。 三、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區、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區、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調解委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你是否曾為朋友借錢不還而煩惱? 屋頂天花板漏水樓上鄰居相應不理而長期困擾? 區公所調解委員會2025 或因車禍對方避不見面而不知如何是好? 這些小事認真追究起來既耗時又浪費精神,甚至還傷了朋友感情、鄰裏關係,而上法院除了麻煩還是麻煩。 政府在各鄉鎮市公所設立調解委員會,就是要協助區民解決以上問題,歡迎您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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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經調解不成立者,市公所依被害人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 四、本會自106年9月1日起,提供新北市政府與新北地方法院合作推動之「訴訟程序視訊諮詢服務」,服務時間、地點及項目等相關內容,詳參附件。 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區公所調解委員會2025 二、兩造不在同一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區、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二)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其他案件如債權債務、傷害及其他非告訴乃論(竊盜、詐欺、恐嚇..等)民事賠償案件調解,當事人須備身分證、印章出席調解。
◆經法院覈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經法院覈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兩造〈雙方〉不在同一鄉、鎮、市、區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案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本會第三屆主席為江雅萍女士,委員(含主席)共計11名,係由地方上素孚眾望、熟諳法律之熱心人士所組成。 最大功能即免費為民眾調解民事及刑事上告訴乃論之糾紛案件。 本會自民國99年~104年調解績效均獲評為新北市第二組第一名,民國105年~109年再度蟬連獲評為新北市第三組第一名。
1、調解程序-由調解委員於當地鄉、鎮、市、區公所或其他適當之處所行之,調解程序、不公開之。 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 經法院覈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聲請人可將聲請調解書(筆錄)「正本」親送、可跨區收件服務或以掛號郵寄等方式送至所轄調解委員會(傳真方式歉難受理)。 聲請調解,原則上不收費用,歡迎市民多多利用。 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1.歡迎使用本所調解委員會提供之聲請調解書(筆錄),聲請調解書(筆錄)亦可至本所網站下載後自行填寫。
調解當事人到達調解會場後,調解會工作人員會請當事人先行辦理報到,以確定調解個案的當事人是否已到調解會場,準備出席調解會議。 如果是接受當事人委任而代理當事人出席調解會議的委任代理人,一樣也要先辦理報到。 本區調解會係由區內具法律知識,素孚信望的地方公正人士所組成,為區民排難解紛,避免訟爭,如有紛爭,請多加利用。 管委會或其他非法人團體設有管理人者,出席調解應攜帶大、小章,報備公文及主委或負責人身份證影本;委任他人者,出席者應攜帶上述資料,並付委任書蓋大、小章。 調解當事人係未成年人,應由法定代理人出席者,如法定代理人為父母,而其中一人未能出席調解時,未能出席調解之父或母應填寫本委任書,委任得出席之父或母代理出席調解。 若父、母均未能出席調解,則應填寫本委任書共同委任代理人出席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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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並於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意旨,經法院覈定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 所以~依鄉鎮市調解條例31條規定,經調解不成立時,告訴權人要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檢察官偵查,那本案就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這樣就不會罹於6個月告訴期間。 (一)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得受理之調解事項,限於民事事件或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且雙方當事人須有爭議存在始得聲請調解。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得受理之調解事項,限於民事事件或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且雙方當事人須有爭議存在始得聲請調解。 ◆調解經地方法院覈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2.房地產之購建、租賃、佔用。 (二)刑事糾紛事件: 1.妨害風化、妨害婚姻及家庭。 2.妨害自由、名譽、信用及祕密。 備註:民、刑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不得聲請調解。 三、聲請調解的方法 (一)原則上以書面提出,先向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索取聲請調解書,於填寫後交予服務人員提出聲請,並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由服務人員代填寫:聲請人如不便或不能自行書寫者,得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以口頭陳述,由調解委員會人員製作聲請調解筆錄。
區公所調解委員會: 相關
那就是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例如車禍的過失傷害或是一般輕微的傷害案件,提告之後如果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在鄉鎮區(市)公所調解成立,並在調解書上記載告訴人同意撤回告訴,經法院覈定後,就視為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 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區)居住者,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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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務項目分為:民事事件:債權債務之清償、房地產買賣、租賃、無權佔有、扶養、繼承、公害賠償、商事買賣、消費者債務清理及其他有關民事事件。 受任人代理委任人出席調解時,除出具委任書外,並應出示身份證明文件(身份證、健保卡或駕照等),以供調解委員會查驗。 5.「事件概要」欄:請先填寫事件之事實經過或法律關係,再記載所生糾紛或爭議,最後表明擬願接受之調解條件。 上班時間為星期一至五上午8時至下午5時30分;每日中午12時至13時30分為午休時間,不受理調解聲請及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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