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民法以《法國民法典》爲代表,其特點爲契約自由至上主義和所有權絕對主義。 反映了資產階級革命理念在法律上的具現以及早期自由資本主義經濟時期的特點。 民法 但是隨着資本主義經濟開始進入壟斷資本主義經濟時代,反映時代要求的民法另一典範《德國民法典》誕生。
-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 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爲的成年人,其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
-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對於讓與人有債權者,如其債權之清償期,先於所讓與之債權或同時屆至者,債務人得對於受讓人主張抵銷。
- 第二百二十條 【更正登記與異議登記】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爲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
- 在調整後,民法的完全責任年齡將與刑法相同,而在民眾年滿18歲之後,將可獨立進行例如銀行帳戶開戶、申辦信用卡、申辦休學或租屋等相關事務,不再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或同意。
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法人解散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章程之規定,或總會之決議。 但以公益為目的之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法人之目的或其行為,有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解散。 行政院環保署推動循環杯制度,自2023年起,連鎖便利商店、連鎖速食店至少需有5%門市提供循環杯的租借服務。 民眾在租借循環杯時,不需支付費用或是只需要支付部分押金即可完成租借,能夠現場使用或是甲租乙還。
民法: (三) 民法的範圍與發展
債權人因侵權行為或其他不法之原因而佔有動產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其佔有之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動產非為債務人所有者,亦同。 典物為土地,出典人同意典權人在其上營造建築物者,除另有約定外,於典物回贖時,應按該建築物之時價補償之。 典權人因支付有益費用,使典物價值增加,或依第九百二十一條規定,重建或修繕者,於典物回贖時,得於現存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償還。 質權以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票據、或其他依背書而讓與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其所擔保之債權,縱未屆清償期,質權人仍得收取證券上應受之給付。
雖盡力審閱校讀,錯誤之處仍難以避免,尚祈讀者不吝提出指正,不勝感激。 民法2025 本書歷次出版,承蒙臺北大學黃健彰教授多次提供修訂建議,在此特別表示感謝。 此外,本書於各章之末,附有國家考試題目,作為讀者練習之用,本次新增民國一○九年的考題,藉此讓讀者明瞭最新考試趨勢。 本次修訂,主要增加成年年齡、婚約及結婚年齡的修訂(自民國112年開始施行),及約定利率限制的修訂,同時增加扶養義務減免規定的說明,以期符合實務運作情況。 此外,本書於各章之末國家考試題目,增加109年的考題,藉此讓讀者明瞭最新考試趨勢。 但埋藏物係在他人所有之動產或不
動產中發見者,該動產或不動產之所有人與發見人,各取得埋藏物之半。
民法: 第二章 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運送人交與旅客之票、收據或其他文件上,有免除或限制運送人責任之記載者,除能證明旅客對於其責任之免除或限制明示同意外,不生效力。 運送人交與託運人之提單或其他文件上,有免除或限制運送人責任之記載者,除能證明託運人對於其責任之免除或限制明示同意外,不生效力。 關於物品之運送,因喪失、毀損或遲到而生之賠償請求權,自運送終了,或應終了之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主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為客人保管前項物品者,對於其毀損、喪失,應負責任。
當事人一方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佈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佔有人佔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是,應當支付善意佔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 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 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民法: 民法成年年齡下修 明年上路影響1/滿18歲「簽約自由」小心淪洗錢幫兇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條 【拼裝車或報廢車侵權責任】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經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 【承攬關係中的侵權責任】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勞務關係中的侵權責任】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 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 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民法: 立院三讀 民法成年下修為18歲112年施行
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取得、行使和轉讓的法律適用】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百五十四條 【處分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合同形式和期限】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的,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相應的合同。
民法: 民法總則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民法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村規民約向本集體成員公佈集體財產的狀況。 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和動產,享有佔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收益、處分的權利。 因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用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
民法: 民法我國民法的發展歷史
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爲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並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爲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發生效力的法律後果】民事法律行爲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爲人因該行爲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民法: 第一章 一般規定
但代理人之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意思表示,如依照本人所指示之意思而為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本人決之。 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前項董事或監察人違反法令或章程,足以危害公益或法人之利益者,主管機關得請求法院解除其職務,並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民法: 民法とは?契約に適用される基本的なルールを解説!
涉及民眾及相關權益等的衝擊,都有緩衝期,草案中也有規定,未來將視立法院的立法進程配合實施。 站穩微笑曲線的兩端,此時木酢達人多年累積的20萬鐵粉,成為生物炭新產品最好的驗證夥伴。 透過訪談,團隊意外發現生物炭的剛需,存在於建材與裝潢領域。 「在淨零碳排的議題出現後,業者們正面臨綠建材創新研發的困境。」策進會數位轉型研究院分析師杜念庭表示,裝潢與建材業者對於不同生物炭的物理性、安全性,以及與異材質混搭後的吸濕、除臭、抗噪等功能表現相當關注。
民法: 民法施行法
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前項行為時,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數人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行為時,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民法: 第二章 損害賠償
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對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六款及第十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以受益人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第八百四十條 民法 【多式聯運單據】多式聯運經營人收到託運人交付的貨物時,應當簽發多式聯運單據。 按照託運人的要求,多式聯運單據可以是可轉讓單據,也可以是不可轉讓單據。 第八百二十五條 【託運人如實申報義務】託運人辦理貨物運輸,應當向承運人準確表明收貨人的姓名、名稱或者憑指示的收貨人,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收貨地點等有關貨物運輸的必要情況。 第八百二十一條 【承運人擅自降低或者提高服務標準的後果】承運人擅自降低服務標準的,應當根據旅客的請求退票或者減收票款;提高服務標準的,不得加收票款。 第八百一十九條 【承運人的告知義務和旅客的協助義務】承運人應當嚴格履行安全運輸義務,及時告知旅客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
民法: 第十七章 抵押權
第三百五十八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提前收回及其補償】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並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第三百四十四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定義】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百四十二條 【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經營權流轉】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可以依法採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 第三百四十條 【土地經營權的定義】土地經營權人有權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佔有農村土地,自主開展農業生產經營並取得收益。 第三百三十四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法律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
民法: 民法成年下修到18歲 中市地稅局教授「節稅妙招」
抵押物之擔保債權額少於抵押物之價值者,應以該債權額為準。 民法2025 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之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或因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致失抵押物之所有權時,該第三人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 民法 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 二、經拍賣之抵押物為同一人所有,而抵押權人就該抵押物賣得價金受償之債權額超過其分擔額時,該抵押物之後次序抵押權人就超過分擔額之範圍內,對其餘未拍賣之同一人供擔保之抵押物,承受實行抵押權人之權利。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者,在抵押物全部或部分同時拍賣,而其賣得價金超過所擔保之債權額時,經拍賣之各抵押物對債權分擔金額之計算,準用前條之規定。
民法: 民法
前項情形,鄰地所有人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之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及因此形成之畸零地,其價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 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 因死亡而終止定期金契約者,如其死亡之事由,應歸責於定期金債務人時,法院因債權人或其繼承人之聲請,得宣告其債權在相當期限內仍為存續。 合夥人之債權人,於合夥存續期間內,就該合夥人對於合夥之權利,不得代位行使。
民法: 第二十七章 合夥合同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民法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處理者查閱或者複製其個人信息;發現信息有錯誤的,有權提出異議並請求及時採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當事人行使選擇權應當及時通知對方,通知到達對方時,標的確定。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編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範圍確認合同無效。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外,該代表行爲有效,訂立的合同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認定行爲人承擔侵害除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外的人格權的民事責任,應當考慮行爲人和受害人的職業、影響範圍、過錯程度,以及行爲的目的、方式、後果等因素。 管理人管理事務經受益人事後追認的,從管理事務開始時起,適用委託合同的有關規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後,在業主或者業主大會選聘的新物業服務人或者決定自行管理的業主接管之前,原物業服務人應當繼續處理物業服務事項,並可以請求業主支付該期間的物業費。 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後,業主沒有依法作出續聘或者另聘物業服務人的決定,物業服務人繼續提供物業服務的,原物業服務合同繼續有效,但是服務期限爲不定期。
民法: 民法中國現行民法體系
民法(Civil law),是規定並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間及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是國家法律體系中的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與人們的生活密切相關。 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單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規中的民事法律規範。 依前二條規定負擔保責任之繼承人中,有無支付能力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有請求權之繼承人與他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比例分擔之。 但其不能償還,係由有請求權人之過失所致者,不得對於他繼承人請求分擔。 除另有規定外,監護人於保護、增進受監護人利益之範圍內,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