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94詳細懶人包

會議傳達、學習了中央關於不斷深化打黑除惡專項鬥爭的有關文件、領導講話和周強院長對會議所作的重要批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南英同志作了重要講話。 會議就如何加強打黑除惡審判工作進行了經驗交流,並對當前審判工作中存在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了全面、系統地歸納整理,對如何進一步明確和統一司法標準進行了深入研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積極配合偵查、起訴、審判工作,在查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結構和組織者、領導者的地位作用,組織實施的重大犯罪事實,追繳、沒收贓款贓物,打擊“保護傘”等方面提供重要線索和證據,經查證屬實的,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並對其參照證人保護的有關規定採取保護獵施。 前述規定,對於確屬組織者、領導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嚴格掌握。 10、爲確立、維護、擴大組織的勢力、影響、利益或者按照紀律規約、組織慣例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侵犯不特定多人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權利,破壞經濟秩序、社會秩序,應當認定爲“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爲非作惡,欺壓、殘害羣衆”。

  • 故依法令或契約負有此項義務之人,縱不履行義務,而被扶養保護人,並非絕無自救能力,或對於約定之扶養方法發生爭執,致未能繼續盡其扶養之義務者,均不能成立該條之遺棄罪。
  •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
  •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 舉辦大型羣衆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二百六十九條 【搶劫罪】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爲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 組織者、領導者檢舉揭發與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及其違法犯罪活動有關聯的其他犯罪線索,如果在是否認定立功的問題上存在事實、證據或法律適用方面的爭議,應當嚴格把握。
  • 第三百八十條 【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戰時拒絕或者故意延誤軍事訂貨,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八條 【環境監管失職罪】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零七條 【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森林法的規定,超過批准的年採伐限額髮放林木採伐許可證或者違反規定濫發林木採伐許可證,情節嚴重,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零六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刑法294: 第 二十七 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 【高空拋物罪】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 【第一款罪名;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聚衆衝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條文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一、無自救力之人前為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為,而侵害其生命、身體或自由者。 二、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行為或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行為者。 三、無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體、自由,而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者。 四、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者。 二、按民法扶養義務乃發生於有扶養必要及有扶養能力之一定親屬間。 惟徵諸社會實例,行為人依民法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人雖負有扶養義務,然因無自救力人先前實施侵害行為人生命、身體、自由之犯罪行為,例如殺人未遂、性侵害、虐待,或是未對行為人盡扶養義務,行為人因而不為無自救力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應認不具可非難性。

刑法294: 第 二十九 章 竊盜罪

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應根據法律規定和本紀要中關於“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的規定,按照該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 組織者、領導者對於具體犯罪所承擔的刑事責任,應當根據其在該起犯罪中的具體地位、作用來確定。 對黑社會性質組織中的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加者,應按照其所參與的犯罪,根據其在具體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依照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確定應承擔的刑事責任。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
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
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依法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
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為違背公務員依法所發具扣押效力命令之行為者,亦同。

刑法294: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違背本人生前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2942025 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294: 第一編 總則

違背關於預防傳染病所公佈之檢查或進口之法令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暴露有傳染病菌之屍體,或以他法散佈病菌,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對他人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或其他物品滲入、添加或塗抹毒物或其
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294: 刑法294條解釋最新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
金。 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294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刑法2942025
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294: 刑法399條四款解讀

亦即行為人雖有逃逸之遺棄行為,然如被害人之傷勢嚴重,縱及時醫治,仍無法救活者,則其死亡結果與遺棄行為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可言,自無從成立遺棄因而致人於死罪。 (相當因果關係﹞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使陷於無自救能力而逃逸,除須被害人因行為人之逃逸,致發生客觀上能預見而不預見之死亡之加重結果者外,尚以行為人逃逸之遺棄行為與被害人之死亡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始應令其就肇事逃逸行為,負該遺棄之加重結果罪責。 若負有此項義務之人,不盡其義務,而事實上尚有他人為之養育或保護,對於該無自救力人之生命,並不發生危險者,即難成立該條之罪。 (備註:本則判例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經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第九次刑事庭會議決議通過,並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由最高法院依據最高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九點規定以臺資字第00685號公告之。 而本院29年上字第3777號判例所稱:「若負有此項義務之人,不盡其義務,而事實上尚有他人為養育或保護,對於該無自救力人之生命,並不發生危險者,即難成立該條之罪」,應以該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時,業已另有其他義務人為之扶助、養育或保護,不致有不能生存之虞者為限。

刑法294: 刑法274條解釋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
合之行為。 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
腦處理之紀錄。 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
行為。

刑法294: 第 二十 章 鴉片罪

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 刑法294
而通緝者,亦同。 前項時效之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一、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或因程序上理由終結自訴確定者。 二、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
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

刑法294: 第 二 章 刑事責任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刑法294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
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 科罰金時,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審酌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
益。 如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第三十八條之物及第三十八條之一之犯罪所得之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於沒
收裁判確定時移轉為國家所有。

刑法294: 刑法293條解釋

依第二項宣告褫奪公權者,其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 但同
時宣告緩刑者,其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之。 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
或加至二十年。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
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刑法294: 刑法294條黑惡勢力

有第一款行爲,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衆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前款規定的公司、企業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實施或者組織、指使實施前款行爲的,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前款規定的情形發生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五十七條 刑法294 刑法294 【武裝掩護走私、抗拒緝私的處罰規定】武裝掩護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第六十條 【以沒收的財產償還債務】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第四十五條 【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爲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刑法294: 刑法第294條第一款和第384條第一款的解釋

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未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未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刑法2942025
有期徒刑。 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九十九條之一 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在仲裁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的存款,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申報。 數額較大、隱瞞不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百九十五條 【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該國家工作人員說明來源,不能說明來源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五十九條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幼女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五十三條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強迫他人吸毒罪】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至其他非親屬之人,若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者,則視為家屬(即法律所擬制之家屬)。 準此以觀,民法上家長與家屬關係之發生,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為其基礎;亦即在主觀上必須具有永久共同生活之目的,而在客觀上有同居一家之事實者,始足當之。 原判決認定上訴人與張○華係男女朋友,自九十六年間起即在前揭租屋處同居。 嗣張○華於案發當日,因服用大量藥錠產生多重藥物中毒而腹瀉、口吐白沫,嗣後並昏迷而無意識。 刑法2942025 雖張○華當時尚有父母及胞弟等依法令應負扶養義務之人,然本件案發當時僅上訴人與張○華在場,且張○華已命在旦夕,上訴人以外之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根本無從及時給予扶助,上訴人不履行其義務之行為,對於無自救力之張○華生存自有危險。 且上訴人復阻礙到場之救護人員進入屋內將張○華送醫治療,致張○華陷於更高危險,自該當於積極遺棄行為,而認上訴人所為應構成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之違背義務遺棄罪(原判決已說明上訴人之遺棄行為與張○華之死亡間尚難認有相當因果關係)。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
之。 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
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 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
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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